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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olidsoft (軟硬兼施)》之銘言: : 結果該當事人似乎跑去八卦版討拍啦 : #1ORAKqpG (Gossiping) : 才兩千塊太便宜他了啦 : 原po真的不告一下嗎? : ※ 引述《tx210 (林小明)》之銘言: : : 發這篇文是為了警世作用 : : 當事人為了避免觸法就不公布了 : : 上個禮拜在小弟即將開始最忙碌的一天 : : 走出宿舍準備騎車時 : : 發現自己買了一年的愛車居然失蹤了 : : 礙於當日行程緊湊只得硬著頭皮出門 : : 忙完當天的事情之後 : : 晚上11點多我直衝駐警隊申請調閱監視器 : : 隔天就找到所需要的監視器畫面 : : 後來因為坐車回老家所以在今日才再度多方調閱監視器 : : 就直接找到犯案人了 : : 在舍監的調解下以賠償金額做收 : : 打這些只是想說 : : 別以為你偷騎別人的車去考期末考就不會被抓 : : 你騎別人的車 別人就沒辦法騎車去考試 : : 後續追究的部分只是失主願不願意而已 : : 稍微派一點的像小弟我一定查個天荒地老海枯石爛 : : 不找到當事人不放手 : : 而且學校監視器很多 : : 要查很方便 : : 要不要吉也是看失主 : : 最好的方式還是安分守己 : : 當個守法的好學生 : : 共勉之 : : 以上內容已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 : : 發表在NTU版上 其實我有點好奇, 之前也有看過有人為了報復, 把他人手機丟到廁所垃圾桶的案例, 這樣法官說「竊盜罪」無罪((但有其他罪刑就是了))。 那麼像這個案例, case I 如果只是騎出去晃晃再騎回來, 沒有「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的情況, 可以怎麼吉啊? 或是說, case II 本來想偷走, 然後在「停車狀態」被事主尋回, 再辯稱「沒有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的情況, 又怎麼吉呢? 純就法律部分求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5.12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M.1483526180.A.A53.html
Jasonfm89: 用強制罪比較有成罪的可能… 01/04 18:43
Jasonfm89: 一直在財產罪章打轉也不是辦法 01/04 18:43
gn01914712: 所以應該要宣導以強制罪提告,不是竊盜 01/04 18:51
Jasonfm89: 但強制罪也未必一定成罪... 01/04 18:53
gn01914712: 以報復心態來說 到底要怎麼做可以給偷車偷傘的人最大 01/04 18:55
gn01914712: 的麻煩? 強制竊盜一起上嗎? 01/04 18:55
jeff40108: Case2車不在原地或他換鎖就可以算有據為己有的意圖了 01/04 19:26
tx210: 問個 侵占有用嗎? 01/04 19:30
whalelover: 使用竊盜在台灣就無罪啊... 01/04 19:33
whalelover: 大概頂多就社維法88-1罰個3000吧 不然就民事 01/04 19:33
revolute: 有提出毀損罪的空間嗎? 01/04 19:43
xingbang: 與其在這邊討論 還不如去修法律系的刑總刑分 01/04 20:42
joeydai: 是不是有意圖當然不是他說的算啊 01/04 21:07
andycool63: 偷騎別人車 不告知 還找一堆理由 是怎樣 01/04 21:42
Jasonfm89: 既然x大都提了 01/04 22:06
Jasonfm89: 我就偷偷幫玉皇大帝宣傳下學期的刑分:D 01/04 22:06
F22220i: 從原本的車格移到隔壁格根本完全沒事,假設對方辯稱只是 01/05 00:51
F22220i: 從大一女那附近移到後門社科院(就是使用竊盜啦騎過去代步 01/05 00:51
F22220i: ),但他辯稱只是移動,也不是什麼「為了使用」、「借騎」 01/05 00:51
F22220i: ,這樣會有什麼差異嗎? 01/05 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