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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oo000oo (oo000oo)》之銘言: : http://news.xn--1qws34d.com/NewsContent.aspx?ntype=class&sno=2015503S06M1 : 民視新聞 查證新聞很簡單啊,查判決就好,貼在文末節錄有興趣自己看 本人認為拍照這事一直是個爭議不下的範圍 權利之侵犯與否常會考慮到使用用途 那純拍不使用或拍了不用於商業利益呢? 本人聽過一個論述是 先看店內還是店外 店內就依照消費者與店家之消費契約,就跟去看表演或展覽一樣 店外就看照片使用程度,常見的是不營利使用在店外拍通常沒事 這件事就事論事,老闆的確有些兒理虧 照理說黃姓男子拍照的點應該是在人行道上 可以說是店外 肖像權等等,就看侵權使用程度 消費大眾為了社會和諧與避免發生糾紛,大多會遵從不拍照規定 或店家制止後停止拍照 黃姓男子硬要拍,說他法理上錯似乎也不太合理 拍照對錯與否,學理法理道德上還有討論空間 至於紅豆餅好不好吃,這又是另一段故事了 奉勸大家一句 不要傷了皇城之內的和氣阿~ 和氣生財 和氣生財~~ 以下判決書節錄 【裁判字號】103,易,1186 【裁判日期】1040429 【裁判案由】傷害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11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雷 選任辯護人 顏均揚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803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雷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雷於民國103年8月2日18時許,在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紅豆餅攤前,因與告訴人黃○ 傑就能否拍照細故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以拳毆擊 告訴人之左胸,致告訴人受有左胸壁鈍挫傷之傷害,因認被 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云云。 ==================================== 【裁判字號】103,附民,506 【裁判日期】1040429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506號 原   告 黃○傑 被   告 張○雷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易字第1186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 【裁判字號】 104,聲,1319 【裁判日期】 1040518 【裁判案由】 聲請閱卷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19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黃○傑 被   告 張○雷 選任辯護人 顏均揚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涉犯傷害案件(103年度易字第1186 號),聲請閱覽卷宗及將判決書個人資料部分隱藏,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1.214.149.3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M.1432230140.A.2D4.html
YellowWolf: 通天神探不斷被打臉 快來告法院 05/22 01:44
※ 編輯: KapH98 (211.214.149.30), 05/22/2015 01:48:28
sadoman: 給毀謗者,請勿成為幫助犯,大家應該都都噓,推明顯XD 05/22 02:53
sadoman: 看來大家都睡了,箭頭明顯XD 05/22 02:54
sadoman: 自嗨沒人理好孤單喔..... 05/22 02:59
mrsheep0629: 別管拍照了 你聽過雲豹嗎? 05/22 03:21
ks031239: 鍵盤告人 嘴巴放砲 05/22 05:10
sadoman: 我聽過母愛的豹豹 05/22 06:59
sexycute: 快點告法官啊快啊~ 05/22 09:10
briangd2s: 雲豹是你? 05/22 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