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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保險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汪信君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9/1/7 考試時限(分鐘):100分鐘 試題: 民國107年學年度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保險法期末考題 一、龍昇海運有限公司(下稱龍昇海運)就其所有挖泥船雅芳號向東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東邦產險)投保船體保險,於契約內關於該船航行地載以淡水河口。同時契約亦載 有該船如航行於其他區域發生毀損時,東邦產險不負保險責任。契約訂立後,遭逢颱風巨 浪來襲,該船於基隆港區外毀損後沉沒。龍昇海運遂向東邦產險請求保險給付。此時東邦 遂以該船於訂約時所載之航行地為淡水河口為由,主張雅芳號卻於基隆港區外毀損,認為 業已非承保範圍而不負保險責任。惟龍昇海運則另主張該船如航行於其他區域時,保險人 僅得另依危險增加或龍昇海運未遵循契約所約定之特種義務(不得航行於其他海域)為由 ,主張解除契約。如僅以契約條款約定為免責事由,有違保險法第54條第1項但書以及保 險法第54條之1等規定,該免責約款應屬無效。而保險人亦於知有得解除原因後,並未於 一個月內解除契約,故契約仍應有效而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試由雙方當事人所得提出之 抗辯,論述保險人是否應負保險責任?(二十五分) 二、丁爸於2017年3月間以10歲兒子阿智為被保險人向哲文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哲文人壽)投保人壽保險附加醫療保險。哲文人壽所屬業務員花媽於招攬時,僅將相關要 保書文件等交給丁爸,尤其自行填妥後再前往丁爸家收件。丁爸於填寫相關要保文件時, 於要保書被保險人簽名欄內並未經阿智親自簽名,逕由丁爸於簽名欄內簽上丁阿智。另於 要保書法定代理人欄內再行書寫丁爸姓名。試就下列問題分別回答之。 (1) 訂約六年後,阿智因遭逢意外事故不幸身亡,試問保險人是否仍應負保險責任?(二 十五分) (2) 與上題無關事實。於2017年12月,阿智不幸被診斷為白血病需長期治療。但投保時業 務員並未推介重大疾病保險費豁免附約,因此確診後並未能因此豁免保險費之交付。由於 白血病需高額醫療費用,原有醫療保險保險給付亦僅能部分支應。嗣後遂因無其他多餘經 濟來源而停繳保險費,致使該契約於2018年6月間停效。後經親友接濟收入逐漸穩定,於 2019年2月間向保險人提出復效申請,孰料保險人以阿智罹患白血病已屬拒保程度為由, 拒絕恢復效力,試問保險人之主張有無理由?(二十五分) 註:期中考25分,期末考75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20.21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Exam/M.1547026850.A.C9C.html ※ 編輯: dreamer1126 (140.112.220.211), 01/09/2019 17:44:36
zero : 已收法律系 05/07 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