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chocopie: 某家庭 =/= 公眾利益? 07/27 14:15
→ chocopie: 國防部 與 監獄 屬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之機構,和教 07/27 14:16
→ chocopie: 育部不太一樣。 07/27 14:16
→ aortic: ``事情是這般複雜,不應該以一句話新聞自由,就合理化 07/27 14:18
→ aortic: 記者的行徑,更不應一句話依法行事,就輕忽警方的違法 07/27 14:19
→ aortic: 可能性。'' 07/27 14:19
推 sbtiagr: 那究竟是警方違法濫權還是記者不合理闖入呢? 07/27 15:21
→ ADHD: 真的 要轉就整篇 別把話說得好像完全在批判一方一樣 07/27 15:23
噓 hei566: 禮貌生好棒棒ㄛ 07/27 17:44
噓 bigfish0330: 你只轉一段好棒棒黨工 07/27 17:47
噓 d199210: 要轉請轉整篇謝謝 07/27 17:53
→ d199210: 樓上噓老師的有先看過全文嗎? 07/27 17:54
推 tommy91634: 公領域和私領域能這樣相提並論嗎 07/27 17:58
→ a5378623: 只轉一段有扭曲老師的意思嗎? 07/27 19:03
→ a5378623: 這就是老師整篇文的核心概念啊zzz 07/27 19:03
噓 bigfish0330: 你說核心就核心ㄏㄏ 難怪考 07/27 20:03
→ a5378623: 老師的文章主旨就是「新聞自由也不能無限上綱」 07/27 20:42
→ a5378623: 我想只要看過文章的人都能明白 07/27 20:42
噓 bigfish0330: 你怎麼不去看國發所某教授解讀這篇文的意思XD 07/27 21:38
→ a5378623: 那麼你可以去找他討論啊 07/27 22:59
噓 nahsnib: 黨工安安喔,斷章取義不就好厲害 07/28 11:35
→ a5378623: 人身攻擊不就好棒棒 07/28 11:54
→ liebemond: 李老師第二篇文已經澄清:「上一篇是「設定前提」的法 07/28 20:35
→ liebemond: 律問題討論,該前提不是往後司法會去認定的「法律事實 07/28 20:35
→ liebemond: (更遑論社會事實)」。 07/28 2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