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是想把會計板關於事務所的文章轉 po 到班板.
可是, 因為昨天一天把生命浪費在相當無聊的事情上面, 忘了轉 po 文章.
然後, 在念司法院大法官釋字745號, 又發現我真的對不起 20191118 這一天活著的生命.
我在想, 需不需要再花時間說明, 釋字745號整個事宜最後就是上下交相賊.
簡單來說, 釋字745的結果, 只有3%, 然後比較所得稅法第17條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萬
20萬除以3%等於666萬 (尾數不要了) , 相當於每月薪資所得55萬 (同樣尾數不要了) .
立法院立這個法, 有意義嗎?
所以, 個人下的結論是:
因為釋字745所發生的所得稅法第14條第一項第三類薪資所得的修法,
在法益方面, 當做笑話笑笑就好了;
在考試方面, 直接背結論: 服裝/進修/工具/百分之三.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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