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議題只是最近在念法律的時候會一直遇到的一個議題.
身為一個無可救藥的業餘經濟學愛好者, 我一直認為的是
市場失靈不必然為政府介入 (即伸出那隻看的見的手) 的理由.
A. Smith 在其所著的 (絕對是偉大的著作) The Wealth of Nations Book V 即清楚說明
國家的支出只要在 國防/司法/公共工程與公共部門/國家尊嚴 就好了.
R. Barro 在其所著的總體經濟學第一章即繪出, 政府總體經濟政策長期觀察下對經濟
毫無效果.
同樣的, 王澤鑑老師在其所著的民法概要第一章即說明, 國家為更高的價值或公益而為
強制或干預時, 應有正當理由.
更何況, 尚存在政府失靈的事實.
引用中國對於法律的定義是
法是反映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
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以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的总称。
統治階級意志, 這點觸動到我的神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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