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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下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陳瑋佑老師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24/04/12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 試題 : *注意: 希按題號順序,寫明題號作答 僅可參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書作答 設X1於112年5月4日以自己一人為原告,列Y為被告向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被告Y應 將A地返還予X1、X2(下稱第一項聲明),並自112年4月1日起至A地返還之日止,按月給付 40萬元予原告(下稱第二項聲明)」。X1主張之事實主張略為:「坐落於桃園市之A地係由 X1、X2按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所共有;Y於110年4月1日起向X1、X2承租A地,約定每月支付 租金40萬元,租期為二年;如果Y於租約終止或租賃期滿後不交還土地時,應自租賃關係消 滅日起至返還A地之日止,按月給付違約金40萬元;雙方並約定本租約相關訴訟,均應由台 北地院管轄。詎料Y自112年2月起積欠租金,且租期屆滿後拒不返還A地,至今仍然予以無 權占用,爰依所有物返還及違約金之法律關係,求為如聲明之判決」等語(下稱本訴訟)。 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1. 如X1係向台北地院起訴,台北地院就本訴訟有無管轄權?如否,台北地院應為如何之處 置?(20%) 2. 如X1於本訴訟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就第一項聲明追加主張租賃物返還之法律關係、就 第二項聲明追加主張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其追加是否合法?如是,法院認X1追加主張 之法律關係為有理由者,應否再就所有物返還及違約金法律關係之主張為審理、判決?   (30%) 3. 設本訴訟係由X1、X2共同起訴,如第一審法院全部駁回本訴訟,僅X1全部上訴,第二審 法院認X1之上訴合法者,應否增列X2為上訴人?(25%) 4. 如Z於本訴訟繫屬中,以Z始係A地所有權人、X1、X2並非A地所有權人為由,聲明輔助參 加Y,法院得否依X1之聲請駁回之?如否,Z所得輔助Y之訴訟行為,是否不受任何限制? (2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5.3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Exam/M.1712896223.A.E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