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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學年度選字第10400000215號 處分書】 ◎公告內文:https://goo.gl/2vnKFy 本會認定學生會長一號候選人周維理不構成國立臺灣大學選舉罷免法(下稱選罷法)第六十 條第一項第八款與六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 詳細說明請見內文。 -- 簡單來說,一號說錢都是他用家教賺的,酷卡看起來也沒印超過五萬張,所以沒事。 但是檢舉人提的證據是什麼,還是不知道。檢舉人當然也不知道,因為要保護他。 大概就是這樣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18.9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M.1464101138.A.086.html ※ 編輯: a5378623 (140.112.218.91), 05/24/2016 22:48:38
maderfucker: 太棒了 大家可以開始每天都去檢舉囉 05/24 22:49
howb1110: 順帶一提,當日選委發完聲明之後,在當日的學代會常會 05/24 23:13
howb1110: 會議速記上也並沒有提到進入調查,是否迴避學代監督? 05/24 23:14
howb1110: 更正 :當日早上選委接到檢舉後 05/24 23:15
andycyhung: 註解想表達的意思是? 05/24 23:24
Lichtseme: 就是個空穴來風,沒證據先大聲嗆在說沒喔 05/24 23:28
bobi5566: 被指成親友團害本寶寶不敢說心裡話 05/24 23:30
bobi5566: 我是覺得啦!其實兩位候選人都很不錯,就是有些酸酸見不 05/24 23:31
bobi5566: 得別人好,所以見到有小瑕疵就往死裡打。這個檢舉很沒必 05/24 23:32
bobi5566: 要,怎麼看都像是愛惹事生非的人故意去檢舉。 05/24 23:32
bobi5566: 我覺得選委會也很為難啊。想要公布檢舉證據,可是又要 05/24 23:33
bobi5566: 保護檢舉人。所以大家就原諒他們吧 05/24 23:33
bobi5566: 況且現在也沒事了。思考雙方政見,5/26來投票吧 05/24 23:34
CKExpress: 公布檢舉證據跟保護檢舉人就一定衝突? 05/24 23:35
bobi5566: 不一定啊。可是也不一定就一定不衝突 05/24 23:36
TxKxZeke: 我現在可以肯定樓上八成是反串 05/24 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