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又把會計學的書從頭拿起來看.
剛開始決定挑戰金融工具.
IAS 32 的第11段
金融資產係指下列任何資產:
(中略)
(c) 合同權利:
(i) 以自另一企業收取現金或另一金融資產;
(ii) 以潛在有利於企業之條件與另一企業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下略)
中國的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 也發生同樣的
問題
第三条 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其他方的权益工具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资产:
(中略)
(二)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下略)
雖然看了三天知道在說什麼, 但是, 會計的循環定義真的, 唉, 難怪我會轉念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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