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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中考爆炸惹,必須趕快想辦法回復信心。 首先,根據選委會來信,我被檢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7條」,也就是俗稱 的賄選,在此我將分成詳細和精簡兩個版本回應。 這是精簡版的回應: 1.法條搞不清楚是要檢舉什麼啦? 2.分享按讚發雞排最好是賄選啦! 這是詳細版的回應一)法條搞不清楚是要檢舉什麼啦? 1.根據《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第1條「本法未規定者,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之規定。」,然而「違反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 罷免法》」和「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乃是兩個概念,應該予以區分。 2.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7條為「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 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但從被檢舉貼文看來,可能適用的也是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 3.不管是第97條還是第100條,在《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第60條皆有相關規 定,應該不符合第1條「本法未規定者,準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的準用要件 。 (二)分享按讚發雞排最好是賄選啦! 1.發放雞排的對象不限於選舉人。 依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選上更(一)字第122號刑事判決,彰化和美鎮鎮長候選人在 公園發放洗碗精,因為「放對象並不問是否為具有選舉權之人」,法院因此判斷「倘被告 發送洗碗精之目的意在賄選,何以未按該戶內有投票權人之人數準備足量份數發送?又何 需發送予無投票權之人?」 2.發放雞排的貼文權限設定公開。 同判決又指出「再者,賄選行為因係犯罪行為且刑責甚重,其欲進行賄選之人,莫不私下 秘密進行,以免為執法人查獲;」認為若有賄選意圖,則不應該公諸於眾。 3.領受雞排之條件在於分享按讚。 黃俊英2007年競選高雄市長期間,發放五百元走路費給參加造勢的民眾,法院認為「發放 500元係造勢活動工資、報酬,亦未約定投票權一定之行使,乙節為可採。」可見當對價 在勞務(分享按讚/造勢活動)而不在投票行為之時不構成賄選。 4.發放雞排沒有任何的對價關係。 我在貼文最後面,特別強調「『有沒有投給我』和『有沒有雞排』完全無關!」發放時也 不限於選舉人更別說有沒有投票給我,甚至沒有按讚分享的,只要到場也都有獲得雞排。 5.發放雞排不足以構成賄選行為。 最後,根據法務部100年法檢字第1000003316號函釋「下列情形尚不足以構成賄選行為」 第二項「為選舉造勢活動提供參加民眾適度之茶水、簡便餐飲者,如一般飲料、簡易性之 炒米粉、便當、貢丸湯等米麵製品或湯類。」 誰讓學生自治成為笑話? 我想,即便選委會和檢舉人用如此輕率的方式處理我發放雞排的行為,許多人又在沒有足 夠證據和論述,而且拒絕回應任何質疑的情況下,公然宣稱我是賄選詆毀我的人格, 他們仍然會繼續堅持,使學生自治成為笑話的,是我,而不是他們。 畢竟,有人直到現在還認為「上次選舉責任最大的不是黑函抹黑對手的學生會成員,而是 抓到他們開分身的人,也就是我。」也有人到現在還是認為,我的參選是破壞這次選舉的 元兇,而不是說要聚焦政見,卻又拒絕溝通,選擇綁樁和大量人身攻擊的候選人。 還有人,直到現在還說著「你會信黑雲那套阿怎麼不去問他期中考考哪題答案怎麼寫?你 連期中考考哪題都不敢信他了,性侵這種大事你信他?」 無視學代會早已承認性侵事實,而後又否認的荒謬行徑。 也許,我的課業不怎麼樣,期中考整個爆炸。 但是啊,學業不是人生的全部。 海水退了,就知道誰沒穿褲子。 美國的海水退了,什麼時候輪到這兒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71.181.9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M.1478775226.A.BBB.html
blacktom: 推一下 11/10 19:00
※ 編輯: gn01914712 (1.171.181.99), 11/10/2016 19:10:14
chopper594: 推個 11/10 19:36
chrisyang24: 推! 11/10 19:52
tom282f3: 推黑雲 對得起我的這一票 11/10 20:26
※ 編輯: gn01914712 (1.171.181.99), 11/10/2016 21:00:42
vct886: 推 我沒有投錯人QQ 11/10 21:02
t700: 推 11/10 21:11
chris0701: 所以你是黑雲喔? 阿不是被桶 用分身膩? 11/10 21:24
newsboy3423: 他不是黑雲喔 11/10 21:37
newsboy3423: 搜一下就知道是誰了~ 11/10 21:38
jjjohnny1282: chris0701 原po不是黑雲 你可以道歉學大和田下跪R 11/10 23:38
a9301040: 你說的法律見解,我都覺得正確XD 11/10 23:47
astela543: 提醒一下性侵是非告訴乃論 11/10 23:55
astela543: 這件事情被壓下來本身就怪怪der...... 11/10 23:57
df41022: 太猛惹 推專業! 11/11 00:00
mader5566: 這是專門幫黑雲轉文的ID 選舉PO了那麼多篇怎麼還是有 11/11 00:45
mader5566: 人搞不清楚狀況阿 11/11 00:45
chris0701: 奇怪勒 我是應該知道他專門轉文哦?整篇用第一人稱有這 11/11 01:21
chris0701: 種質疑很正常吧 11/11 01:21
大家抱歉,其實↑這個 也是我的分身辣 大家別見怪 我有點迷糊 推 Ginpunch: 分帳? 11/11 01:25
a031405: 可以用分身來ㄇ 11/11 01:46
qwe1290: 推 一堆新警察 可笑 11/11 01:47
chopper594: 某幾樓就新警察沒在看版 11/11 04:13
ying02: 某樓一個惱羞欸 11/11 07:50
※ 編輯: gn01914712 (1.171.181.99), 11/11/2016 09:40:41
mumumama84: 推 11/11 10:52
newsboy3423: 黑雲的辯論圈朋友 11/11 11:33
magonmonkey: 幫QQ,不過感覺選委好可憐喔,每次選舉都一堆判決書. 11/11 14:06
magonmonkey: ..... 11/11 1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