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NTU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本來因為某些原因打算放棄的 但是今天睡不著又看到有人明顯閱讀能力不足 就又忍不住了 推 polarbear56: 上面的人已經把私人訊息的範圍寫得很清楚了 01/03 01:37 → polarbear56: 就沒違反版規版主要處理什麼ㄏ 有人就自己跳出來了 01/03 01:39 我看了一下推文 上面有提到的大概就只有這個 推 chungrew: 所謂妨害秘密罪,是指要跟特定對象之間的通訊 01/01 23:58 → chungrew: 例如某A指定給某B,或指定給B、C、D,若為不特定第三人 01/01 23:59 → chungrew: 得以共見共聞,應該不算秘密通訊喔 01/02 00:00 先不論臉書權限不公開算不算「不特定第三人」 讓我們看一下版規 9.未經當事人同意,請勿公布私人間聯絡內容。 如經當事人同意,請於文章內告知。 違反者經由事主檢舉認定後給予水桶兩周處分, 並刪除文章或通知發文者刪除內容。 請問板規裡有哪一句提到這一條規範屬於秘密通訊? 我承認我有點把板規擴大解釋 但是p你護航以前是不是要想清楚你到底在說什麼東西 還有明明就已經站內信兩天了板主完全沒有回信 即使板主覺得此條不適用也應該回覆一下 結果連個說明都沒有 板主踹共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43.19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M.1451761300.A.CB3.html ※ 編輯: b70f2d (140.112.243.198), 01/03/2016 03:07:52 ※ 編輯: b70f2d (140.112.243.198), 01/03/2016 03:09:00
kiggiboy: 洗洗睡啦 01/03 03:13
剛剛啟動被害妄想症模式 就開始覺得這件事如果不解決 以後有人拿我的臉書作成《肥宅的日常集錦》PO到網上要怎麼辦 雖然名字八成會馬掉但是小弟還是會感到害羞的 >///< ※ 編輯: b70f2d (140.112.243.198), 01/03/2016 03:21:58
ipod89757: 觀感問題而已啦 小事而已01/03 08:34
marchcharlie: 那就看板主怎麼定義"私人間聯絡內容"01/03 08:46
jujustine83: 判定標準是 有沒有辦法認出那是具體是誰01/03 09:31
jujustine83: 因為那張照片已經被塗得亂七八糟 我們無法認出當事人 01/03 09:32
jujustine83: 所以判定不成立,上一篇也不是用洩漏個資桶的01/03 09:32
jujustine83: 希望這樣有回答到你問題 祝你期末愉快01/03 09:32
marchcharlie: 推板主說明01/03 09:50
很好 這下好玩了 請問一下這系列版規有沒有提到要洩漏個資才算違反? 答案是沒有 我知道板主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啦 不過這樣隨意解釋版規 真的好嗎? ※ 編輯: b70f2d (140.112.243.106), 01/03/2016 10:03:58
s8888: 版主的標準看來就是目前法律用的標準阿... 以能否辨明確 01/03 10:48
s8888: 辨識出當事人身分,若否則不違反 01/03 10:48
ArianaGrande: 版主你這樣會有觀感問題啦 01/03 10:59
Fewer: 就觀感問題而已啊 01/03 11:06
Fewer: 你自己也隨意解釋 加油好嗎 01/03 11:06
marchcharlie: 啊那篇就看不出來是誰啊 除非你有那人好友啦 01/03 11:18
schel: 你要版主怎樣判斷那是私人通訊,照片中全部資訊都 01/03 11:25
schel: 遮住,除了你出賣自己外,沒有可辨識的資料了,版主當然只 01/03 11:27
schel: 能 01/03 11:27
schel: 這樣判,更何況版規目前也不能違法,版主也不能私自定義私 01/03 11:34
schel: 人,所以用法規的私人定義也沒錯吧,那張照片只有觀感問題 01/03 11:34
schel: ,查無不法。不過總圖前煮火鍋是明確違反校規,不是觀感問 01/03 11:34
schel: 題歐 01/03 11:34
tonekaini: 觀感問題而已不是 01/03 11:37
openbestbook: 好又怎樣不好又怎樣反正不就觀感問題? 01/03 12:25
x36023x36023: …… 01/03 12:30
vcyc: zzzzz 01/03 12:31
我就知道有人一定會說我也任意解釋 差別在:我講的是板規字面上有寫的 板主加的是字面上沒有寫的限制 如果板規沒有明確寫出來的東西板主可以自己隨意添加 那改天板皇宣告登基我也不意外了 還有S你指的用法規的私人定義是指? 板規就寫明這條是要本人檢舉 這樣還不夠板主判斷? ※ 編輯: b70f2d (140.112.25.100), 01/03/2016 13:40:13
sophia1993: 如果有出肥宅語錄我也會蠻想看的XDD 01/03 13:41
還有我就是不爽臉書被截圖PO板編故事啦 ※ 編輯: b70f2d (140.112.25.100), 01/03/2016 13:51:12
marchcharlie: 原Po你這樣說就變成觀感問題了吧... 01/03 13:57
錯 1. 板主沒有過度解(ㄒㄧㄢˋ)釋(ㄓˋ)板規的權力 2. 按照板主的解釋我只要有馬好就可以PO板任何人的臉書 即使當事人不想公開內容也沒有任何救濟方法 因為板主會跟你說這不會洩漏個資喔揪咪 ※ 編輯: b70f2d (140.112.25.100), 01/03/2016 14:15:13
tonekaini: 懶人包:觀感問題而已 不用緊張 謝謝指教 01/03 14:13
m9222426: 觀感問題 01/03 14:15
b70f2d: 喔現在風向不對就會只剩觀感問題囉 果真呵呵 01/03 15:06
s8888: 依目前法律來說 在認不出當事人且無著作權的疑慮下 01/03 15:08
b70f2d: 媽呀我沒蝦我只是神模都看不到額以阿剖喝剖喝 01/03 15:08
s8888: 你的確可以PO其他人的臉書 當然這些法律有些過時 01/03 15:08
s8888: 需要再修訂 但在現階段,你只能選擇接受抑或是別用社群網路 01/03 15:09
st102041505: 和煮火鍋一樣只是觀感問題而已 01/03 15:28
kevinet7410: 我是覺得臉書私密才算是私人通訊 你在貼文底下留言 01/03 15:55
kevinet7410: 不算 除非權限設定只有幾個人 01/03 15:55
marchcharlie: 真的那麼不滿就上訴到組務去吧 或是你也可選板主XD 01/03 16:11
marchcharlie: 反正現在看起來是定案不違反板規了 01/03 16:11
schel: 你都說板主不能自己添加,現在那張照片中完全沒有可以證明 01/03 22:16
schel: 的東西,你要版主怎麼知道你是當事人,難道今天隨便有人寄 01/03 22:16
schel: 信給版主說他是當事人,版主就要水桶被檢舉的人,這樣改天 01/03 22:16
schel: 又會有人嗆版主要宣告登基了 01/03 22:16
schel: 今天版規不是隨你解釋,那張照片以目前來說根本不是屬於私 01/03 22:24
schel: 人,所以最根本就不符合了,不屬於私人你要說當事者檢舉也 01/03 22:24
schel: 沒用,更何況要怎麼證明你是當事人,還是你說了就算嗎?不 01/03 22:24
schel: 要像在總圖前煮火鍋ㄧ樣,像做啥就做,先去好好看規定 01/03 2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