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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dennylu97: 說實在的啦,我是看不出來上面5樓在噓什麼 03/30 00:10 : → dennylu97: 人家論點有憑有據,不然也說說苗沒腦在哪裡啊 03/30 00:11 : 推 dennylu97: 哈哈,所以你們覺得阿苗說的那三怪都沒問題囉 03/30 00:27 我跟你說啦,雪花苗苗最擅長的就是這招:「選擇性陳述」 她說的三怪有問題嗎?老實說沒問題,是有點古怪,值得思考 問題是這三怪,有多怪?除了這三怪,卡管案就沒有其他古怪? 我舉個例子啦,假設苗苗走在路上,突然被人攔下來說她偷東西 然後堅持要檢查她的背包,苗苗卻不斷抗拒,怎麼也不讓他們檢查 我問你這樣是不是很奇怪?雖然她有她的隱私,但是檢查一下怎麼惹 大不了檢查證明沒有偷東西,她再要求對方道歉就好嘛,到底在堅持什麼 好啦,所以你是不是覺得苗苗的行為很「怪」,很不符合常理ㄋ 還是你覺得雖然不願意讓人看包包「有點怪」但是隨便指責別人偷東西「更怪」 如果你覺得在這個例子裡面,最大的問題就是苗苗的「怪」其他都不重要 甚至認為如果有人碰巧看到事情經過,並且寫了一篇洋洋灑灑的文章罵苗苗的怪 是很正常的事情,一點也不怪,那我只能說你真的很奇怪惹~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6.252.6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M.1522344536.A.B99.html ※ 編輯: a5378623 (114.136.252.64), 03/30/2018 01:30:24
redsa12: 劉靜怡算什麼 黑雲才是混亂中立的扛壩子 03/30 01:30
washi54: 來了來了 到底這一篇484反串ㄋ? 03/30 01:38
Rprogramming: 這篇又是反串 騙不了我的 03/30 01:42
dennylu97: 問題是選校長要釐清的問題跟檢察背包不一樣R 03/30 01:58
kaky: 選總統也是啊當年凱道夜市發生總統應該無限期暫停上任到釐清 03/30 02:29
kaky: 還有啊宇昌案發生也應該等到法院釐清才能上任 一校之長都要 03/30 02:30
kaky: 釐清了 何況是一國之首是吧... 03/30 02:30
vankojau: 鄉民來噓女權母豬了 03/30 07:27
kevinet7410: 這比喻真爛= = 03/30 08:03
kevinet7410: 校長遴選的標準跟路人檢查包包的情況會是一樣的ㄇ 03/30 08:04
nickwu1101: 他講的是無罪推定原則 樓上說不同的請多想想 03/30 09:17
nickwu1101: ^那些 03/30 09:21
dennylu97: 欸斗,無罪推定不代表不能提出質疑,也不代表校方可以 03/30 10:51
dennylu97: 不實質審查管的爭議。 03/30 10:51
nickwu1101: 其實我用詞沒有很精確 不過這都是一系列的 實際上校方 03/30 11:01
nickwu1101: 也都查過了 都純屬子虛烏有 如果要再質疑就需要新證據 03/30 11:02
redsa12: 校方不就實質審查過了 也都解釋清楚了嗎?? 03/30 11:03
nickwu1101: 苗會發這種文 不是lag太久 就是想繼續模糊這件事 但是 03/30 11:04
nickwu1101: 他的疑問校方老早就澄清了 03/30 11:05
dennylu97: 蛤,研討會論文不算正式論文,這種解釋我是覺得不能算 03/30 11:13
dennylu97: 實質審查啦 03/30 11:13
dennylu97: 苗發這篇只是想說當天校務會議上的不合理性吧 03/30 11:14
dennylu97: 撇開有沒有抄襲,校方這樣處理,我不太苟同就是 03/30 11:16
gn01914712: 比喻很貼切 完全打臉 03/30 11:58
kybj: vankojau可不可以有水準一點 不要人身攻擊 03/30 12:07
joel1129: 無罪推定是用在刑事被告面對國家追溯的原則 03/30 12:57
joel1129: 跟遴選校一點關係都沒有 = = 03/30 12:57
joel1129: 他今天又不是面臨刑事追溯 哪來的無罪推定 03/30 12:58
nickwu1101: 無罪推定最初的確是應用在刑事上的 但是最重要的想法 03/30 13:05
nickwu1101: 是避免不合理的指控 其所衍生的舉證責任與證據原則都 03/30 13:06
nickwu1101: 是建立在無罪推定上的 在作嚴謹的是非判斷上也是要遵 03/30 13:07
nickwu1101: 循這個原則 有疑問就該連證據一起提出 像這次任意指控 03/30 13:08
joel1129: 那就是對於對於提出質疑的舉證程度認知不同 03/30 13:10
nickwu1101: 衍生出無謂的調查與聲譽的受損 都會讓人質疑這些指控 03/30 13:10
joel1129: 獨蕫、論文、兼職的確都有一點可疑的證據呀 03/30 13:11
joel1129: 今天不就是要在校務會議做認定? 03/30 13:11
nickwu1101: 是否有必要認真看待 03/30 13:11
joel1129: 為什麼在校務會議做調查就是名譽受損... 03/30 13:11
nickwu1101: 是學校相關機關調查認定 今天他們都自主調查認定了 校 03/30 13:12
joel1129: 舉證責任也會轉換好嗎 03/30 13:12
nickwu1101: 務會議要接手就要有法規授權 一般來講就需要有證據說 03/30 13:13
nickwu1101: 明機關的調查不周全 03/30 13:14
joel1129: 大學法就規定校務會議是最高會議了 03/30 13:15
nickwu1101: 名譽受損是指通論下可能的問題 如果以這個案子來講還 03/30 13:15
nickwu1101: 不至於 03/30 13:15
nickwu1101: 那調查機關自己提出說法與證據了 責任也會轉移回指控 03/30 13:16
nickwu1101: 方 03/30 13:16
nickwu1101: 最高會議不代表他對校內所有事務有完整的決定權 要干 03/30 13:17
nickwu1101: 社就要有法規授權 如同法規沒授權 校務會議無權推遴 03/30 13:17
joel1129: 要說真正有法律保留大學自治的是校務會議 遴選委員會或 03/30 13:19
joel1129: 是其他委員會都這是規則 效力上本來就是校務會議權力下 03/30 13:19
joel1129: 放的分支 03/30 13:19
nickwu1101: 選結果 通常是下屬機關失職、違法才會介入 03/30 13:20
joel1129: 所以今天不就是有人質疑遴選會失職未考量要求校務會議補 03/30 13:22
joel1129: 正嗎 03/30 13:22
nickwu1101: 下放的規則是成文的 要收回也是在校務會議上修改規則 03/30 13:22
nickwu1101: 否則會變成校務會議說話不算話 任意推翻自己定的規則 03/30 13:22
nickwu1101: 以這次會議來看 大部分的代表都認為沒有 也不認為該現 03/30 13:24
nickwu1101: 在處理 要的是校長能先上任 03/30 13:24
joel1129: 遴選會選出校長後 還得等校務會議確認吧 這個確認就是為 03/30 13:26
joel1129: 了做合法性審查 為何還要再訂規則? 03/30 13:26
nickwu1101: 他能做的是認定 但是無法推翻 也就是如果校務會議認定 03/30 13:29
nickwu1101: 與遴選委員的結果不同 他還是不能推翻遴選委員的決定 03/30 13:30
joel1129: 如果是這樣校務會議就不需要再做確認了 ... 03/30 13:31
nickwu1101: 因為已經有規定讓這權力下放 但沒規定說明什麼情況下 03/30 13:31
nickwu1101: 可以干涉 03/30 13:31
joel1129: 所以依據你的意見 在無規則的情況下 如果假設真有迴避事 03/30 13:33
joel1129: 由而未迴避 應當如何監督遴選會? 03/30 13:33
nickwu1101: 就需要實質證據證明 當然走到最後一步就是上法院了 03/30 13:35
joel1129: 這樣會變成遴選會違法失職時 沒有機關可以矯正 03/30 13:35
nickwu1101: 法院會先做好審判期間的處置 最終給一個法律上的結果 03/30 13:36
joel1129: 所以我問你在法院之前還有什麼機關可以治癒 03/30 13:36
joel1129: 如果校務會議不能做任何合法性審查 那這個審查的意義是 03/30 13:38
joel1129: ? 03/30 13:38
nickwu1101: 坦白說 沒意義 如果不服遴選委員 要先訴願請上級機關 03/30 13:40
nickwu1101: 解釋 而目前這步都沒看到 接下來就直接上法院了 03/30 13:40
joel1129: 合法性審查也是形式審查 校務會議本來就可以做.. 03/30 13:41
nickwu1101: 如果今天硬要去討論也不會有人阻止 問題是沒有實際效 03/30 13:42
nickwu1101: 用 頂多是幫腔或反駁而已 對遴選委員的決定沒有影響 03/30 13:42
nickwu1101: 如果候選人發起訴願 校務會議的決定可能還有效力 這也 03/30 13:44
nickwu1101: 想的到的解套而已 而且這訴願是否有理都還沒談到 03/30 13:44
kevinet7410: 我的不同意見 校務會議既然是大學法規定的最高會議 03/30 13:48
kevinet7410: 其他委員會都是校務會議權力下放的結果 所以沒有規 03/30 13:48
kevinet7410: 定的事項都是校務會議可以處理的 這從很多行政機關 03/30 13:49
kevinet7410: 的歷來行政行為都可以看到 03/30 13:49
kevinet7410: 遴選會特權力既然是法規授權 那沒有規定的事項就是上 03/30 13:49
kevinet7410: 級機關的權力 03/30 13:49
nickwu1101: 那也是機關修改了規定後要求下屬改變 且採利於案件當 03/30 13:55
nickwu1101: 事人有利的方式溯及既往 即使校務會議更改了規則 還是 03/30 13:56
nickwu1101: 無法追溯到這次的遴選 所以訴願是我想的到能讓校務會 03/30 13:57
nickwu1101: 議干預的方法 03/30 13:57
kevinet7410: 行政機關不可能窮盡列舉權責 上級推翻下級機關決定 03/30 13:59
kevinet7410: 哪來的修改規定? 03/30 13:59
nickwu1101: 那就要看下即是採用規定還是裁量的方式做決定 遴選顯 03/30 14:02
nickwu1101: 然是制定一套規則去產生新校長 校務會議不按規則推翻 03/30 14:03
nickwu1101: 那規定就全變擺飾了 03/30 14:04
kevinet7410: 你在偷換概念 現在明明就是在討論未列舉的事項 校務 03/30 14:18
kevinet7410: 會議不能直接代替遴選會選出校長是因為這樣違反自己 03/30 14:18
kevinet7410: 制定的規則 但現在是未規定之事項當然保留給上級機 03/30 14:18
kevinet7410: 關 03/30 14:18
nickwu1101: 如果是事實認定這件事 我說過要討論可以 但沒有效力 03/30 14:19
nickwu1101: 這是當初提案要做的事 可是顯然大部分的委員認為這沒 03/30 14:21
kevinet7410: 現在就是在審查合法性 哪來事實認定 03/30 14:23
nickwu1101: 意義 因為不管是程序還是物證 都不會改變什麼 除非有 03/30 14:23
kevinet7410: 遴選委員未迴避是合法性問題不是實質審查 03/30 14:23
nickwu1101: 新證據可以改變結果 就可以討論準備著 03/30 14:24
newsboy3423: 獨董定義 03/30 14:30
nickwu1101: 要審查合法就要有證據證明有人符合需要迴避的條件 是 03/30 14:34
nickwu1101: 成文規定的 所以實際上是沒有讓校務會議插手的餘地的 03/30 14:34
nickwu1101: 而且這麼做只是撤銷該名委員的資格 03/30 14:35
kevinet7410: 所以今天未迴避 不就說校務會議可以推翻嗎 你怎麼一 03/30 14:35
kevinet7410: 直鬼打牆 = = 03/30 14:35
a410661: 需要迴避的條件有明文寫出來吧 03/30 14:37
kevinet7410: 迴避規定 有具體事證而有執行職務偏頗之虞 03/30 14:39
kevinet7410: 這條是概括性規定迴避事由 03/30 14:39
a410661: 還有獨董的功能 建議再了解一下 03/30 14:40
nickwu1101: 抱歉 這部分有成文規定了 檢舉是由召集人指定委員調查 03/30 14:41
mark0204: 03/30 14:42
a410661: 這個應該可以對比周美吟與廖俊智的case吧 03/30 14:42
nickwu1101: 後提報本會(校務會議) 並妥適處理 校務會議把這個權力 03/30 14:42
nickwu1101: 也下放了 03/30 14:42
nickwu1101: 不過我之前的論述也弄錯了 校務會議完全把權力下放 把 03/30 14:44
nickwu1101: 審查的權力寫在細則中 03/30 14:44
kevinet7410: 本會明明就是遴選會 你看錯了 03/30 14:57
kevinet7410: 而且這是被的檢舉情形 跟我說遴選委員應迴避而未迴 03/30 14:58
kevinet7410: 避是不同的 你很顯然搞錯了 03/30 14:58
nickwu1101: 哈哈 我看錯了 而且也引錯條了是候選人向委員會反應 03/30 14:59
nickwu1101: 後經該會決定的 所以審查也是遴選會自己在弄得 03/30 15:00
nickwu1101: 規定寫在第九條第一項 所以要請上級出動就得訴願了 03/30 15:01
a410661: 之前廖俊智被質疑時 自己就有說明吧 03/30 15:03
a410661: 獨立董事的簡易說明 https://goo.gl/w4H1nw 03/30 15:05
kevinet7410: 你先去把曾老師的公司法修過就知道我國獨蕫的獨立真 03/30 15:15
kevinet7410: 的很獨立 03/30 15:15
kevinet7410: 把這種隨便就找出來完全沒有實務規定的法條貼出來一 03/30 15:16
kevinet7410: 點意義也沒有 03/30 15:16
a410661: 有沒有相關的資訊可以提供? 這樣只能解讀成教授自己見解 03/30 15:16
a410661: 如果沒有法條的依據 那有什麼具體事證可以指出有執行職務 03/30 15:17
a410661: 的偏頗? 03/30 15:17
kevinet7410: 現行上市上櫃公司獨立董事制度之檢討暨改進方案—— 03/30 15:17
kevinet7410: 從實證面出發 這篇文 03/30 15:17
a410661: 之後看看 不過再退一步來說 現在應該是要證明管跟台哥大 03/30 15:21
a410661: 方有明確的利益共同體狀況 所以應該存在迴避問題 03/30 15:22
a410661: 上面的這篇講的是制度上的漏洞 應該提出更名明確的事證吧 03/30 15:23
a410661: 多打了一個名 03/30 15:24
MsKing: 呵呵 現在是舉證方自己舉證不足 然後拼命要被告自證清白 03/30 15:53
kaky: 亂扯什麼校務會議跟遴選委員會都來自大學法授權 03/30 22:18
kaky: 就算獨董跟董事有利益共同體現有遴選法規也不禁止!亦不違法 03/30 22:20
kaky: 台大教育部要認為這很重要需要利益迴避校務會議可以修改遴選 03/30 22:21
kaky: 法規在下次遴選中適用 03/30 22:21
judge1226: 真的好怪好怪 03/30 23:47
uka123ily: 法規不禁止?學術生涯中有許多東西都沒禁止。 03/31 10:48
uka123ily: 但是我們不會說法規沒禁止,就可以做阿== 03/31 10:48
kaky: 法規沒禁止你吃飯啊...所以..... 04/03 10:35
ri31625: 大學法第16條第4款就授權了,到底為啥可以看不懂華語XD 04/03 10:51
kaky: 授權什麼? 科科 04/03 1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