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ghkrt3489 (光光)
看板NTU
標題[心情] 學生法院判決出來了
時間Sat Dec 5 15:50:23 2015
https://m.facebook.com/story.php?story_fbid=1654892188115268&id=16480340521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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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是湊熱鬧的小草民不要鞭我QAQ(解讀有嚴重錯誤可以鞭)
結論是請求駁回(或許可以說申請學代輸了)
覺得有3個重點
1.行政行為的“執行”和“形成時的監督”是不同標的
2.暫時處分(保全)的目的和(制裁)不一樣,由於損害已經造成且不會再擴大,沒有必
要保
全,不應以制裁為目的做出暫時處分
3.法院創設了目前法規所無的保全制度(以退為近啊其實)
3其實滿高招的(吧?,英美法最基本的案例之一馬伯理訴麥笛遜案, 雖然馬伯理請求委
任狀失敗,但最高院卻趁機創設了司法違憲審查制度,為往後抑制行政權鋪路。
雖然585 599涉及的爭議是法律暫停適用 而非行政行為暫停,情形有點不同,我公法很爛
不敢斷言,不知道法官是否另有深意(?
我覺得學代會願意開特會(表示支持的學代不少),加上這活動滿大的,支持度也不低(
學生民意),若作成暫時處分,民意反彈可能傷害法院威信 , 尤其在可能民意逆風的情
況下,申請人和法官皆法律系居多,一定會被黑護短,威信傷害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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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0.28.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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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dghkrt3489 (110.28.18.22), 12/05/2015 15:52:13
※ 編輯: dghkrt3489 (110.28.18.22), 12/05/2015 15:58:08
※ 編輯: dghkrt3489 (110.28.18.22), 12/05/2015 15:59:56
推 tomchc: 提出控訴和主導特別會議的學代好像是同一群人 12/05 16:10
推 a1090274a: 特別大會的召開有議長、會長召開或是學生代表連署12/05 17:28
→ a1090274a: 然而一旦召開而不出席只會使得支持派的學生代表完全掌12/05 17:29
→ a1090274a: 議事,所以在這次並未由學生代表連署之情形下,不得不12/05 17:29
→ a1090274a: 出席以表示反對意見12/05 17:30
※ 編輯: dghkrt3489 (110.28.18.22), 12/05/2015 17:47:45
推 kevinet7410: 就說一樓根本是在帶風向 12/05 17:53
→ kevinet7410: 主導特會跟提出控訴到底有甚麼衝突請問? 12/05 17:53
噓 trees880098: 一樓真的很好笑 12/06 0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