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pH98 (專家就是全力以赴者)
看板NTU
標題Re: [新聞] 店家禁拍挨告
時間Fri May 22 01:42:18 2015
※ 引述《oo000oo (oo000oo)》之銘言:
: http://news.xn--1qws34d.com/NewsContent.aspx?ntype=class&sno=2015503S06M1
: 民視新聞
查證新聞很簡單啊,查判決就好,貼在文末節錄有興趣自己看
本人認為拍照這事一直是個爭議不下的範圍
權利之侵犯與否常會考慮到使用用途
那純拍不使用或拍了不用於商業利益呢?
本人聽過一個論述是
先看店內還是店外
店內就依照消費者與店家之消費契約,就跟去看表演或展覽一樣
店外就看照片使用程度,常見的是不營利使用在店外拍通常沒事
這件事就事論事,老闆的確有些兒理虧
照理說黃姓男子拍照的點應該是在人行道上 可以說是店外
肖像權等等,就看侵權使用程度
消費大眾為了社會和諧與避免發生糾紛,大多會遵從不拍照規定
或店家制止後停止拍照
黃姓男子硬要拍,說他法理上錯似乎也不太合理
拍照對錯與否,學理法理道德上還有討論空間
至於紅豆餅好不好吃,這又是另一段故事了
奉勸大家一句
不要傷了皇城之內的和氣阿~ 和氣生財 和氣生財~~
以下判決書節錄
【裁判字號】103,易,1186
【裁判日期】1040429
【裁判案由】傷害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11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雷
選任辯護人 顏均揚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803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雷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雷於民國103年8月2日18時許,在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紅豆餅攤前,因與告訴人黃○
傑就能否拍照細故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以拳毆擊
告訴人之左胸,致告訴人受有左胸壁鈍挫傷之傷害,因認被
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云云。
====================================
【裁判字號】103,附民,506
【裁判日期】1040429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506號
原 告 黃○傑
被 告 張○雷
上列被告因103年度易字第1186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
【裁判字號】 104,聲,1319
【裁判日期】 1040518
【裁判案由】 聲請閱卷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19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黃○傑
被 告 張○雷
選任辯護人 顏均揚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涉犯傷害案件(103年度易字第1186
號),聲請閱覽卷宗及將判決書個人資料部分隱藏,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1.214.149.3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M.1432230140.A.2D4.html
推 YellowWolf: 通天神探不斷被打臉 快來告法院 05/22 01:44
※ 編輯: KapH98 (211.214.149.30), 05/22/2015 01:48:28
推 sadoman: 給毀謗者,請勿成為幫助犯,大家應該都都噓,推明顯XD 05/22 02:53
→ sadoman: 看來大家都睡了,箭頭明顯XD 05/22 02:54
→ sadoman: 自嗨沒人理好孤單喔..... 05/22 02:59
推 mrsheep0629: 別管拍照了 你聽過雲豹嗎? 05/22 03:21
推 ks031239: 鍵盤告人 嘴巴放砲 05/22 05:10
推 sadoman: 我聽過母愛的豹豹 05/22 06:59
推 sexycute: 快點告法官啊快啊~ 05/22 09:10
推 briangd2s: 雲豹是你? 05/22 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