申請人ID:a19951218
是否在水桶中:是
申請人被水桶的文章代碼及欲救濟之違規紀錄:
水桶文:#1QWnPLYS
原始違規文章代碼:#1QWNNp-5
申請人訴求:(例如「解除水桶」或「降低累犯次數」或「申請假釋」)
解除水桶 降低累犯次數 申請假釋皆申請
申請人是否完成「與板主溝通」:(請填「是」或「否」,不需舉證)否
申請人是否完成「向小組長進行申訴」:(請填「是」或「否」)否
申請人理由:
該次水桶三項判決分別是3-5注音文,3-3硬限制以及3-12
想申訴之問題如下:
1. 3-5注音文的部分當時板規v6.2明確說明超過三個字予以警告一次,我沒有被警告過卻
直接算違規?
我承認未看清板規但第一次就直接判罰是否過當?而且我使用兩個單字重複的注音文"ㄏㄏ"
這樣是
算2x3六個字嗎?
2. 3-3硬限制
現行版規已將爛這個字納入軟限制了,且當時看語意也知道我並無指定特定球員教練
,語意僅是清楚表達希望不要都把過錯甩給別人,希望LBJ勇於承擔失敗。
3. 3-12 引戰的部分我是想請教跟當時N版的立場不一致就是引戰嗎? NBA版是言論自由的
地方,應當
包容包括對球星正面的及負面的各式評價吧? 留言給出數據並清楚論述希望不要貶低隊友
,請問
引戰的定義為何?
以上,希望味丹大能協助檢視,因為這樣三犯導致後續水桶刑期過高。
也想申請能否假釋,期間如有違規願受累犯刑責,不得假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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