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uevon: 不是「特定動物的每個種類都…」的意思嗎?03/21 16:11
沒錯,但我主要想問的是特定動物應該要視為固有名詞保留原本的寫法,還是該以解釋的
方式寫成危險動物呢?
※ 編輯: nerisisis (163.14.168.219), 03/21/2019 16:28:09
推 steven96414: 感覺要看台灣有沒有類似規定,然後看那個規定裡稱他03/21 16:51
→ steven96414: 叫什麼吧?03/21 16:51
對我有查過台灣的相關規定,不過都是用「具危險性的動物」這類比較敘述性的方式來稱
呼,目前還沒看到有專有名詞。
※ 編輯: nerisisis (180.217.165.163), 03/21/2019 17:06:16
推 wcc960: 法律文件的話除非台灣有很明確的對應名詞(如裁判官→法官)03/21 17:48
→ wcc960: 不然個人傾向都照原文翻,比較沒有爭議 03/21 17:48
原來如此!那應該是特定動物之種類會比較好?
※ 編輯: nerisisis (180.217.165.163), 03/21/2019 18:10:46
推 ilovetaylor: 「特定物種」比較常見? 03/25 1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