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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上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陳瑋佑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21/12/01 考試時間(分鐘):110 試題: 注意: 1. 希按題號順序,寫明題號作答。 2. 僅可參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書作答。 3. 希於考畢後自行檢視(2)、(3)、(4)小題之解答內容有何不足或疑問處,以便在本 週五(12月3日)合班上課時,自發或接受指名發表意見、進行共同討論。 一、 設甲以起訴狀列乙為被告,於110年10月1日向乙所住居地之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受訴法院 )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乙返還A車予甲,陳述事實及理由略為:甲之昔日同窗好友乙,於1 09年7月5日承租甲所有、價值30萬元之A車,約定租期為一年,詎料乙於租期屆滿後,竟諉 言其已購得該車,而拒不返還該車,為此,提起本訴等語(下稱本案請求或本件訴訟)。對 此,乙於言詞辯論期日聲明求為判決駁回本案請求,辯稱:A車原屬甲1所有,於其死亡時始 由甲與甲2共同繼承;事實上,甲1生前曾同意將A車交由乙使用,但未曾與乙訂立過租約, 而乙也未曾與甲就A車訂立租約,所以甲無權獨自為本案請求;況且,乙已經將該車移轉與 丙占有中等語。試敘明理由(法理依據)解答下列問題: (一)本件訴訟之原告是否已依民訴法第244條規定,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又受訴 法院應如何協力於原告特定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20%) (二)本件訴訟有無尚未具備訴訟要件之問題?受訴法院應如何處理?(10%) (三)在本件訴訟,要否併行審理訴訟要件有無欠缺與本案請求有無理由?如此併行審理, 是否係民訴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所不容許?(20%) (四)設受訴法院經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為審理之結果,以甲對乙無權請求返還A車為理由, 判決駁回本案請求。對此判決,於上訴期間內,甲可否主張該法院誤用通常訴訟程序為理由 ,提起上訴應於管轄簡易訴訟事件之第二審法院?如果甲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時,應如何處 理?(20%) (五)設乙於本件訴訟繫屬中,列甲、甲2為被告,向甲、甲2住居地之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起訴,請求確認乙與甲、甲2間就A車之使用借貸關係存在。該訴訟是否為違反民訴法253條 規定?向來之實務見解有無值得檢討之處?(3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5.183.8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Exam/M.1638327657.A.B02.html
beccaria0711: 一定是大拇指 12/01 1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