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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上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許士宦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7/01/06 考試時限(分鐘):08:10~10:00 共11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試題 : 一、 甲為原告,列乙及丙為共同被告,訴之聲明請求法院判決乙及丙應將A地所有權 移轉登記予甲,陳述之事實及理由略為:乙、丙及丁等三人共有A地,各有應有部分 3分之1,乙及丙於某日已將該地全部出售予甲,卻不依買賣契約辦理過戶,為此請求 移轉系爭買賣標的物之所有權。(30%) 1、本件訴訟,當事人適格有無欠缺?受訴法院應否將訴訟繫屬通知丁? 2、法院所為本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是否及於丁? 丁可否對該判決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 二、 甲、乙及丙三人合夥經營K牛麵店,由甲任負責人,陸續向丁購買麵粉,已積欠 價金10萬元。丁欲起訴請求給付。(30%) 1、丁應以誰為被告提起訴訟,始被告適格? 2、丁可否以K牛肉麵店為被告?如法院對之為本案判決,該判決之既判力及執行力是 否及於乙及丙? 3、丁可否並列乙及丙為共同被告,請求該二人於丁對K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或未獲 全部清償時,就不足清償部分應連帶給付? 三、 甲住台北市,於某日將其所有坐落於台中市之A地出租予乙(住高雄市),雙方約定 租期二年,及因租約爭議發生爭訟時,合意由台北地方法院專屬管轄。嗣乙於租期屆 滿後,繼續使用A地,拒不返還,甲乃基於所有物返還請求權、租賃物返還請求權及不 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在台北地方法院對乙起訴,請求法院判命乙將A地交還予甲,並給 付甲(乙占用期間相當於租金額之不當得利)10萬元。乙抗辯台北地方法院就本件訴訟 無管轄權,應移送至高雄地方法院。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20%) 四、 甲提起下列訴訟,有無訴之利益?(20%) 1.債權人甲對債務人乙,請求法院認可大陸地區法院所作成之損害賠償判決。 2.抵押權人甲對債務人乙,請求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A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1.173.3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Exam/M.1484345263.A.853.html ※ 編輯: jetrider (1.171.173.33), 01/14/2017 06:09: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