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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保險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汪信君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8.11.19 考試時限(分鐘):100 試題 : 共25分,准帶未註記簡要六法 龍龍28歲上班族,因缺乏運動又愛吃炸雞薯條等速食,於105年5月體檢時發現其有高血壓 前期症狀,收縮壓在130mm,舒張壓在88mm。經醫師叮嚀後,建議其應改善生活習慣,如 一年後未能控制則有用藥之必要。此時遂聯絡其在保心安人壽保險公司從事業務招攬工作 的友人花花,希望能有足夠保險保障。於105年9月所填載之書面詢問表上,有兩項詢問事 項讓龍龍感到困惑。 (1)過去兩年內是否曾因接受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而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 (2)過去五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1.高血壓症...... 遂詢問花花,尤其投保前曾被檢查有高血壓前期症狀,是否應據實說明。花花答稱,倘若 填有時,保險公司將會延後承保,待血壓狀況正常後,方可投保。因此花花建議龍龍應勾 選無。龍龍遂就上述兩項詢問事項勾選無。 訂約後,龍龍並未遵照醫師建議改變生活習慣,於106年3月進行體檢時,其血壓已達用藥 程度,醫師並開立藥物控制血壓。但龍龍於服藥後因藥物副作用而致使身體不適故自行停 藥。某日於家中浴室不慎滑倒,並送醫治療。經診斷結果有腦內出血狀況,但經醫師診斷 其原因,無法判斷是否因跌倒撞擊而誘發腦內出血,抑或腦內出血導致其跌倒。住院期間 ,遂透過花花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此時保險人調閱病例方才發先其於投保前即曾有健 康檢查顯示高血壓前期症狀,故主張龍龍並未據實說明而依保險法第64條第2項解除該契 約。試問保險人得否主張解除契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49.9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Exam/M.1542628464.A.878.html
zero : 已收法律系 12/31 2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