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證券詐欺的判決, 其多數會涉及到「詐欺市場理論」.
而「詐欺市場理論」又會涉及到(股票市場)「效率市場假說」.
關於這個, 不才經濟業餘愛好者的我認為...
個人從來不否認資訊會影響股票.
但, 麻煩請務必要發展出一套其他異於「詐欺市場理論」引用「效率市場假說」的說法.
如果是我, 我當會在法院說出以下的主張:
台灣股票市場符合「效率市場假說」, 這個命題本身就是錯誤,
以錯誤的命題進而推得並引用「詐欺市場理論」以說明證券詐欺之民事賠償責任,
這無異於圈圈叉叉點點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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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證交法念到很火大說. 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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