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akeli (NEWS)
看板NTU
標題Fw: [校園] 10/11教務會議快報
時間Fri Oct 11 21:46:34 2013
※ [本文轉錄自 NTUSA 看板 #1IM03xd8 ]
各位同學晚安,今天是本學期第一次的教務會議,在會議上有幾點跟大家的修課
或註冊等密切相關,因此學生會在這邊幫大家做一個簡單的整理:
一、學則第十二條修改
原條文:已註冊且完成選課手續之學生,若有依規定應繳納之學分費
逾期未繳,
經催繳仍未繳交者,註銷該學分費所屬課程之選課記錄;延長修業年限學生
有應繳納
之學(分)費逾期未繳,經催繳仍未繳交者,註銷當學期全部課程之選課記錄。
依前項規定註銷當學期全部課程之選課記錄者,應令休學。但休學期限已滿者,應令
退學。
修正後條文:已完成註冊手續之學生,若有依規定
應向學校繳納之學(分)費等
尚未繳清者,次學期不得註冊;若為應屆畢業生,則暫不發予學位證書。
主要的考量是「學生積欠費用」和「直接註銷當學期選課」、甚至當學期即令休
/退學,似乎不符合比例原則;且若有同學因為家庭狀況而有困難、就要被註銷選課
記錄,校方認為有失公允。
二、停修課程辦法第三條修改
停修辦法中的第三條是在規範申請停修的最後截止日,而這次即針對截止日修正。
原條文:學生申請停修課程,遲至應於本校行事曆規定之
學期考試開始前一個月提出。
修正後條文:學生申請停修課程,遲至應於本校行事曆規定之
期末考試開始前一個月
提出。
但情況特殊檢附證明文件,於期末考試開始日前經任課教師、就讀學系、所、
學位學程及教務處核准者,不在此限。
教務處表示停修制度實施多年來,仍有同學因病或重大事故等特殊情況來不及在
學期考試(期末考試)開始前一個月申請;故基於保護學生權益,加入特殊情況可免
受一個月限制之規定。
另外也將文字由「學期考試」修正為「期末考試」,避免混淆。
以上是今天教務會議通過的幾個跟學生比較有關的議案,謝謝這陣子陸續在版上
提供福利部各項教學或教務相關意見的同學,我們會持續找管道向教務處反映這些意
見,也歡迎大家持續指教!
二十六屆學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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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rakeli (1.162.43.119), 時間: 10/11/2013 21:45:30
※ 編輯: rakeli 來自: 1.162.43.119 (10/11 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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