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xcruciating: 修法讓制度完備會比針對個案興訟更有效防堵後門 05/11 04:50
修法無法窮舉所有可能出現利益迴避的狀況,所以修法後依然會
出現沒在法律中明確定義但有爭議需要利益迴避的狀況。一旦
這種狀況出現,又會回到到底誰有權最終決定有沒有"利益迴避問題"
的狀況,故修法無法防堵這個漏洞。
※ 編輯: john0312 (1.164.139.101), 05/11/2018 05:03:22
您貼的兩個連結,我無法確定您的論點。我姑且假設您想說的
是"修法明確劃分主管機關的監督層次與密度能防堵這漏洞"。
如果這不是您的論點,那就請您闡述您這兩個連結的意思了。
無論修法怎麼明確劃分主管機關監督的層次與密度,最終都要給我
上述的問題一個回答,到底誰有權力解釋有沒有"利益迴避問題"。
如果修法後,這解釋權落入教育部手中,那就是後門直接入法。
如果修法後,教育部沒這解釋權,那就跟這次連署的主張背道而馳。
※ 編輯: john0312 (1.164.139.101), 05/11/2018 05:28:29
推 MultiCam: 推前兩點,開了這先例對未來影響很大 05/11 06:14
推 creamwine: 推一個!又如果怕校務延宕,應該是呼籲先讓管老師上任, 05/11 06:38
→ creamwine: 再同時進行司法程序,如果法院判有問題,再將他拉下來 05/11 06:39
→ creamwine: 重選。怎麼會是直接重新遴選的時間及成本最低呢? 05/11 06:41
推 crossworld: 覺青看不懂一二點的 對吱來說管案利益迴避才不是凹 05/11 07:20
→ crossworld: 衍伸成身家族譜調查都是蝦 你們才是硬扯 05/11 07:21
推 redsa12: 奶油酒大大 因為他們在乎的不是真理 純粹只是因為個人好 05/11 07:22
→ redsa12: 惡在反管而已啊 理由什麼的都可以 能拉管老師下來就好 05/11 07:23
推 sinotrade: 今天執政黨可以修法增列獨董迴避,明天也可以比照辦理 05/11 08:29
→ sinotrade: 增列同學迴避啊,只是到時候又是一方跳出來要求政治黑 05/11 08:29
→ sinotrade: 手不要進校園了,用腳想那畫面都想的出來 05/11 08:29
推 newsboy3423: 同意這篇 05/11 08:56
推 miao7182: 推一個 05/11 09:05
推 xcnx123: 那些人到現在還是對這問題視而不見啊,還喜孜孜的覺得找 05/11 09:06
→ xcnx123: 到管違法的解釋就有正當理由可以拉管下來,真搞不懂這些 05/11 09:06
→ xcnx123: 人怎能如此自我中心 05/11 09:06
推 KernelChen: 還是這麼幼稚可笑 一定要拉kmt墊背 zzz 05/11 09:36
→ KernelChen: dpp的下限早就穿越kmt了 拜託好嗎 05/11 09:37
我不是想表達KMT或DPP誰的下限比較厲害,而是希望透過換位的方式,
用反管方較能理解的語言跟方式(反管方反KMT的比例高),告訴他們
這連署的後遺症,他們不喜歡的政黨(例如KMT)也能用。
→ kimkim: 這篇文章還是沒有針對教育部的核心論點處理 05/11 09:40
→ kimkim: 教育部的核心問題是獨董這件事沒有揭露於遴選程序 05/11 09:40
推 nickwu1101: 了解政府如何組織就知道這次事件本質是行政與司法的制 05/11 09:40
→ kimkim: 導致是否須迴避"遴選會""無從審認" 05/11 09:41
→ kimkim: 所以教育部其實沒有跨過遴選會自行認定是否應迴避 05/11 09:41
→ nickwu1101: 衡 當初如果說先聘任 後交由法院處理 還會有正當性 但 05/11 09:41
→ kimkim: 而是在指摘遴選程序沒有揭露以致沒有審認這件事 05/11 09:42
→ nickwu1101: 現在是擺明說老子就是要獨斷 這直接無視從大學自主到 05/11 09:43
→ nickwu1101: 權力制衡好幾個原則 濫用一般法律原則 05/11 09:43
→ kimkim: 請仔細讀報導的最後一段就知道了 05/11 09:44
對於這個"核心問題",也就是是否須迴避無從審認的問題,我的主張
一直很明確,就是讓法院來審認到底需不需要迴避。
推 miao7182: 問題是法規沒有明定非得揭露不可啊 05/11 09:47
→ miao7182: 而且那個表又不是候選人自己寫的… 05/11 09:47
→ miao7182: 某中研院的關係不知道需不需要揭露? 05/11 09:48
推 YumingHuang: 陽明大學的獨董有揭露嗎?聽說陽明大學只用20分鐘審 05/11 10:07
→ YumingHuang: 資料,委員連細看都沒辦法耶 05/11 10:07
推 kimkim: 表是不是候選人自己寫的會影響這件事沒揭露的事實嗎? 05/11 10:08
→ kimkim: 據報導,教育部的公文主旨就是要確立程序對每個參與者 05/11 10:09
→ kimkim: 的公正性 05/11 10:09
→ YumingHuang: 為何陽明校長啥事都沒有繼續當校長,台大要卡半天? 05/11 10:09
→ nickwu1101: 你認為是 但其他人不認為 05/11 10:10
→ YumingHuang: 那陽明的也要比照相同標準啊!你教育部根本沒按明文 05/11 10:10
→ kimkim: 陽明老實說我不清楚他的事實是不是完全一樣 05/11 10:11
→ YumingHuang: 來處理,處理的方式又每間大學都不同,請問公正性在 05/11 10:11
→ YumingHuang: 哪? 05/11 10:11
→ kimkim: 如果完全雷同要比照辦理我覺得很合理啊 05/11 10:11
→ kimkim: 假設陽明案例與台大案例完全雷同 教育部只處理台大沒處理 05/11 10:12
→ kimkim: 陽明,那是教育部自己在處理上的不當差別待遇 05/11 10:13
推 newsboy3423: 給法院評斷吧 05/11 10:13
→ kimkim: 但這跟處理台大的正確與否一點關係都沒有 05/11 10:13
推 YumingHuang: 對啊,教育部就是紙卡台大放過陽明啊,這不是針對甚 05/11 10:13
→ YumingHuang: 麼叫針對? 05/11 10:13
推 icepet0015: 給法院評斷加一 05/11 10:14
→ YumingHuang: 錯,因為陽明開完遴委會教育部就尊重陽明遴委會的結 05/11 10:14
→ kimkim: 那你可以去質疑教育部為何只針對台大,我完全沒意見 05/11 10:14
推 nickwu1101: 你的說法是自己造法呀 沒規定的東西本來就自由填寫 05/11 10:15
→ kimkim: 但拉陽明救援沒有辦法改變台大遴選程序有瑕疵的事實 05/11 10:15
陽明這段兩位的討論有不少篇幅,不過這些討論我覺得跟我上述三點
關係最大的應該就是陽明的案例明確的說明了我所說的漏洞是確實
可行的。教育部可以透過選擇性質法的方式來利用這漏洞。
→ nickwu1101: 要凹也是去法院凹 怎麼是自己認為怎樣就硬幹 05/11 10:15
→ kimkim: 又來自己造法了,這我實在講到懶得講了 05/11 10:15
→ YumingHuang: 論,讓陽明校長上任,台大是連上任都不給上任,這樣 05/11 10:15
→ YumingHuang: 你還護航得下去? 05/11 10:15
→ kimkim: 我才懶得護航教育部,教育部弄那些兼職啥的我根本不贊成 05/11 10:16
→ YumingHuang: 台大也開過遴委會,請問教育部不依遴委會結論讓管上 05/11 10:16
→ nickwu1101: 你懶得講 我還不敢聽 這擺明選後不認帳 你就死咬著揭 05/11 10:16
→ YumingHuang: 任的理由在哪? 05/11 10:16
→ kimkim: 我只認為教育部指摘台大遴選程序這點是對的 05/11 10:17
→ kimkim: 其他教育部的作為我可不幫他背書 05/11 10:17
→ nickwu1101: 露 當初就沒規定 05/11 10:17
→ kimkim: 此項程序瑕疵違法事後追認解決,因為無法事後驗證其影響 05/11 10:17
→ YumingHuang: 主管機關可以依自己的心情去處理事情,這種事很可笑 05/11 10:18
→ kimkim: 程度,故不是多數決認為沒問題就沒問題 05/11 10:18
→ kabuasua: 等國民黨上台也這麼做 大家就會包圍教育部了 不勞費心 05/11 10:18
→ kimkim: "無法"事後追認解決 補漏字 05/11 10:19
→ YumingHuang: 揭露並無法規規定,屬於細節本就由遴委會處理。現在 05/11 10:20
→ YumingHuang: 教育部的處理就是擴權。當然可以上法院認證。 05/11 10:21
→ YumingHuang: 然後教育部還跟台大說打官司很麻煩你就重選吧!幹這 05/11 10:21
→ YumingHuang: 是三小? 05/11 10:21
→ YumingHuang: 教育部用法規上沒規定的事情去處理事情還不許台大打 05/11 10:23
→ kimkim: 上法院認證這就不用特別提出來講了 法院要審查沒人可拒絕 05/11 10:23
→ YumingHuang: 官司,你自己想想你的上司用這種方式搞你你做何感想? 05/11 10:23
推 newsboy3423: 因為這連署是不希望上法院啊 XD 05/11 10:23
→ kimkim: 連署就是意見表達,台大如果採認連署意見那就沒有爭議可言 05/11 10:24
校方如果採認連署書,那我上述的我上述的1, 2兩點依然成立,
1中所述說的後門依然敞開,這對台大是十分不利的。
也就是說,採認連署書,就是連署方跟台大一起拿磚頭砸自己的腳,
這是我不樂見的。這篇的主要目的,就是阻止這種事情發生。
→ YumingHuang: 那就上法院啊!笑教育部不敢啦! 05/11 10:24
→ kimkim: 沒有爭議可言當然就不會也不能上法院啦 05/11 10:24
→ kimkim: 我覺得大家對上法院都有莫名的信心XD我也是樂觀其成 05/11 10:25
→ newsboy3423: 而這篇是對連署書的反駁 05/11 10:25
→ kimkim: 讓法院來釐清適法性監督的界線我也覺得很好 05/11 10:25
→ nickwu1101: 你把立場調換到被指控者 然後被無明文規定的東西指控 05/11 10:25
→ YumingHuang: 所以原先訂的遴選程序全部不算數?已經遴選完也不算 05/11 10:25
→ YumingHuang: 數?幹那還要法律幹嘛?全部廢掉算了啊! 05/11 10:26
→ nickwu1101: 你就知道明文規定才是最重要的指標 05/11 10:27
→ kimkim: 就是正當法律程序啊,如果一定要法條那就是行程法第4條 05/11 10:28
→ kimkim: 但這種一般法律原則有無明文一點都不重要 05/11 10:28
推 YumingHuang: 那就走訴訟啊!再靠北甚麼? 05/11 10:28
→ kimkim: 明文當然是最明確的判準我同意,但不等於一般法律原則的 05/11 10:28
→ kimkim: 違背可以無視 05/11 10:28
→ YumingHuang: 是非交由法院解決啊! 05/11 10:29
→ kimkim: 靠北邊走都出來了,何必動怒呢(笑) 05/11 10:29
大家不要吵架RRRR QAQ
推 icepet0015: 教育部指責「程序」或許沒問題。但他「只」指責程序 05/11 10:29
→ icepet0015: 嗎?感覺是廢話呢! 05/11 10:29
→ kimkim: 我認為他指摘程序是對的,多講兼職那塊是畫蛇添足 05/11 10:30
→ kimkim: 不過據報導也沒有把兼職當成發回事由,只是要求要注意 05/11 10:30
→ kimkim: 勉強還算可以接受 05/11 10:30
→ YumingHuang: 那也只是你認為啊,我認為教育部不對啊! 05/11 10:30
→ YumingHuang: 所以最後還不是就要上法院! 05/11 10:31
→ kimkim: 我都尊重大家各自的意見表達啊,討論不就是溝通罷了 05/11 10:31
→ kimkim: 也沒有一定誰要說服誰 05/11 10:31
→ YumingHuang: 好啊,那就法院見啊! 05/11 10:32
推 icepet0015: 說白了,即使指責程序,能這樣指責嗎?拖3個月不發聘 05/11 10:32
→ icepet0015: 書,也說不出哪裡有問題,指不出違反哪條法。 05/11 10:32
→ kimkim: 即便法院判決出來都不見得能說服誰了,也只是最終裁斷罷了 05/11 10:32
→ icepet0015: 至少法院比起某些學代,還是比較讓人信服的,不是嗎 05/11 10:33
→ icepet0015: ? 05/11 10:33
→ nickwu1101: 又在曲解一般法律原則 這瑕疵也不見得有違背呀 05/11 10:33
→ YumingHuang: 至少遴委會要說自己完全按照規定走這點絕對站得住腳 05/11 10:33
推 newsboy3423: 法院是給出判例 能給大家遵循 05/11 10:33
→ nickwu1101: 但是教育部這樣做事 違反的原則可多了 還更嚴重 05/11 10:34
→ icepet0015: 沒有人期望完全說服誰,但是公正裁決一直是社會期望 05/11 10:34
→ YumingHuang: 如果法律不能保護遵守制度的人,那要法律幹麻? 05/11 10:34
推 kimkim: 沒關係啦,該講的都差不多了,沒辦法互相說服也OK 05/11 10:34
→ nickwu1101: 話說行政法院有對遴委會的自主性提過解釋 可能是日後 05/11 10:35
→ nickwu1101: 的參考 05/11 10:35
→ kimkim: 我只希望法院不要用不是行政處分程序駁回,不然沒完沒了 05/11 10:35
→ kimkim: 雖然我個人覺得還真的不是行政處分就是了... 05/11 10:35
我想請問,那您覺得教育部是什麼意思?
A) 就是駁回
B) 你台大先回去想想,你想完後我會給你准駁
C) 你台大先回去想想,剩下的________________
看來A跟B都不是答案,因為文中就不是這樣子寫的。
C的話其實是開了一個漏洞給主管機關,這個漏洞就是主管機關有任何
要求無論合不合法,都可以公文勸勸下級機關,然後裝死不駁不准,
裝到下級機關滿他意為止。
我不認為留這個漏洞對台大甚至整個政府都是不利的,這種漏洞擴張
了執政黨的權力。我不會想要這種漏洞被我不喜歡的政黨利用。
因此,我認為台大更應該提起訴訟,讓各個政黨知道,不能打這公文
不准不駁裝死的漏洞的主意。
推 icepet0015: 如果說了一堆廢話也是該講的也講了,那確實都講了。 05/11 10:35
→ kimkim: 每個人的發言用詞都是代表自己的討論水準,自己選擇囉 05/11 10:36
我也覺得大家該理性討論,少一些挑起對立的言詞,避免被FB那邊嘲諷。
我想辯論,不想吵架。
推 YumingHuang: 不是行政處分台大就不用理這公文了 .. 05/11 10:37
→ kimkim: 不理就沒校長啊,更何況是不是行政處分本來就有爭議 05/11 10:37
→ kimkim: 我是認為台大如果不認同教育部公文,該提的救濟還是要做 05/11 10:38
推 icepet0015: 確實是廢話不是嗎?「我覺得程序有瑕疵,其他我不car 05/11 10:38
→ icepet0015: e」「我覺得不算行政處分」...這些都討論過不知道幾 05/11 10:38
→ icepet0015: 百遍了,認真? 05/11 10:38
→ kimkim: 不宜放著不管 05/11 10:38
→ kimkim: 那位ICE兄,如果真有興趣建議可以看一下公法學者的文章 05/11 10:39
→ kimkim: 我一點都不認為持瑕疵論者的說法只能被當廢話 05/11 10:40
推 icepet0015: 那為何不能針對瑕疵的點做論述?版上文章還不夠少? 05/11 10:41
→ kimkim: 我在這討論串前面不遠還有一篇文,下面還有附一篇學者文章 05/11 10:41
→ nickwu1101: 顯然可以 因為迴避的要件除了訂死的條件 需要的是具體 05/11 10:41
→ nickwu1101: 事實才能構成 這是法規明定的 05/11 10:42
→ kimkim: 建議ICE兄如果有興趣可以先看看Y 05/11 10:42
→ icepet0015: 版上文章針對這個點,回了不知道多少篇,結果還在跳. 05/11 10:42
→ icepet0015: 你不如把反駁你的文章也看一看,順便回一下? 05/11 10:43
→ kimkim: 我個人當然看過很多篇,只是沒那個精力每篇回而已 05/11 10:43
→ icepet0015: 不會啊~看得出你很有精力來回這篇呢 05/11 10:44
→ kimkim: 而且有些批評教育部的文章看法跟我一致,我也不用反駁吧 05/11 10:44
→ icepet0015: 有一致嗎?不是「我覺得程序有問題,其他我不care」? 05/11 10:45
推 kimkim: 批評兼職部分的我大致都同意,因為就算違法兼職那也不是 05/11 10:47
→ kimkim: 教育部該審查的部分,那涉及當選人適任的問題,非候選資格 05/11 10:48
推 icepet0015: 說真的,那是我最期望教育部打的那一塊。粽子很多 05/11 10:48
→ kimkim: 或遴選程序合法性的問題 05/11 10:48
→ kimkim: 教育部當然可以管兼職,但不是在是否聘任的決定中納入考量 05/11 10:49
→ embeth0925: 整個推文看下來,想替教育部違法行為說話的還大有人在 05/11 10:50
→ embeth0925: ……真是嘆為觀止 05/11 10:50
教育部有沒有違法不是我能評斷的,這該是法院的工作。
而我的目的,就是要安排他們見面而已。
https://imgur.com/a/IHIRK1j
推 icepet0015: 用指責程序的名義玩3個月,這樣合理? 05/11 10:51
推 kimkim: 教育部的意思應該是給時間讓台大自行重啟遴選程序以解決 05/11 10:51
推 aniesway: 反管優勢很大,有瑕疵就能卡,也不用證明對遴選的影響, 05/11 10:52
→ nickwu1101: 先講 法定就任日期是2/1 最晚也要在3/18前就任 05/11 10:52
→ aniesway: 只要說有影響就好,而且理由被反駁還有教育部幫忙拖時 05/11 10:52
→ aniesway: 間想新理由 05/11 10:52
推 YumingHuang: 我問一個問題:遴選過程中,到底哪一條法規規定要揭 05/11 10:52
→ kimkim: 瑕疵問題,但台大只開個會決議毫無疑義就丟回去了 05/11 10:52
→ YumingHuang: 露獨立董事? 05/11 10:52
→ kimkim: 所以也只能發公文請其重啟啦 05/11 10:52
我覺得教育部跟台大校方兩個沒共識,這樣把公文丟來丟去
的也無法釐清到底這次有沒有利益迴避問題。
不如上個法院,一次解決。如果教育部不願意告,那就台大來吧。
推 icepet0015: 明明前兩個月教育部還是用「論文抄襲」跟「違法兼職 05/11 10:52
→ icepet0015: 」護航呢!現在是改變策略,所以轉彎了? 05/11 10:52
→ kimkim: 應該是說要揭露"現職",只是剛好未揭露的管現職是獨董而已 05/11 10:53
→ kimkim: 論文抄襲違法兼職都是我不贊同的部分,這我沒意見 05/11 10:54
→ YumingHuang: 哪一條法規規定要揭露現職? 05/11 10:54
→ icepet0015: 我以為管的現職是教授跟院士呢XD 05/11 10:54
推 aniesway: 他就擺明不跟你講法規了,你跟他提法規也沒用,瑕疵說是 05/11 10:54
→ aniesway: 人家用了三個月才想到的,你推文才想幾秒? 05/11 10:54
→ kimkim: 不會有法規去規定要揭露現職,因為遴選委員不知候選人現職 05/11 10:54
→ icepet0015: 也是。 05/11 10:55
→ YumingHuang: 應該說,我同時有好幾個現職,遴選時有規定要揭露全 05/11 10:55
推 nickwu1101: 如果按過往的理由書對遴委會自主的解釋 大概真要明文 05/11 10:55
→ YumingHuang: 部現職嗎? 05/11 10:55
→ kimkim: 那還選個X啊,這種常識性的東西不需要特別定也不會有人 05/11 10:55
→ nickwu1101: 規定才能管就是了 05/11 10:55
→ kimkim: 覺得可以都不用寫 05/11 10:55
→ kimkim: 現在未揭露的現職是獨董,一個有領取相當報酬的職位 05/11 10:56
→ YumingHuang: 如果我現職是甚麼高爾夫俱樂部會長,我也要寫上去? 05/11 10:56
→ kimkim: 可不是甚麼榮譽職或無給職,領這麼多報酬的現職可以不揭露 05/11 10:56
推 icepet0015: 獨董與董事的迴避問題在哪?(天啊,又是迴圈zzz) 05/11 10:56
→ nickwu1101: 我認為啥都不填也可以、合法的啦 是常識上不會這樣做 05/11 10:56
→ kimkim: 你是遴選委員或其他候選人不覺得有瑕疵嗎 05/11 10:57
每個人對瑕疵的定義不太一樣,你覺得有他覺得沒。
→ YumingHuang: 常識性?笑了,你根本沒說啊!那男女出去吃飯男方付 05/11 10:57
→ nickwu1101: 他們說沒瑕疵呀 05/11 10:57
→ kimkim: 獨董和董事關係是否須迴避,容有不同見解,但因為沒揭露 05/11 10:57
→ YumingHuang: 費是常識嗎?還是 AA 才是常識? 05/11 10:57
→ kimkim: 在程序上根本沒機會讓程序參與者表示意見 05/11 10:58
→ kimkim: 現職欄是候選人表格中的項目,領取那麼高報酬的現職可不填 05/11 10:59
推 icepet0015: 原來你打算用這招避開迴避問題啊XDD 05/11 10:59
→ YumingHuang: 等等,你的常識其實未解決,我以為現職填最主要的也 05/11 10:59
→ kimkim: 那我建議乾脆不要填表格,也不用讓遴選委員知道候選人資料 05/11 10:59
→ YumingHuang: 是常識耶 .. 05/11 10:59
→ kimkim: OK的,那我尊重你的看法啊,只是我不認同現職只要填所謂 05/11 11:00
推 nickwu1101: 所以每個人的常識都不一樣 最終還是遴委會決定的 05/11 11:00
→ YumingHuang: 要管揭露自己是獨董真的於法無據,要用常識硬凹? 05/11 11:00
→ kimkim: 最主要的,我認為至少你可以從中收取報酬的都該填 05/11 11:00
→ kimkim: 利益來源本來就應該是是否適任的重要考量 05/11 11:00
推 icepet0015: 如果未揭露前都無法討論是否需有迴避問題,那有機會 05/11 11:01
→ icepet0015: 「完全揭露」、「完全討論」與「完全迴避」嗎? 05/11 11:01
→ YumingHuang: 那也只是你認為,其實根本沒規定啊! 05/11 11:01
→ icepet0015: 這不允許事後補正才奇怪吧? 05/11 11:01
→ kimkim: 不要再繞回來規定了,就說我認同用一般法律原則處理 05/11 11:02
→ kimkim: 你不認同,一定要很具體的規定,那OK,就表達清楚了 05/11 11:02
→ kimkim: 不要再一直繞相同問題,沒有意義 05/11 11:02
→ kimkim: 事後無法補正的原因我前面有提,請自行爬推文或前文,謝啦 05/11 11:03
推 icepet0015: 至少我們對於在繞迴圈達成共識,可喜可賀。 05/11 11:03
看來大家對能不能事後補正也有爭議,有人說行,有人說不行。
推 YumingHuang: 這問題就是關鍵啊!沒規定要揭露,所以沒揭露,所以 05/11 11:04
→ YumingHuang: 沒問題,那是要吵甚麼? 05/11 11:04
→ kimkim: 我認為重要資訊沒揭露且致使是否構成迴避事由違反 05/11 11:05
→ kimkim: 無法討論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不須具體規定,講清楚了 05/11 11:05
→ kimkim: 第一個"違反"是多的,請自行省略 05/11 11:06
推 icepet0015: 這種後門你也敢開,佩服 05/11 11:07
推 YumingHuang: 而且之前法院認證這種細節迴圈以遴委會認定為準,然 05/11 11:07
→ YumingHuang: 後現在又無視遴委會的決定了? 05/11 11:07
→ YumingHuang: 如果不是細節,訂規定時就該釐清清楚;如果沒規定, 05/11 11:08
→ YumingHuang: 那自然就是細節,不是嗎? 05/11 11:08
推 kimkim: 相關事項遴選會有議決當然遴選會為準,但你遴選時就是沒 05/11 11:11
推 icepet0015: 只要資訊未揭露,就算程序瑕疵可以推翻遴選結果且不 05/11 11:11
→ icepet0015: 允許事後補正,真棒的論述呢! 05/11 11:11
→ icepet0015: 耳目一新! 05/11 11:12
→ kimkim: 資訊故未處理管蔡是否構成迴避,事後針對這種無法回復的 05/11 11:12
→ kimkim: 瑕疵自己決議"毫無疑義",這完全就只是不願面對程序瑕疵 05/11 11:12
→ kimkim: 的作法及態度 05/11 11:12
→ YumingHuang: 中研院士、教育部前部長曾志朗昨說,教育部修正規定 05/11 11:13
→ YumingHuang: 代表之前沒特別規範,「卡管」作法毫無法源根據,是 05/11 11:13
→ kimkim: 那看你對程序正義的價值擺在哪個位置,就我認為程序正義 05/11 11:13
→ YumingHuang: 違法的。 05/11 11:13
→ kimkim: 是法治國家的基石,沒有程序正義何來實體(遴選結果)之正義 05/11 11:14
→ kimkim: 如果要討論法律問題我建議還是引些法律專業人士的說法或 05/11 11:15
→ YumingHuang: 我不太懂沒有規定的東西哪來的程序正義?如果有規定 05/11 11:15
→ kimkim: 文章吧,純粹的新聞觀點或非法律專業人士的看法看看就好 05/11 11:15
推 icepet0015: 我覺得乾脆把PTT帳號列為必要揭露資訊,誰知道有人是 05/11 11:15
→ icepet0015: 不是因為爭論輸了,惱羞成怒導致違法公正投票? 05/11 11:15
→ YumingHuang: 教育部就不用今年四月才來做規定,變相承認自己之前 05/11 11:16
推 redsa12: 選輸了 事後找理由不讓贏的人當 然後說尊重程序正義= = 05/11 11:16
→ YumingHuang: 沒有相關規定。 05/11 11:16
→ redsa12: 是不是有哪裡搞錯啊 05/11 11:16
推 vane1631yayo: 推 05/11 11:16
→ icepet0015: 啊,如果未揭露的,也是資訊揭露不完全,需推翻遴選 05/11 11:16
→ icepet0015: 委員會決議,並不接受事後補正喔! 05/11 11:16
→ kimkim: 所以選輸了的人都不可以爭執程序有問題?! 05/11 11:17
當然可以,要爭議這個問題,上法院爭議,大家一翻兩瞪眼。
→ icepet0015: 當然可以啊! 05/11 11:17
→ YumingHuang: 而且教育部之前一直說 "適法性" 監督,請問連法都是 05/11 11:17
→ icepet0015: 不過不接受事後補正喔! 05/11 11:17
→ redsa12: 事後找(規定裡沒寫到的)理由 05/11 11:18
→ YumingHuang: 今年四月才補上,哪來的 "適法" ? 05/11 11:18
推 kimkim: 又繞回來了(累),你如果不同意一般法律原則的違反是違法 05/11 11:19
→ kimkim: 那我也只能尊重,就這樣,不要一直打轉同一件事 05/11 11:19
上法院就能避免爭議中的雙方一直打轉,你認為違反他認為不違反。
判決出來就不用浪費口水。
推 icepet0015: 我也覺得不需要再繞這個點。這種後門都敢開,佩服。 05/11 11:21
推 YumingHuang: 我這樣說好了,如果揭露是因為要迴避,那遴選辦法已 05/11 11:24
→ YumingHuang: 經規定那些要迴避;又根據法務部之前的函示,特別法 05/11 11:24
→ YumingHuang: 優先於一般法,故應以遴選辦法為主。也因此,根本沒 05/11 11:25
→ YumingHuang: 有揭露獨董的問題。 05/11 11:25
→ annieko: 校方依張貼規定拆除布條,張貼規定本身就是干涉言論自由 05/11 11:26
→ annieko: 吧!只是干涉是不是合理需要再討論啊,如果利用張貼規定 05/11 11:26
→ annieko: 專門對付某一邊的言論,不就等於對言論自由內容造成限制 05/11 11:26
→ annieko: 了嗎? 05/11 11:26
所以說政府規定馬路邊不能貼廣告,也是限制言論自由嗎?
想必對大多人來說,答案是否定的。
另外,如果用張貼規定來專門對付某一邊的言論,那還是選擇性執法。
不能因為別人違規沒被抓,但我被抓了,就說我的權益受損。
推 kimkim: 1.揭露現職不是單純為了討論有無構成迴避,現職同樣也是 05/11 11:26
→ kimkim: 遴選委員評判候選人是否適任的重要資訊 05/11 11:26
→ kimkim: 2.遴選規定有一項"有事實足認..."的迴避補遺條款 05/11 11:27
→ YumingHuang: 所以現職獨董不適合擔任台大校長? 05/11 11:27
→ kimkim: 我一直強調獨董董事是否構成迴避事由容有不同見解 05/11 11:27
→ YumingHuang: 所以副董在遴選時投給獨董的好處是甚麼? 05/11 11:28
→ kimkim: 但因為程序中未揭露獨董資訊,導致程序參與者沒機會去討論 05/11 11:28
→ kimkim: 這件事情 05/11 11:28
→ kimkim: 現職獨董適不適任台大校長是遴選委員要去決定的 05/11 11:28
→ kimkim: 這本來就是適任性的問題,只是沒提供足夠資訊讓委員判斷 05/11 11:29
推 icepet0015: 獨董與董事是否有利益迴避問題,金管會不來說明一下 05/11 11:31
→ icepet0015: 嗎?XDDD 05/11 11:31
→ icepet0015: 每次看到有人講這個,忍不住提一下金管會XD 05/11 11:31
→ embeth0925: 某推文真的好好笑,現在又繞一圈回來怪管中閔沒有主 05/11 11:32
→ embeth0925: 動揭露??? 05/11 11:32
推 YumingHuang: 依規定這類職務﹝獨董﹞一當選校長就要辭掉,請問這 05/11 11:33
→ YumingHuang: 樣副董投給獨董的好處在哪裡? 05/11 11:33
→ embeth0925: 那這樣要不要以同樣標準請中研院院長迴避遴選啊? 05/11 11:34
→ YumingHuang: 甚至副董去幫獨董拉票的好處在哪裡? 05/11 11:34
→ embeth0925: 搞不好是很肯定富邦董事長投票給管爺吧? 05/11 11:35
→ YumingHuang: 除非他完全隱瞞獨董這件事連當校長後繼續偷偷當獨董 05/11 11:36
推 kimkim: 有沒有好處很難說,所以讓遴選會決議去認定 05/11 11:37
→ YumingHuang: 那的確有問題;但實際上這資訊是公開的他要偷偷當也 05/11 11:37
→ YumingHuang: 沒辦法 05/11 11:37
→ kimkim: 要隨意舉例的話也可以說可能蔡對管核薪結果不爽 05/11 11:37
→ YumingHuang: 遴選會就認定無疑義了 = = 05/11 11:37
→ kimkim: 所以希望她趕快當選就會辭任。當然這是胡亂舉例不要認真啦 05/11 11:38
→ kimkim: 我的重點是說這兩人的身分關係究竟該不該迴避,該由遴選會 05/11 11:38
推 icepet0015: 我以為利益衝突迴避需要明確訂定範圍,而非廣義之利 05/11 11:38
→ icepet0015: 益迴避,是因為廣義說實務上難以執行。有趣。 05/11 11:38
→ kimkim: 議決,就算認為沒爭議也至少要在程序進行時即讓程序參與之 05/11 11:39
→ YumingHuang: 那又跳到具體事實了,你的具體事實只有管當獨董,蔡 05/11 11:39
→ kimkim: 成員(包括遴委及候選人)知悉,不然有人覺得不公也沒機會 05/11 11:39
→ embeth0925: 問題是某推文現在是先射箭再畫靶,質疑管中閔沒有主 05/11 11:39
→ embeth0925: 動揭露獨董,問題是那是公開資訊,結果反過來怪管? 05/11 11:39
→ icepet0015: 很顯然有人的一般性法律原則跟大家都不一樣。 05/11 11:39
→ kimkim: 在會議中表達意見 05/11 11:39
→ YumingHuang: 是副董,卻無其他事實認定會有偏頗之虞,那幹麻迴避? 05/11 11:39
→ kimkim: 我沒有特別怪管沒揭露喔,沒揭露這件事是客觀事實 05/11 11:40
→ embeth0925: 照某推文之標準,中研院院長也會中槍喔 05/11 11:40
→ kimkim: 我沒有討論歸責性的問題,我只說這個闕漏會讓程序有瑕疵 05/11 11:40
→ Fewer: 一直跳針 護航不遺餘力 05/11 11:41
推 icepet0015: 你的程序瑕疵理論反而讓程序漏洞更大 05/11 11:41
推 kimkim: 獨董董事的身分關係構不構成具體事實就是要讓遴選會去認定 05/11 11:43
→ kimkim: 不是我們自己去判斷是不是構成具體事實 05/11 11:44
推 YumingHuang: 遴選會就認定無疑義了 = ="? 05/11 11:44
推 icepet0015: 但不允許事後補正,還不夠好笑? 05/11 11:44
推 redsa12: 遴選會認定無疑義 就有一群人在鼓譟要解散重組遴選會 05/11 11:58
→ redsa12: 這不就是選輸了沒關係 選到我們贏就好嗎 05/11 11:58
推 crossworld: 其實這就讓我們見識到意識形態的影響力 05/11 12:08
→ cunankimo: 擔任獨董有經過楊校長核準 台大也確實收到產學合作的 05/11 12:21
→ cunankimo: 回饋金 05/11 12:21
推 americ: 覺青崩潰 05/11 12:22
→ cunankimo: 現在要噴管老師未公開揭露他獨董身份 拔他校長當選人 05/11 12:22
→ cunankimo: 資格 05/11 12:22
→ chesterhe: 狂繞沒規定的 不就是在道德公義上站不住腳的唯一說詞 05/11 12:32
→ chesterhe: 也許有瑕疵 但沒規定阿 真是貌似菁英玩法的人說的話呢 05/11 12:32
→ newsboy3423: 有人想躲避上法院認定啊 05/11 12:35
→ chesterhe: 白領:法還沒規定 請依法治精神 暫且讓我背信、侵占 05/11 12:43
推 FirstService: 推這篇 雖然遴選改革陣線致力於打造很正直的形象 05/11 12:44
→ FirstService: 但他們的主張原則上就有問題 等於讓迄今為止不斷秀 05/11 12:44
→ FirstService: 下限的教育部認定利益迴避 要台大吞下去 05/11 12:44
推 newsboy3423: 有爭議就該上法院 不是直接聽教育部的話 05/11 12:44
推 yunchuchen: 推這篇~ 05/11 12:51
推 YumingHuang: 選輸不認翻桌的說一切照規矩來贏得選舉的沒道德,這 05/11 13:01
→ YumingHuang: 當中是不是有什麼誤會? 05/11 13:01
推 MsKing: 推這篇 05/11 13:10
→ MsKing: 現在說穿了不想上法院的是教育部跟遴選改革陣線 到底在怕 05/11 13:11
→ MsKing: 啥 05/11 13:11
→ MsKing: 白領:法還沒規定 請依法治精神 暫且讓我背信、侵占=>法 05/11 13:12
→ MsKing: 沒規定的東西就不是違法 懂? 05/11 13:12
→ rogergon: 結局早寫好了。現在只是在想盡方法回歸當初設定而已。 05/11 13:12
→ MsKing: 現在教育部都不打沒主動揭露了 改打違法兼職了 有人資訊 05/11 13:13
→ MsKing: 該更新了 05/11 13:13
推 icepet0015: 沒辦法。違法兼職粽子太多,不敢打XDD 05/11 13:15
推 btf2: 推 05/11 13:34
推 mrpolite: 推起來 重啟遴選就是自打臉 管爺有事該上任後由校務會議 05/11 13:52
→ mrpolite: 拉下來 重啟遴選極政治正確 支持重啟遴選的也是政治正確 05/11 13:52
→ mrpolite: 人 05/11 13:52
推 newsboy3423: 所以到底現在在打啥啊 都搞不清楚 05/11 13:55
推 TCJRay: 幫推 那個改革聯盟怎麼不對這個回答 05/11 13:56
我也希望他們回答,也許晚點會貼到FB,避免同溫層效應造成
大家做出一些對學校不利的決定。
→ icepet0015: 從抄襲案、兼職案,打到程序瑕疵,不負責任猜測可能 05/11 13:57
→ icepet0015: 還要打台灣價值認定吧? 05/11 13:57
推 KernelChen: 推 05/11 14:03
推 bemyself: 推 05/11 14:03
推 myjackchen: 推 05/11 14:04
推 kaet: 推 05/11 14:14
推 AUGnebulaUGA: 推 05/11 14:15
推 pptricky: 推 05/11 14:18
→ kaky: 他們的主張就自助餐 拔管案主張教育部有權力 然後主張教育 05/11 14:34
→ kaky: 部退出遴選校長 05/11 14:35
→ kaky: 教育部退出遴選但還是可以決定要不要聘那跟官派時代有啥不同 05/11 14:35
→ kaky: 教育部退出且不能決定 那你還支持教育部拔管XD 05/11 14:36
推 MsKing: 教育部"適法性監督"可以做到提不出任何法條就否決管當選 05/11 14:38
推 aortic: 反管強調程序正義但無視政府選擇性執法破壞信任的既成事實 05/11 14:38
→ MsKing: 資格要求台大重選早就跟官派沒兩樣了 這點遴選改革陣線永 05/11 14:38
→ MsKing: 遠不敢回答啦 05/11 14:39
→ MsKing: 再者 遴選相關規定需要改進跟教育部沒法源就否決遴選有啥 05/11 14:39
→ MsKing: 關係? 拔管派知道拔管沒法源就開始轉移焦點跳到要改進遴選 05/11 14:40
→ MsKing: 制度? 請問改進遴選制度跟管就不能上任的因果關係在哪? 05/11 14:41
→ MsKing: 直接否決結果叫做"適法"性"監督"喔? 這不只監督了吧 這叫 05/11 14:42
→ MsKing: 幫遴委會做決定 05/11 14:42
→ YumingHuang: 還沒開會之前說了甚麼 05/11 14:44
→ YumingHuang: "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只有遴選委員會有權責確定結果, 05/11 14:44
→ YumingHuang: 如果遴選有爭議,應該回到遴選會確認。 05/11 14:45
→ MsKing: 陳焜元指出,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只有遴選委員會有權責確定 05/11 14:45
推 ray308: 給法院評斷 蔡英文年底888888 05/11 14:46
→ MsKing: 陳焜元表示,先前陽明大學原本用電子郵件和遴選委員確認, 05/11 14:46
→ YumingHuang: 選出來的不是想要的先翻桌一次,遴委會說的不是想聽 05/11 14:46
→ YumingHuang: 的再翻桌一次 05/11 14:46
→ MsKing: ,但因出現不同意見,因此再次召開遴選會,才達成一致決議 05/11 14:46
→ MsKing: ;台大也需要由遴選會針對此次相關遴選爭議進行確認,如 05/11 14:46
→ YumingHuang: 一個校長遴選可以翻桌至少兩次,真是不簡單 05/11 14:46
→ MsKing: 最後決議無疑義,再回函教育部,教育部會盡快審核。 05/11 14:47
噓 dlmgn: 你不覺得把12點的邏輯套到3完全適用嗎?要不要補個台大拎杯 05/11 14:49
我不是很確定您的意思,如果可以的話,請您將您的論述邏輯更詳細
的說明。
如果我沒理解錯的話,您的意思是校方選擇性執法也是個漏洞。
沒錯,我認同校方不該選擇性質法,因此我認為聲明書應該抨擊校方
選擇性質法而不是指控校方妨害言論自由。連署方指控學校妨害
言論自由會模糊焦點,讓真正的焦點,校方有沒有選擇性執法,以及
要怎麼解決,被模糊掉。
→ dlmgn: 開的來過水的學生沒權力靠北不爽不要唸? 05/11 14:49
不確定您的意思。
推 dlmgn: 啊另外為了表示中壢,問一下監察院路線的可行性如何 05/11 14:59
→ dlmgn: 因為等官司打完大概四年又過去了 05/11 14:59
執政黨掌控監察院的難度比掌控司法的難度簡單,因此我覺得
若監察院路線vs司法路線,我覺得司法路線的後遺症較少。
推 nickwu1101: 原po噴的是法理邏輯完全亂套 有爭端不交給司法 引盡各 05/11 15:06
→ nickwu1101: 種法條判決等法律文件都還出現這麼詭異的說法 05/11 15:07
※ 編輯: john0312 (1.164.139.101), 05/11/2018 17:37:02
推 hcastray: 其實如果某黨只有咬獨董的話事情不會那麼難看 依照最會 05/11 15:39
→ hcastray: 合理懷疑的某黨標準 這次教育部甚至是某黨才是最該被合 05/11 15:39
→ hcastray: 理懷疑的一方 05/11 15:39
→ sleepcat612: 一堆法律系的卻支持教育部行政介入,大一必修憲法到 05/11 15:55
→ sleepcat612: 底是修誰的?三權分立與權力分立學到背上去了嗎? 05/11 15:55
推 YumingHuang: 我來總結一下教育部(政府高層?)的內心話好了:「 05/11 16:14
→ YumingHuang: 你可以選校長,選出來的不是我想要的我會要遴委會重 05/11 16:14
→ YumingHuang: 新開會,遴委會再白目不乖乖換人我會說遴委會有瑕疵 05/11 16:14
→ YumingHuang: ,若是再執迷不誤甚至不排除解散遴委會。」你看到目 05/11 16:14
→ YumingHuang: 前為止是不是就這樣? 05/11 16:14
推 peterha5491: 推 05/11 16:43
推 s05handsome: 推 05/11 17:10
推 ucherey: 推 05/11 19:03
推 MsSheng: 推這篇 05/11 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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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大家通知一下,這篇我已經轉貼到FB的NTU交流版,希望
可以打破同溫層,讓不同觀點的論點交流。
如果有FB帳號的同學也可以去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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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john0312 (1.164.139.101), 05/11/2018 19:42:37
推 polarfox: 推這篇 05/11 19:53
推 remover7: 我猜8+9們會無視 05/11 20:05
推 sookgreat: 推 05/11 20:11
推 miao7182: 推! 05/11 20:27
推 torren: 推 05/11 22:48
推 crossworld: 樓上可見對覺青不夠了解 05/11 22:50
→ crossworld: 不會無視 會瘋狂當個跳針法綠人 05/11 22:50
→ crossworld: 1看了一下確實還在跳針獨董和利益關係啊 蝦迷不會因為 05/11 22:59
→ crossworld: 你寫了什麼就任什麼 綠色才是信仰 05/11 22:59
推 newsboy3423: 推打破同溫層 05/11 23:27
推 myjackchen: 推 05/12 01:34
推 bemyself: 推 05/12 01:34
推 KernelChen: 推 05/12 01:34
推 weijing: 推 05/12 01:49
推 whu950046: 推一二 05/12 08:21
推 zongzijike: 推師爺翻譯 05/12 12:32
推 appleball200: 推 05/16 0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