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褫 奪 公 權 ----------------------------------- 綜觀台灣的政治...(貪汙腐敗)(昏庸無能) 導致(經濟蕭條)(治安敗壞)(交通混亂), 皆因參與政治運動者全都是三流貨色, 不論是政治人物 還是政治評論員, 都是以賺錢為目 的, 在那假公濟私, 選舉一到都在那大話連篇...欺世盜名, 個人能力都沒辦法滿足自己的 慾望, 還要靠拉幫結派政黨的支持, 才能暫時滿足他的慾望, 又怎麼可能滿足全國人民的 共同願望呢? 所以! 龍生龍鳳配鳳, 烏龜原生王八蛋, 台灣的政治腐敗是其來有致的, 從 制度的訂定, 一開始就發生錯誤, 民進黨常說: 錯誤的政策比貪汙更可怕, 貪汙都要處以 重刑, 那錯誤的政策又該怎樣處罰呢? 綜觀古今中外! 在天下文章一把抄的情況下! 世界各國政府皆犯了一個同樣重大的 錯誤, 他們都把(褫奪公權)用在刑法上, 因此! 在(白曉燕)綁架案宣判時, 法官:(被告陳 進興因犯xx 罪, 褫奪公權終身) ,差點把我笑死! 一個被判死刑的人, 還需要(褫奪公權) , 難道死人還會爬起來投票嗎? 我曾經問過法界的朋友這個問題, 他卻告訴我, 法官判決 死刑犯褫奪公權終身, 是在判刑到執刑前這段期間, 那我就問他, 一個被判死刑的人, 在 還沒執刑前, 連保釋都不可能, 他還能行使他的公民權力, 真是可笑! 再說! 如果一個被 判20年有期徒刑, (褫奪公權) 10年的人犯, 他是不是在服刑期間, 也可以參與投票, 或 行使他的公民權力呢? 如果不行, 那這條法律明顯是有問題的o 鑑此! 敝人雖不是讀法律出生的, 但! 可以(一理通萬理澈)的觸類旁通, 法律也是 藉由公理所制定的, 所以! 只要是不合理那必是惡法, 然! 世界各國政府卻行之有年, 真 是荒唐到家, 須知! 所謂的(公民權)...是指政治上的權力, 並不是法律上的權力, 因此! (褫奪公權) 這條刑罰就應該用在政治上, 而不應該用在刑法上, 更進一步來說! 應該用 在政治人物的錯誤政策上, 或乖張的言論上, 以免(台語)孚雞蛋沒, 放雞屎歸大陣), 您 說是嗎? 科學運動員: 黑 馬 謹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5.182.113.9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CCU-ILI/M.1466283585.A.1A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