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到一個很好玩的問題.
審計的, 有點小偏.
twsa 200 (目前為草案)
https://www.ardf.org.tw/html/opinion/au1150602.pdf
第4條
「……
審計準則並未對管理階層或治理單位加諸責任,
且並未逾越規範管理階層或治理單位責任之法令。
……」
twsa 580 ( https://www.ardf.org.tw/ardf/2025/580.pdf ) 第33條
「現任管理階層於查核報告中提及之所有期間可能並非均在職。
於此情況下,
該管理階層可能表示無法提供部分或全部書面聲明,
惟此情況並不能減輕其對財務報表整體之責任。
因此,查核人員仍須向現任管理階層取得涵蓋所有期間之書面聲明。」
所以說, 如果公開發行公司換屆選舉, 如果某管理階層就是不簽書面聲明...
會計師依據 twsa 第16條 會出具無法表示意見.
這時候金管會就會行使一堆主管機關作為.
那管理階層不就 ㄍㄟ ㄙㄨㄟ ?
可是, 明明就不是管理階層的責任還要管理階層簽書面聲明?
查核人員當然只能根據審計準則 (不然查核人員會被圈圈叉叉點點點)
這個問題將在本篇 po 文後請金管會開示說. 看會不會有 furthers :)
大家要好好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4.229.5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PU-ECONM92/M.1750258959.A.4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