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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到一個很好玩的問題. 審計的, 有點小偏. twsa 200 (目前為草案) https://www.ardf.org.tw/html/opinion/au1150602.pdf 第4條 「……  審計準則並未對管理階層或治理單位加諸責任,  且並未逾越規範管理階層或治理單位責任之法令。  ……」 twsa 580 ( https://www.ardf.org.tw/ardf/2025/580.pdf ) 第33條 「現任管理階層於查核報告中提及之所有期間可能並非均在職。  於此情況下,  該管理階層可能表示無法提供部分或全部書面聲明,  惟此情況並不能減輕其對財務報表整體之責任。  因此,查核人員仍須向現任管理階層取得涵蓋所有期間之書面聲明。」 所以說, 如果公開發行公司換屆選舉, 如果某管理階層就是不簽書面聲明... 會計師依據 twsa 第16條 會出具無法表示意見. 這時候金管會就會行使一堆主管機關作為. 那管理階層不就 ㄍㄟ ㄙㄨㄟ ? 可是, 明明就不是管理階層的責任還要管理階層簽書面聲明? 查核人員當然只能根據審計準則 (不然查核人員會被圈圈叉叉點點點) 這個問題將在本篇 po 文後請金管會開示說. 看會不會有 furthers :) 大家要好好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4.229.5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PU-ECONM92/M.1750258959.A.44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