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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k13942001 (橘色的加州陽光)》之銘言: : 在此事上,張子龍同學你蠻可悲的,先說這是對事不對人。 對事不對人,不是應該說「我的舉動」很可悲,而非「我」很可悲嗎? 不過這不重要啦,雖然你在臉書指控我喜好興訟,卻不願提出證據,我還是不會對你提告 的,因為我和某些表面上說不會提告,卻還是私下提出告訴的人不同。 : 強暴跟包庇的確都有錯,前提是這些事情真的存在。 : 首先論強暴,有人被起訴判刑了嗎?有人被性平會移送懲處了嗎? : 張子龍同學,你有證據說明真的有強暴罪嫌嗎?還是只有小道消息? : 若無,就不要在這裡言之鑿鑿,意圖運用大眾獵奇的心理, : 成全自己的好奇心跟想被關注的慾望,又或者是其他什麼我無法理解的慾望, : 因為你的正義很可能打擊錯誤,那個責任是你張子龍負擔不起的。 「有人被起訴判刑了嗎?有人被性平會懲處了嗎?」 你除了在這邊說沒有證據之外,你敢摸著良心說沒有這些事情嗎? 有就有,沒有就沒有,為什麼不敢直說,只敢不斷地反問又反問? 你是不是想要引誘我說出不能說的事情,然後再對我提告呢? : 次論包庇,我很好奇的是,張子龍同學你認為什麼是包庇? : 是「阻止法律規定有調查權的性平會、檢警介入調查」叫包庇呢? : 還是「知曉內情者不讓你張子龍在內無關此事的大眾知曉內情」就叫做包庇? : 相信應該不是前者,畢竟性平會早就在調查此事,該移送的也必定會移送, : 以我對校內性平會的認識,他們不可能吃案,你也應該清楚這件事才對。 : 那麼,如果是後者,那我只能說你對於「包庇姦邪」的定義,真的跟多數人不太一樣, : 注意「性侵害」跟「留宿不可留宿的社團教室」根本不是同一件事, : 討論後者,還可說是有助公共利益,討論前者,就是純粹的獵奇了。 尚書大人風向轉得很快啊,之前明明就說「留宿不可留宿的社團教室」無關公益,現在又 改口說這有關公益,只是「性侵害」無關公益,搞得我好亂啊。 再者,為什麼「學代會有性侵犯」這件事情無關公益啊? 可以明確給我一個標準判斷什麼事情有關公益,什麼事情無關公益嗎? : 身為已卸任的學生代表,以及整個第九節事件+後續黑雲指稱強暴事件的旁觀者, : 我知道的一定比你黑雲多上許多,包含你被檢察官傳喚的始末, : 但我不會跑來利用大眾的好奇心,去成全我自己的「私法正義」, : 我甚至不曾談論此事,蓋因真相未必如我所想像的那樣「黑白分明」。 : 站內信跟不特定多數人傳紙條?哈哈。 你都知道,那你為什麼只會說我沒有證據呢? 我有沒有證據是一回事,有沒有這件事情又是一回事,這很難懂嗎? 因為我沒有證據(不能公開說)所以就沒有這回事?這就是你讀法律學到的? 再來,你說整事情始末你都知道,那請問為何你要放任學代秘書長兼第玖節讀書會社長鄭 婷尹同學,以及第玖節讀書會課程長陳洵美對我進行濫訴呢? 這也是法律系學到的嗎?你看某人不爽,就要去告他? 即便你的法學知識告訴你,這根本不構成犯罪,檢察官也不會起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5.12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M.1459348498.A.077.html
Firstshadow: (づ′・ω・)づ QQ 03/30 22:38
joel1129: 為啥他是放任濫訴啊 是他告的嗎 奇怪... 03/30 22:40
joel1129: 原po對社長跟課程長有監護關係? 你法律也學太差了吧 03/30 22:41
joel1129: 更何況就這件案子 你一直提性侵案 早已有侵害名譽之虞 03/30 22:42
ALTHAN: 他看不慣我的行為一直戰我,卻默許濫訴 03/30 22:42
ALTHAN: 這雙重標準讓我很好奇也不行嗎? 03/30 22:42
ALTHAN: 你覺得有侵害名譽,去跟檢察官說他錯了啊,應該起訴我 03/30 22:42
joel1129: 去跟檢察官告發 就是濫訴 那你濫訴的定義也太狹隘了吧 03/30 22:42
joel1129: 啊課程長跟社長不就去跟檢察官告發了? 03/30 22:43
joel1129: 哪裡有雙重標準? 你覺得是濫訴 原po不覺得是啊 03/30 22:45
ALTHAN: 你知道檢察官怎麼說嗎? 03/30 22:46
ALTHAN: 衡諸一般人之智識經驗...難認被告有何貶損告訴人名譽之事 03/30 22:47
ALTHAN: 你的意思是,受過四年法律訓練的他們比一般人還不如? 03/30 22:47
ALTHAN: 你小心被告啊你!! 03/30 22:47
joel1129: 所以呢 檢察官跟告發人對法認識不同 就是濫訴? 03/30 22:48
joel1129: XD 檢察官的不起訴書原來就是四海皆通的標準 03/30 22:49
ALTHAN: 嗯,檢察官說的不可信,他認為這是濫訴的觀點是錯的 03/30 22:50
ALTHAN: 讀了四年法律的人,沒有能力判斷這是濫訴 03/30 22:50
joel1129: 他可沒說這是濫訴喔 你不要滑坡XD 03/30 22:50
ALTHAN: 或者還沒考上檢察官的他們的判斷才是對的~~ 03/30 22:50
ALTHAN: 他說智商正常的一般人都不會覺得這有罪啊 03/30 22:51
ALTHAN: 明知不會有罪還提告,不就是濫訴嗎? 03/30 22:51
joel1129: 我沒說他們就是對的 但你跟檢察官就一定是對的? 03/30 22:51
joel1129: XDD 那你要不要去量化每起誹謗罪跟公然侮辱的不起訴書 03/30 22:52
joel1129: 請去詳讀實務對於誹謗罪跟公然侮辱的判斷標準 03/30 22:53
ALTHAN: 你這樣硬凹真的很可悲,先說這是對事不對人 03/30 22:53
joel1129: 原來我變成原po了XD 那你就不是對事不對人? 03/30 22:54
wulaw5566: 別人告你關他什麼事 03/30 22:57
ALTHAN: 真要這樣說,這件事情又關他什麼事情? 03/30 22:58
ALTHAN: 他自己說自己都知道,自己都要管啊 03/30 22:58
joel1129: 你看 你又不回答我的問題了 請不要選擇性回答 03/30 22:59
ALTHAN: 按照他的標準不是啊,你不是只相信他的標準? 03/30 23:00
ALTHAN: 我特地配合你耶!! 03/30 23:00
joel1129: 所以你所謂的放任濫訴是如何? 03/30 23:00
joel1129: 別人告發你變成他放任 這邏輯也真厲害 03/30 23:01
joel1129: 你真覺得是濫訴 那也應該是針對社長跟課程長 03/30 23:02
joel1129: 照你的邏輯 只要是法律相關的人去告發 檢察官不起訴都是 03/30 23:06
joel1129: 濫訴了 你這邏輯也真厲害 03/30 23:06
ALTHAN: 你想要忽略「一般人智識經驗」我也沒辦法 03/30 23:08
joel1129: 你看看 你又選擇性回答我的問題了 你若真覺得是濫訴 03/30 23:09
joel1129: 就請針對社長跟課程長 而非泛泛指責原po放任 03/30 23:09
kevinet7410: 更何況大多檢察官的不起訴書 都嘛會加上這句 03/30 23:45
tomchc: 他現在是鄭副會長了喔 03/30 23:46
jujustine83: 我這就來噓了 03/30 23:54
wardisaster: 被打臉了打不回去,就用似是而非的一連串問題想模糊 03/31 00:15
wardisaster: 焦點,看來勝負差不多了 03/31 00:16
cheug0653: 怎麼可能有黑箱 黑雲一定是誤會了 人家好棒棒的說 03/31 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