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ilboss: 挺 應該說反拔管 05/02 09:20
→ aniesway: 草皮離管院比較遠,應該會比草皮重視拔管吧 05/02 09:22
推 yyy123456789: 一堆人一開始都不在意 等到真的拔管了 才來靠邀說挺 05/02 09:23
→ yyy123456789: 管(X 才來發FB刷存(O 05/02 09:23
推 soniccsie: 我個人是挺制度… 05/02 09:24
推 Apache: 有個管字 elite相挺 05/02 09:59
推 cplalexandta: 管院跟人家談既得利益 05/02 10:10
推 ivanos: 挺制度+1 05/02 10:12
推 st510193: 挺制度的話就好好學一下行政法和憲法 05/02 11:20
推 freshmints: 本來沒有特別偏好 現在比較偏向挺制度 05/02 11:21
推 freshmints: 說要讀行政法的 就拿出一套好論述說服大家拔管的法源 05/02 11:23
→ freshmints: 依據跟哪條規定獨董必須揭露 05/02 11:23
推 ivanos: 三個月來到現在除了違法教育部被連續打臉真不知管哪裡違法 05/02 11:30
推 BernieWisman: 尼4ㄅ4吵輸尼朋友 來討拍? 05/02 11:37
推 Parazicecum: 現在說別人違法都可以直接說了耶 被莫名其妙抹違法後 05/02 11:39
推 Ga1axyNote7: st,所以讀了之後...? 05/02 11:39
→ Parazicecum: 問一下我到底違了什麼法 對方會叫你自己去讀法律 死 05/02 11:40
→ Parazicecum: 都不告訴你哪裡違法 05/02 11:40
推 kimkim: 奇怪這麼多法律人的論述不看一直看網路鄉民的感覺文 05/02 11:40
→ kimkim: 然後一直跳針哪裡違法 05/02 11:40
推 st510193: 教育部只是依法行政,哪裡違法...台大是附屬於教育部的 05/02 11:40
→ st510193: 教育機構,是上下級機關 05/02 11:40
→ Arch: 笑死xDDD 05/02 11:41
推 NTUdebug: 拜託樓上上告訴各位教育部依哪條法律把管中閔拔掉好嗎 05/02 11:49
推 freshmints: 上下級機關也沒有無上限的人事權好嗎 先告訴我哪條法 05/02 12:19
→ freshmints: 源就好 05/02 12:19
推 chungrew: 公立大學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16條之規定 05/02 12:21
→ chungrew: 係教育部之所屬之附屬機構 05/02 12:21
推 freshmints: 怎麼會沒看 明明就有更多反駁這些論述的文章在 你又 05/02 12:21
→ freshmints: 選擇不看了? 05/02 12:21
→ chungrew: 其法律地位為教育部所屬之下級行政機關 05/02 12:21
→ chungrew: 各公立大學所遴選之校長人選具有聘任之權 05/02 12:22
→ chungrew: 其聘任之權限,亦保留並賦予其監督機關 (教育部) 05/02 12:22
→ chungrew: 作成合法性監督與適當性監督之權。 05/02 12:23
推 freshmints: 所以你要提出 因為教育部是台大的上司機關 所以想不想 05/02 12:24
→ freshmints: 認命校長是他的自由 也不需要任何理由的論述了嗎 05/02 12:24
→ chungrew: 大學自治仍然不得自外法治國依法行政原則之支配。 05/02 12:24
推 newsboy3423: 主要是提出的理由很爛吧 獨董有陽明校長事件的先例 05/02 12:24
→ newsboy3423: 兼職的認定也打到葉部長跟吳部長 05/02 12:25
推 st510193: 可以去看一下教育部的法律意見。 05/02 12:25
→ chungrew: 白話來說 主管機關依法有監督權 但本案具體的爭執點 05/02 12:25
推 freshmints: 如果是針對他6-9月的「違法」兼職,請針對「違法」的 05/02 12:26
→ freshmints: 部分進行懲處,要拔掉教授或什麼都可以,如果是針對他 05/02 12:26
→ freshmints: 沒有「揭露」,請證明哪條遴選規定有說他一定必須要 05/02 12:26
→ freshmints: 揭露 05/02 12:26
→ chungrew: 在於違反正當程序之「迴避義務」,遴選決定因此有瑕疵 05/02 12:26
推 st510193: 爭點不在中國兼職的問題喔...教育部沒碰這點 05/02 12:27
→ chungrew: 但此瑕疵應可補正?也即類推適用程序瑕疵之補正? 05/02 12:27
→ Zundel: 管院:他國事務 05/02 12:27
→ st510193: 還在那邊扯葉部長代表連意見書都沒看 05/02 12:27
→ chungrew: 教育部卻逕行做成不予聘任之行政處分 是否亦有瑕疵? 05/02 12:28
推 freshmints: 所以你還是只能圍繞在沒揭露的「爭議」嘛,但根本沒 05/02 12:28
→ chungrew: 這一塊就請交由行政法院的法官 來做具體判決 05/02 12:28
→ freshmints: 有任何規定要他有揭露的義務啊?再來可以提出有問題 05/02 12:28
→ freshmints: 的遴選委員會中。當初三位「上級機關」教育部派來的人 05/02 12:28
→ freshmints: 又為何不提出? 05/02 12:28
→ chungrew: 我個人是認為確實有程序瑕疵要補正 但沒到撤銷聘任 05/02 12:29
推 newsboy3423: 台灣大哥大兼職的部分之前推文討論也有反駁 05/02 12:30
→ chungrew: 這麼嚴重 到底中間的界限和尺度在哪裡? 尊重司法判決 05/02 12:30
→ freshmints: 有認真看法律見解的話,現在唯一能抓著打的點只有6-10 05/02 12:30
推 MultiCam: 請問st大 教育部是依法律意見中給的哪一條法行政? 05/02 12:30
→ freshmints: 月的那個「違法」兼職,去提揭露只是在當拔管的豬隊 05/02 12:30
→ freshmints: 友 05/02 12:30
→ chungrew: 此案有可能形成一個重要的判決 畫下一個明確的尺度 05/02 12:30
→ chungrew: 甚至有可能是"法官造法"也不一定 05/02 12:30
→ freshmints: 現在所有法律見解都在圍繞6-10月那邊了 其他東西根本 05/02 12:31
→ freshmints: 沒啥好討論的 05/02 12:31
推 newsboy3423: goo.gl/W4GKNX 05/02 12:31
→ freshmints: 要說揭露跟利益迴避那些 才真的是毫無法律根據的感覺 05/02 12:32
→ freshmints: 文 05/02 12:32
推 chungrew: 獨董跟副董 董事之間確實有利害關係 05/02 12:34
→ chungrew: 正當法律程序上確實有迴避義務 05/02 12:34
→ chungrew: 這部分倒是沒問題的 挺管律師也承認這一點 05/02 12:34
推 freshmints: 沒有好嗎 規定上就只有三等親跟師生關係 05/02 12:35
→ chungrew: 現在是說即便沒有迴避 固然程序有瑕疵 但能否補正? 05/02 12:35
→ chungrew: 挺管者認為得補正 補正就好了 管仍可當校長 05/02 12:36
推 newsboy3423: 如果有迴避問題 那陽明校長案也該列入討論吧 05/02 12:36
→ chungrew: 反管者認為這程序瑕疵有重大影響 所以遴選結果無效 05/02 12:37
推 MultiCam: 可是最高道德標準上有迴避義務 但規定上卻無寫明 05/02 12:37
→ chungrew: 教育部的新聞稿也是矛盾點很多啦 指有程序瑕疵比較具體 05/02 12:37
→ MultiCam: 這樣應該是修訂規章 並從下次開始執行不是嗎? 05/02 12:38
→ chungrew: 個人觀點主張是有瑕疵 得補正 05/02 12:38
→ MsKing: 利害關係不能無限上綱好嗎 05/02 12:42
推 chungrew: 當然有些版友認為管完全沒有程序瑕疵 部分挺管者也是 05/02 12:43
→ MsKing: 正當法律程序上確實有迴避義務=>遴選辦法裡面都是正面表 05/02 12:43
→ chungrew: 這我也尊重 05/02 12:43
→ MsKing: 列 獨董就不在其中 不要自己造法好嗎 05/02 12:43
→ chungrew: 那就要看法官怎麼判了 05/02 12:44
→ kathpope: 還有心證 懂? 05/02 12:44
→ MsKing: 現在教育部都改跳6-10月是違法兼職了 那個接露根本不提了 05/02 12:45
推 Parazicecum: 抓兼職的話 沒問題啊 懲處管中閔我就服了 保證不說第 05/02 12:45
→ MsKing: 因為白紙黑紙就沒規定獨董要利益迴避 你上法院拿什麼打? 05/02 12:45
→ Parazicecum: 二句話 但某發言人顯然不敢真的這樣幹下去啊 05/02 12:46
→ MsKing: chungrew 教育部可沒撤銷的管得當選喔 教育部啥行政處分 05/02 12:46
→ MsKing: 都沒下 教育部只把球又踢回遴委會而已 05/02 12:47
推 newsboy3423: 這段時間的兼職台大有做出回應 05/02 12:47
推 beyondthee: 迴避個鳥 看看叫慾布長和垃圾總統那屎樣 還敢要求別人 05/02 12:47
→ beyondthee: 喔 05/02 12:47
推 chungrew: 法律是有位階的 "辦法"不能牴觸"行政法"之正當程序 05/02 12:47
推 Parazicecum: 一直口口聲聲說管中閔違法兼職 但又不敢送懲處是什麼 05/02 12:48
→ MsKing: 遴選辦法是大學法授權訂立的 位階等同法律 05/02 12:48
→ Parazicecum: 原因? 挺教育部的這麼多法律人的論述 要不要說一下? 05/02 12:48
→ Parazicecum: 別跟我說是同情心氾濫欸 05/02 12:48
→ chungrew: 如果說依社會上一般通念皆認為有利害關係 辦法卻未規範 05/02 12:49
→ MsKing: 那個沒揭露接育部都不敢再提了 之前想用行政程序法打管 05/02 12:49
→ chungrew: 但牴觸法律也是不行 當然這部分我認為要尊重法院判決 05/02 12:49
→ Parazicecum: 辦法沒規範是因為利害關係不能無限上綱啊 chung大那 05/02 12:49
→ MsKing: 結果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直接打臉 大學內部事務不甘行政程序 05/02 12:49
→ MsKing: 法的事 05/02 12:50
→ chungrew: 其實以我個人看法 覺得教育部有裁量逾越之嫌 亦有瑕疵 05/02 12:50
→ Parazicecum: 同事是不是也要迴避? 朋友也要迴避? 05/02 12:50
→ chungrew: 我個人是主張讓管完成"程序瑕疵之補正" 然後就讓他上任 05/02 12:50
→ MsKing: 行政程序法直接排除大學內部事務的適用 你可以去看一下 05/02 12:50
→ MsKing: 限制人民權利是要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才可以好嗎 法律要規定 05/02 12:51
→ MsKing: 法律沒規定的事你憑啥用社會上一般通念去限制? 05/02 12:51
→ chungrew: 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豈有排除大學自治之適用? 05/02 12:52
→ MsKing: 行政程序法都直接排除了 你在搞笑嗎? 05/02 12:53
噓 FMANT: 揭露個屁,獨董本來就是公開資訊,滾去讀20150520自由頭版 05/02 12:53
→ chungrew: 大學自治之領域(釋字450、563、626號解釋參照)受保障 05/02 12:53
推 newsboy3423: 這樣具體來說是要怎麼補正? 罰錢? 05/02 12:53
→ chungrew: 但並非自外於法治國依法行政原則之支配 05/02 12:54
推 MultiCam: 想再請問一下ch大 完成程序瑕疵之補正 這個補正是指什麼 05/02 12:54
→ MsKing: 一般法律原則是限制人民權利要有法律規定 不是無限上綱 05/02 12:55
→ MsKing: 好嗎 05/02 12:55
推 rdia1515: 經費不均本來就是合理的吧...做實驗本來就超燒錢 05/02 12:55
→ MsKing: 你打沒利益迴避是限制蔡明興擔任遴選委員的權利 這個不用 05/02 12:56
→ chungrew: 排除的是"行政程序法"的條文 並不是排除 法治國原則 05/02 12:56
→ MsKing: 法律規定只要社會一般通念? 05/02 12:56
→ MsKing: 法治國原則裡面哪條規定那些人要利益迴避啊 說一下好嗎 05/02 12:57
→ MsKing: 快點說一下哪條規定那些人要利益迴避 不要跟我說社會通念 05/02 12:57
→ chungrew: 這中間界線的個案認定 我覺得還是要法官來判決才合適 05/02 12:57
→ MsKing: 你拿一個攏統的東西跟我說管沒利益迴避 搞笑嗎 05/02 12:58
→ chungrew: 或是最高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做出決議也可以 05/02 12:58
→ MsKing: 又跳針要法官解釋了 05/02 12:58
→ MsKing: 程序要怎麼補正你也沒說啊 05/02 12:59
→ chungrew: 我認為這中間是有模糊地帶的 05/02 12:59
→ kaky: 哇哇哇哇 原來台大是教育部附屬大學!!!! 這真是重大發現! 05/02 12:59
→ MsKing: 法律是訂來限制國家權力的 你今天要限制蔡明興不能擔任遴 05/02 12:59
→ MsKing: 選委員當然要有法律明文規定 不是啥社會通念覺得蔡不能當 05/02 13:00
→ MsKing: 他就不能當好嗎 05/02 13:00
推 newsboy3423: 模糊地帶的話應該是6月~10月獨董的問題吧 05/02 13:02
推 MsKing: 6月~10月那個把簽呈拿出來就一翻兩瞪眼了啦 517教評會 05/02 13:03
推 chungrew: 還有不用扣我帽子 我從未標榜中立 05/02 13:03
→ MsKing: 通過你說那不叫學校核准 難道簽呈開教評會都是開好玩的? 05/02 13:03
→ chungrew: 我一直主張讓管完成程序瑕疵之補正後 就讓他上任 05/02 13:03
→ chungrew: 我個人立場也很清楚 管中閔有瑕疵 但沒到不能當校長 05/02 13:04
→ chungrew: 我只是陳述我所認知的法律適用狀況 05/02 13:04
→ MsKing: 你要主張有瑕疵就把法源拿出來 不是拿社會通念說嘴 05/02 13:05
→ trohlens: 具體事實足認有偏頗之虞 是遴委應迴避的理由 05/02 13:07
→ MsKing: 具體事實足認有偏頗之虞=>教育部舉不出來 當初在選舉時 05/02 13:08
→ MsKing: 也沒其他候選人提 05/02 13:08
→ MsKing: 選輸後覺得程序有問題影響選舉公平性要翻桌也要等法院判 05/02 13:09
→ MsKing: 決 不是你教育部自己當法管 05/02 13:09
推 Shower360: 就沒有具體事實阿~還在跳針 05/02 13:09
→ trohlens: 這係由遴委會認定 今遴委會未善盡認定應否迴避的職責 05/02 13:09
→ trohlens: 程序自然違法 05/02 13:10
推 newsboy3423: 周美吟 05/02 13:10
→ trohlens: 蔡與管同為台灣大哥大副董董事 就是具體事實 05/02 13:11
→ MsKing: 今遴委會未善盡認定應否迴避的職責=>遴選辦法就沒規定要 05/02 13:14
→ MsKing: 迴避 還在跳針 05/02 13:14
→ MsKing: 現在指控方指控有具體事實足認有偏頗之虞不用提出證據 05/02 13:15
→ MsKing: 阿不就好棒棒 我說管跟蔡有利益未迴避=遴委會未善盡認定 05/02 13:16
→ norikko: 不是說一定要迴避 是連討論要不要迴避的舉動都沒有 05/02 13:17
→ MsKing: 應否迴避的職責 意思就是自己當法官就對了XDD 05/02 13:17
→ trohlens: 遴委會有依據具體事實認定是否會偏頗的職責 再做出應 05/02 13:17
→ MsKing: 自己沒證據就說有具體事實沒迴避了 還在跳針 05/02 13:18
→ trohlens: 否迴避的決定 05/02 13:18
推 newsboy3423: 如果事後討論認定不用迴避 這樣ok? 05/02 13:18
噓 vankojau: 鄉民可是臥虎藏龍,比法律系還懂法律 05/02 13:18
→ MsKing: 沒討論就等於沒利益迴避喔? 哈 05/02 13:18
→ MsKing: 沒討論就可以直接拔掉當選 不說我還以為管只贏一票 05/02 13:19
推 beyondthee: 鄉民很多會計師 律師 當然比政府打手懂多了 ey嗎 05/02 13:20
→ MsKing: 你知道遴委會在教育部不聘後開會討論 教育部代表還是沒意 05/02 13:21
→ MsKing: 見嗎? 還是要說遴選委員講得不算 我教育部認為有問題就是 05/02 13:21
→ MsKing: 有問題? 覺得遴委會要依據具體事實認定是否會偏頗 怎麼從 05/02 13:22
→ MsKing: 今年一月後遴委會每次開會教育部代表都不說話只會裝死? 05/02 13:22
→ norikko: (舉手發問) 怎麼大家都知道一月後"每次開會"? 我怎麼找都 05/02 13:24
→ norikko: 看到1/31第五次「毫無疑義」那次就是最後一次了 05/02 13:24
→ trohlens: 國立臺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要點 05/02 13:26
→ trohlens: 第四條第二項第四款 05/02 13:27
→ trohlens: 你要法 我就給你法 其他事情我懶得討論 05/02 13:30
→ MsKing: 所以再問一次 1月31日開會時為啥教育部代表不針對這條發起 05/02 13:33
→ MsKing: 異議 只會透過媒體放話? 05/02 13:33
→ MsKing: 難不成教育部代表去開會只是去領便當的? 05/02 13:33
→ MsKing: 教育部代表也簽字同意耶? 你可以不要簽名啊 教育部代表在 05/02 13:34
→ MsKing: 遴選會開會都同意毫無疑義 然後教育部在外面拼命透過媒體 05/02 13:34
→ MsKing: 帶風向? 05/02 13:34
→ MsKing: 還是你要告訴我教育部代表不代表教育部 他們簽名也不代表 05/02 13:35
→ MsKing: 教育部? 05/02 13:35
→ kabuasua: 管理管理學院 05/02 13:40
推 freshmints: 你的第四條第二項第四款裡面必須要以本會認定並解除 05/02 13:59
→ freshmints: 職務,一來認定是有遴選委員會而不是管,二來一直到 05/02 13:59
→ freshmints: 當選以前從來就沒人覺得有問題,後續要求追認也早就 05/02 13:59
→ freshmints: 提出無疑義好嗎 05/02 13:59
推 freshmints: 這完全是台大自己的內規,如果遴委會認為沒問題,教育 05/02 14:00
→ freshmints: 部有什麼資格干涉? 05/02 14:00
推 ivanos: 「社會通念」?XDD 那是啥? 05/02 14:43
推 newsboy3423: 台灣價值 05/02 14:45
推 ivanos: 另外,管兼職台哥大獨董也沒有違法 05/02 14:55
推 coco1104520: 管院?既得利益?? 05/02 15:20
推 owLyc: 反拔管 和 挺管是兩件事 05/02 15:27
→ DCHC: 民進黨法律系只是宣傳人治,不要拿制度當藉口。 05/03 0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