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果, 剛 google 一下
https://tinyurl.com/ronhbnp
今週刊已經討論過了 (他是用 9% 計算, 年薪是 223萬) .
我本來想繼續 dig out 主計總處的薪資所得資料, 看看有多少人年薪是 223萬
然後, 年薪 223萬 的人, 會沒有其他方法做任何合法的稅務規劃嗎?
如果沒有的話, 快點來找我呀. XD!
※ 引述《ninmit (silent all the years)》之銘言:
: 本來是想把會計板關於事務所的文章轉 po 到班板.
: 可是, 因為昨天一天把生命浪費在相當無聊的事情上面, 忘了轉 po 文章.
: 然後, 在念司法院大法官釋字745號, 又發現我真的對不起 20191118 這一天活著的生命.
: 我在想, 需不需要再花時間說明, 釋字745號整個事宜最後就是上下交相賊.
: 簡單來說, 釋字745的結果, 只有3%, 然後比較所得稅法第17條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20萬
: 20萬除以3%等於666萬 (尾數不要了) , 相當於每月薪資所得55萬 (同樣尾數不要了) .
: 立法院立這個法, 有意義嗎?
: 所以, 個人下的結論是:
: 因為釋字745所發生的所得稅法第14條第一項第三類薪資所得的修法,
: 在法益方面, 當做笑話笑笑就好了;
: 在考試方面, 直接背結論: 服裝/進修/工具/百分之三.
: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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