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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 海商法 課程性質: 課程範圍: 考試範圍:教科書第一至五、九、十一、十三、三五至三七            其中第九章不考契約解除,十三章不考電子載貨證券及UCP 開課教師: 張新平 開課學院: 法學院 開課系級: 考試日期(年月日): 2016/4/22 考試時限(Mins): 下午一點半至三點 附註: 考試範圍視老師而定,試題內容僅供參考,用字因無試卷與實際          或有出入。 試題本文: 一、簡答(30分) 1 船舶之要件 2 航行完成時 3 貨物寄存之四種方式 4 Liner 二、申論(30分) 詳述提出貨物受所而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 三、實例(30分) 某甲以件貨運送請求美國輪船公司託運10個貨櫃至高雄港,然甲拿載貨證券提貨時 只拿到八個貨櫃,請問甲是否能向高雄地方法院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又是否適用我國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1.116.23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CCU_Exam/M.1461310668.A.7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