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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的一件事, 會造成衝突. 這個我要寫信給官. 話說, 我目前手上現有資料是 http://www.ardf.org.tw/eas6/eas08.pdf 的 範例二 交換交易 情況一 具商業實質之交換 先別管會計分錄怎樣寫, 結果是 台北公司以辦公設備交換台中公司之運輸設備, 台北公司所收到的運輸設備成本為 700,000 台中公司所收到的辦公設備成本為 560,000 先不管, 物物交換的入帳價值不同 (這個就已經和經濟學的交換觀念存在差異) 當然, 國內經濟統計在物物交換 (可能會被視為二手交易, 待確認) , 因此, 所找的這個題目是存在商業實質交換, 也就是, 交換的一方至少存在利益. 這部份, 應該要納入國內經濟統計. 所以, 原公報的範例釋例為 台北公司存在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利益 60,000 台中公司存在處分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損失 140,000 這個和兩單位交易等價的觀念不一致, 不知道經濟學會如何處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6.42.13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PU-ECONM92/M.1570995015.A.9CA.html
ninmit: 我應該強調的是, 物物交換的資產價值不同 10/14 03:44
ninmit: 並且, 存在交易利益 10/14 03:44
ninmit: 還有, 如果編製合併報表, 衍生的會計問題可能會更多呀... 10/14 04:02
ninmit: 官 sir 是以交易成本來解釋, 他提到 incentive 的觀點 10/14 10:45
ninmit: 應該是交易發生的重要概念 (這個倒是我真的完全忽略) 10/14 10:46
ninmit: 他還讓我想到, 國稅局對於這個交易的所得稅課徵 10/14 10:46
ninmit: 還有審計時 cross exam 的問題 10/14 10:47
ninmit: 反正, 就留待後續看看有沒有人研究了 10/14 1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