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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kimkim: 又來沒有不聘任的權力了Zzz... 05/21 08:11 : → kimkim: 你去找找看法界贊成這種說法的有幾個,大概就陳長文呂秀蓮 05/21 08:14 : → kimkim: 李念祖陳淳文(不確定?) 05/21 08:16 : → kimkim: 絕大部分都是採適法性監督的立場,你要採極少數說也可以啦 05/21 08:17 https://cnews.com.tw/126180507a01/ 【回應林智群律師】黃士修 / 大學法尊重大學自主,是基本法律素養 黃士修 / 以核養綠公投領銜人 一個律師的水準,從他引援的判決就可以看出來。 日前,我寫了一篇《台大的威脅來自體內,它的名字叫法律新納粹》< https://cnews.com.tw/126180501a01/ >,回顧2005年修正大學法第9條時,取消教育部 對公立大學校長的核准權,完全尊重學校的決定。 小有名氣的作家林智群律師(klaw),立刻在臉書上發了一篇《這年頭,只要有心,人人都 是法律專家》< https://www.facebook.com/klaw1207/posts/2101530106769730 >,引援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判決105年度訴字第74號〉,主張公立大學校長選出後,還是要教育 部同意,誰管你有沒有「核准」兩個字。 合先敘明:單一判決不具有法條最終詮釋權。這應該是律師的常識。 ■ 高高行對成大校長遴選案的判決 該判決書的結論是「原告先位之訴為不合法,備位之訴為無理由,爰以判決駁回之」。不 合法的理由是,原告要求撤銷遴選委員會103年10月21日公告之行政處分,高雄高等行政 法院說,遴選委員會的公告不是行政處分,「既非行政處分,自非撤銷訴訟之程序標的, 原告訴請撤銷,難認合法」。 這個案例是遴選委員會宣稱成大校長遴選辦法牴觸上位規範,故召開會議決議更改投票方 式細節而引起爭議,但教育部還是依法聘任蘇慧貞為校長。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在該判決書的中間文字敘述,確實認為教育部有聘任核准權。要注意的 是,法院的判決不是就此一錘定音,行政機關的解釋也非常重要。重點是你教育部以前是 怎麼解釋這條法律的,以前的人都沒問題,現在就突然有問題了。 ■ 行政機關過去完全尊重大學自主 教育部的回應是什麼,我們一起來看成功大學校務會議代表謝奇璋的投書< http://talk.ltn.com.tw/article/paper/1175248 >。 『自成大校長遴選爭議2014年底發生以來,成大校務會議及檢討小組曾3次行文教育部, 請求處理與遴選委員會之間的爭議,及詢問成大校務會議所制定的校長遴選辦法有無違反 母法。但教育部回函一貫不置可否,只表示「尚無明確跡證顯示遴選程序有違反相關法規 之情事」,反而要求成大之遴選辦法仍須加以釐清。教育部這樣的回覆實質上否定遴選委 員會為校務會議委託,須對校務會議負責的關係。』 你說教育部有沒有核准聘任權,現在的情況是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說有,但教育部自己直到 管案之前都說沒有,完全尊重大學自主。 順帶也可以看出,其實潘文忠雖然奉旨卡管,但一再要求台大解釋,尚屬合法範圍。吳茂 昆眼中完全沒有法律,一上來就直接拔管了。 而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結果是很奇怪的,因為沒有辦法解釋,為什麼對私立大學校長 ,教育部還是要有明文核准的權力,公立大學校長卻不需要教育部核准。 這裡就必須回到當年的修法背景與立法宗旨。這應該也要是律師的基本素養。 ■ 大學法修正拿掉教育部核准權 從94年大學法修正規範校長遴選的第9條修法說明,以及當年的朝野協商和社會輿論共識 ,都是尊重大學自主,拿掉教育部對公立大學校長的核准權,盡力排除行政機關上下其手 的空間。若說教育部對於大學校長有裁量空間,也僅限於在遴選委員會中派出的代表。 如此就可以看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無視當初立法的宗旨,在文字上自己擴大解釋。但由於 判決書的中間敘述不影響判決結果,也無須過於追究。畢竟法官也是人,撰寫文書的時候 也會放進自己的主觀。 這個年頭當然不是只要懂中文,就算法律專家。但林智群律師掛著律師招牌,其法律見解 竟然如此粗糙,隨便拼湊發一篇臉書文,也敢當作媒體專欄文章,刊在蘋果日報<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502/1345614/ >和今周刊< https://www.businesstoday.com.tw/article/category/80392/post/201805030006/ >上 。 雖然我幾乎快笑出來了,但這種律師其實也不是法學上新發現。在此奉勸大家,業界水準 良莠不齊,找律師一定要再三審視其法律素養和職業良心。 ★重要參考資料 2005/12/13三讀通過的大學法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http://person.web.nthu.edu.tw/bin/downloadfile.php?file=WVhSMFlXTm9MekUxTDNCMFlWOHhNVGczWHprNE5qWXpNREpmT1RBME56Y3VaRzlq&fname=UT0145UTA5VTGHDDKLUT0545SXJHOLQP15VTCD45JDOPB5A5UTRPDG55RLB5MPB1 現行條文(94年以前) 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 大學校長之產生,應由各校組成遴選委員會遴選二至三人; 國立者,由各大學報請教育部組織遴選委員會擇聘之,其餘公立者,由各該主管政府層報 教育部組織遴選委員會擇聘之,私立者,由董事會組織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報請 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行政院版(94.5.12) 第十條 大學校長之產生,應由各校組成遴選委員會遴選二人至三人;國立者,由各大學 報請教育部組織遴選委員會擇聘之,其餘公立者,由各該主管政府層報教育部組織遴選委 員會擇聘之,私立者,由董事會組織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 立法院三讀通過版(94.12.13) 第九條 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應於現任校長任期屆滿十個月前,由學校組成校長遴 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 私立大學校長由董事會組織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說明 二、公立大學校長之遴選及續聘為本次法案修正之爭議點之一。教育部經徵詢國立及私立 大學校院協進會之意見,經獲致共識修法改採混合一階段遴選,由教育部與大學共同組成 遴選委員會。目前所規劃之遴選委員會組成比率,校務會議所推派之代表占五分之二,學 校所推薦之校友及社會公正人士占五分之二,亦即有五分之四之遴選委員係由學校推薦產 生,不僅尊重學校自主,更可避免以往校務會議所推派之代表比率超過一半,校長候選人 多來自於校內,難以吸收校外卓越人才等問題,真正落實超然獨立之遴選精神。另公立大 學主要經費來自政府,政府不能推卸監督之責任。爰遴選委員會其餘委員由教育部或各該 所屬地方政府遴派代表,並以對大學及高等教育發展趨勢有充分瞭解掌握之學者專家為主 ,不僅無法主導校長遴選結果,更能協助遴選委員會以更寬廣的視野遴選校長,而不自限 於學校內部體系。 == 所以你現在要拿人數來說嘴? 首先,你的大多數到底是怎麼來的? 徐國勇?劉靜怡?還有?還是你只是張嘴就是我們人比較多? 你有做過統計嗎?有數據嗎?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討論一件事本來就是要拿出 "道理" 來說服別人,來做辯論。 哥白尼當年說地球是圓的時候,幾乎世界上的人都不相信, 以你的人數取勝論,所以地球是方的? 現在教育部的做法明顯爭議極大, 你還可以這樣護航,卻又甚麼道理都講不出來? "請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這種簡單的事都辦不到? 還要繼續硬凹? 不要再對現任教育部長的無恥視而不見好嗎? 加油,好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209.155.15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M.1526874500.A.D81.html
deathboy: 這是為了臺灣好,改革的路上本來就佈滿荊棘!! 05/21 12:01
Apache: 土條的尊重專業怎麼又轉彎啦 05/21 13:29
kimkim: 辛苦了。http://www.storm.mg/article/406022 05/21 14:25
Hyuui: 參照立法意旨是法律專業人士的基本素養,請林智群多讀書。 05/21 14:26
john0312: 釣出土條惹~~ 05/21 16:36
YumingHuang: 現在教育部的 “適法” 是適什麼法?自己類推的法? 05/21 17:15
YumingHuang: 大學法第一條就是法律內自治,教育部自己亂用不合適 05/21 17:15
YumingHuang: 的法,還護航的下去?依法行政好嗎? 05/21 17:15
kimkim: 教育部不就寫了是正當法律程序嗎 就是一般法律原則 05/21 17:50
kimkim: 這件事我好像在哪邊就回過你了 還問過你難道認為台大 05/21 17:51
kimkim: 可以不受一般法律原則的限制嗎? 05/21 17:51
kimkim: 而且回到源頭你不是主張教育部根本不能審查只能聘任嗎 05/21 17:53
kimkim: 那你何必關心他用甚麼法? 反正按你見解通通違背大學法啊 05/21 17:53
kimkim: 就算台大違背憲法違背遴選規則違背法令違背一般法律原則 05/21 17:55
kimkim: 教育部都只能吞下去發聘書啊 05/21 17:55
YumingHuang: 法律內,依據是以大學法,遴選規定,明文條文。你現 05/21 17:56
YumingHuang: 在教育部都不是用這些,這樣叫合法? 05/21 17:56
nickwu1101: 如果有爭議 的確要先發聘書 在上法院處理 05/21 18:23
schel: 等等,有人說過當上校長後就不能法辦嗎?如果找不到法條禁 05/21 20:57
schel: 止上任,你就只好聘任他,但是如果他違背憲法或是什麼重大 05/21 20:58
schel: 法律的話,身為一個公務人員,當然可以法辦他,而且可以要 05/21 20:59
schel: 求他下台,這兩件事是獨立的,不要混在一起講!! 05/21 20:59
kimkim: 其實並不是,很多人直覺將遴選和政治上的選舉類比 05/21 21:00
kimkim: 認為教育部應該跟中選會一樣,只能依據遴選結果發聘書 05/21 21:01
kimkim: 其他候選人有爭議只能循類似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程序處理 05/21 21:01
kimkim: 然而遴選本質上就不等同於民主原則底下的選舉 05/21 21:02
kimkim: 光遴選委員的組成就不是所謂單純的學生與教師代表 05/21 21:02
kimkim: 其組成分子反而比較類似專家學者。然後在機關定位上 05/21 21:03
kimkim: 中選會只是單純的選務機關,當然只能公告選舉結果不能審查 05/21 21:03
kimkim: 然而教育部在定位上還是台大的上級機關,本來就有監督的權 05/21 21:04
kimkim: 限,只是受限於大學自治,不能再就人選進行妥適性審查 05/21 21:04
kimkim: 而只能就遴選之程序及候選人之資格進行適法性審查 05/21 21:05
kimkim: p.s實際上在大學法修法前,教育部因為對數人選有圈選權 05/21 21:06
kimkim: 故就其圈選權之行使就是妥當性的考量,修法則將此部分拿掉 05/21 21:06
kimkim: 使教育部對校長人選之妥當性監督接近消除,取而代之的是 05/21 21:07
kimkim: 在遴選會上可以有官派代表數名,但因為名額不多,故比較 05/21 21:07
kimkim: 修法前後教育部能行使妥當性監督實質上是大大限縮了 05/21 21:08
YumingHuang: 你自己都說教育部監督權限縮,還搞不懂當初為何要立 05/21 21:09
YumingHuang: 法限縮嗎?就是怕教育部本身主觀意志干涉遴選啊! 05/21 21:10
YumingHuang: 所以才給你第九條限制聘任而已啊!你要監督就是三個 05/21 21:11
YumingHuang: 教育部遴選委員好好審查,不然過程沒違法就是聘任, 05/21 21:11
YumingHuang: 真有爭議也是先聘任再說! 05/21 21:11
kimkim: 我不直接回答你的問題,我問題給你自己思考 05/21 21:11
YumingHuang: 不然遴選個屁啊?教育部直接官派啊! 05/21 21:12
kimkim: 1.修法前教育部可不可以認為遴選程序違法通通不圈選? 05/21 21:12
YumingHuang: 你一直在迴避教育部這次就是用自己主觀意志去決定重 05/21 21:12
YumingHuang: 新遴選啊! 05/21 21:12
kimkim: 2.公立大學和私立大學何者應該受教育部較高程度的監督? 05/21 21:12
nickwu1101: 哇塞 沒發現自己的盲點 叫人回去自己思考 05/21 21:13
YumingHuang: 實際上就是先聘任,不然教育部大過大學法,遴選三小? 05/21 21:13
nickwu1101: 先告訴你 之前唯一一次拔校長也是上任後再拔的 05/21 21:14
YumingHuang: 我說了,除非你遴選委員會是明確違法,不然教育部沒 05/21 21:15
YumingHuang: 資格干涉!這才是大學法修法的目的啊!搞不清楚狀況 05/21 21:15
YumingHuang: 這次教育部搞一個跨部會會議本身就沒法源依據了,都 05/21 21:16
nickwu1101: 你的解釋是等於給行政權擴權 這事又牽涉到大學自主 05/21 21:16
YumingHuang: 選完了再二次審查?這三小? 05/21 21:17
nickwu1101: 而擴權的是教育部本身 你覺得這個是基本的制衡嗎 05/21 21:17
YumingHuang: 私立大學遴選時沒有教育部的委員,加油好嗎? 05/21 21:18
nickwu1101: 教育部能直接拔是明顯 也就是違規方自己知道沒爭辯的 05/21 21:19
nickwu1101: 餘地 現在是教育部什麼都拿不出來 最終還是去法院 05/21 21:19
nickwu1101: 法院會裁定是否違規 那之前為了保障大學自主 使學校正 05/21 21:20
nickwu1101: 常運作 都還是先任命的 05/21 21:20
nickwu1101: 如果教育部可以因為違規不聘 那每次都等到法院判決前 05/21 21:21
nickwu1101: 都沒校長 沒政策等等 大學自主也就不用玩了 05/21 21:22
kimkim: 恩,講得那麼義憤填膺,想必現在私立大學一定沒有大學自治 05/21 21:48
kimkim: 教育部委員才幾個人,可以頂得過私立大學的核准聘任權嗎 05/21 21:49
kimkim: 然後你們精妙的法律解釋導出教育部對公立大學的控制比私立 05/21 21:50
kimkim: 大學還要低,我看應該是私立大學可以去聲請釋憲了 05/21 21:51
kimkim: 直接告訴各位,我的結論就是教育部對公立大學的控制是事前 05/21 21:52
kimkim: 委員參與(妥當性)+事後適法性監督,對私立大學只有事後適 05/21 21:52
kimkim: 法性監督。 05/21 21:52
kimkim: 你們要堅持教育部對公立大學只有事前派任幾位遴選委員之權 05/21 21:54
kimkim: 事後只能乖乖當橡皮圖章接受不論合法與否的遴選結果 05/21 21:54
kimkim: 那就隨你們的便吧 05/21 21:54
MultiCam: 我同意你,但怎樣判斷合法與否?教育部說了算?還是那 05/21 22:01
MultiCam: 份討論過程要加密十年的會議? 05/21 22:01
kimkim: 回樓上,那是另一個議題,簡單來說,對遴選會的適法性審查 05/21 22:02
kimkim: 不外乎是針對候選人是否符合法定資格及遴選程序是否合法 05/21 22:03
kimkim: 而這邊的合法是指法令及一般法律原則,因為台大也是機關 05/21 22:04
kimkim: 該遵守的一般法律原則一樣都不能少,這對所有程序參與者 05/21 22:04
kimkim: 包括其他候選人而言才是一個適正的程序。所以話說回頭, 05/21 22:05
kimkim: 教育部本次要求台大重啟遴選的理由就是其程序不符正當法律 05/21 22:05
kimkim: 的要求,所以形式觀察其理由是沒有逸脫適法性審查的範圍 05/21 22:06
kimkim: 至於實質上其認為未揭露獨董資訊為不符正當法律程序要求之 05/21 22:06
kimkim: 由究竟是不是站得住腳,這當然會有不同看法,畢竟法令就這 05/21 22:07
kimkim: 塊沒有訂得那麼明確,所以還是回到最終有權認定者對於正當 05/21 22:07
kimkim: 法律程序要求及內涵之認定標準,當然這裡指的最終有權者是 05/21 22:08
kimkim: 法院。教育部雖然還是可以就其法律確信去作出判斷,但這判 05/21 22:09
MultiCam: 可是教育部不是主打違規兼職?還是我lag了? 05/21 22:09
kimkim: 斷結果最終要禁得起法院檢驗。 05/21 22:09
kimkim: 他的公文是主打獨董資訊未於遴選程序揭露 05/21 22:09
nickwu1101: 問題是實際操作是使校務延宕 實際上侵犯了大學自主 05/21 22:10
nickwu1101: 如果真的違規則已 但是沒有的話 任憑打壓抹黑上法院 05/21 22:10
nickwu1101: 就會影響到校務 這又回到憲法問題 05/21 22:11
MultiCam: 另外「管教授涉及兼任台哥大獨董、審計委員及薪酬委員 05/21 22:12
MultiCam: ,校內程序未完備,實屬不當,建議於重啟遴選程序檢視 05/21 22:12
MultiCam: 候選人資格時,一併注意」讓人感覺就是對人不對事,我 05/21 22:12
MultiCam: 認識的會議代表們也覺得這句太超過了 05/21 22:12
kimkim: 如果我們肯認教育部對遴選結果有適法性監督權限的看法 05/21 22:12
nickwu1101: 再者 如果今天換一個政黨執政 也用同一招拖延 大學自 05/21 22:12
nickwu1101: 自主就成笑話了 05/21 22:12
kimkim: 那麼其權限之行使勢必會導致所謂校務延宕或侵犯大學"自主" 05/21 22:13
kimkim: 然而教育部並不是法外機關,他的權限行使同樣必須合法, 05/21 22:14
nickwu1101: 但是有使侵權力度縮小的方式 也就是先任命再查證 05/21 22:14
kimkim: 也同樣必須通過監察院及法院的檢視,所以我不認為這會是 05/21 22:14
kimkim: 個問題。 05/21 22:14
nickwu1101: 之前有一個校長就是這樣拔的 05/21 22:15
YumingHuang: https://goo.gl/18PhkP 你要不要回去看一下公立大學 05/21 22:40
YumingHuang: 立法沿革啊?2005年杜正勝跟管碧玲講了甚麼自己看一 05/21 22:40
YumingHuang: 下好嗎?在第二點 05/21 22:40
kimkim: 簡單回應:1.要把公私立大學的教育部適法性監督權都拿掉也 05/21 23:34
kimkim: 不是不能討論,只是這是立法論的層次,再者全部拿掉意味 05/21 23:35
kimkim: 過程中出現再荒謬的事情教育部都只能聘任或同意聘任,這 05/21 23:35
kimkim: 其實是把爭議程序往後延,而相對來看等爭議校長已經上任 05/21 23:36
kimkim: 再來司法決定剝奪其資格,對於大學運作是否比較好,其實也 05/21 23:36
kimkim: 值得懷疑。所以這兩者之間還需要更精密的討論與評估,很難 05/21 23:37
kimkim: 斷言哪一種規範模式一定比較好。或者也可以有第三種折衷 05/21 23:37
kimkim: 模式,就是明定教育部得審查的項目,非明列項目不得審查 05/21 23:38
kimkim: 2.那個立法沿革的新聞連結其實把記者主觀評價部份去掉 05/21 23:39
kimkim: 和我講的並沒有矛盾,當初立法就是要拿掉教育部事後的妥當 05/21 23:39
kimkim: 性決定權(多選一),但對於適法性審查並沒有論及,而論諸實 05/21 23:40
kimkim: 際在私立大學都可以進行事後適法性審查的前提下,沒有道理 05/21 23:40
kimkim: 公立大學就不行,除非你要認為現行法對於私立大學的部分就 05/21 23:41
kimkim: 已經違反大學自治了 05/21 23:41
kimkim: 3.回復M大,教育部的做法我並不完全贊同,像違法兼職這塊 05/21 23:42
kimkim: 其實涉及妥當性審查,因為並無明文規定違法兼職者就不得參 05/21 23:43
kimkim: 與大學校長遴選,不過因為教育部公文就違法兼職這塊也是 05/21 23:43
kimkim: "提醒"在重啟遴選時要注意,並沒有直接否定管的候選資格 05/21 23:44
kimkim: 所以算是畫蛇添足打擦邊球,沒有必要但寫進去尚未至違反 05/21 23:45
kimkim: 監督界線的程度 05/21 23:45
Arschloch: 岳,4ni?? 05/22 00:09
kaky: 私立大學遴選教育部根本沒有介入只有最終核准權 05/22 02:06
kaky: 提醒什麼 違法兼職 有沒有送教評會? 沒有的話教育部是哪裡有 05/22 02:07
kaky: 權去未審先判同時遴委會亦無權去認定是否違法兼職 05/22 02:07
kaky: 從頭到尾教育部就是一直叫無權機關去做一些無法效的決定 05/22 02:08
YumingHuang: 過程中出現再荒謬的事情?你是以為遴選辦法是訂好玩 05/22 07:29
YumingHuang: 的嗎?教育部遴選過程裡的三個委員是廢物嗎?法治國 05/22 07:30
YumingHuang: 家就是依法行事啊!沒有違規,沒有違反,那是在不發 05/22 07:30
YumingHuang: 聘書幹嘛?經公開遴選選出來之後,才在那邊雞蛋裡挑 05/22 07:30
YumingHuang: 骨頭,這樣爭議才大吧?講半天你都聽不懂耶! 05/22 07:30
kimkim: 你們兩位都是熟面孔了,以上的爭議我們應該在別篇都討論 05/22 07:59
kimkim: 過了吧,我實在懶得針對你們重複的問題回應好幾次 05/22 07:59
YumingHuang: 所以你以為台大是在堅持心酸的喔 = = 05/22 09:24
kimkim: 台大要堅持之前不是應該先盤點清楚本件的法律爭議到底 05/22 10:13
kimkim: 有哪些?是否站得住腳?到目前為止我看到的資訊似乎台大校方 05/22 10:14
kimkim: 對此點是很漠視的,還是台大校方認為即使法律上站不住腳 05/22 10:14
kimkim: 還是要堅持? 05/22 10:15
YumingHuang: 站不住腳?現在基本上你連說服我都沒辦法你跟我說站 05/22 10:24
YumingHuang: 不住腳?我還說教育部站不住腳勒!先喊先贏就是了? 05/22 10:24
YumingHuang: 就上法院甚至釋憲論輸贏啊! 05/22 10:24
kimkim: 相信我,就算法院判出來了也說服不了你XD 05/22 10:29
kimkim: 上法院我非常支持,請台大或管趕快行動,不要只會喊話。 05/22 10:31
YumingHuang: 教育部覺得自己是對的教育部也可以提告台大,教育部 05/22 10:38
YumingHuang: 幹麻不提告? 05/22 10:38
kimkim: 教育部要告什麼?如果她可以為適法性監督,他就可以直接依 05/22 10:42
kimkim: 其職權發函(不論你覺得是不是處分),所以提告沒有權利保護 05/22 10:43
kimkim: 必要。如果他根本只能當橡皮圖章聘任,那提告是要告什麼 05/22 10:43
kimkim: 根本當事人不適格 05/22 10:44
YumingHuang: 所以請問台大目前不照函走,教育部下一步是什麼? 05/22 10:54
kimkim: 教育部"會"怎麼做我不知道,畢竟我不是教育部內部人 05/22 12:12
kimkim: 如果是問我教育部"應該"怎麼做,我認為站在教育部立場會 05/22 12:13
kimkim: 認為台大未依其公文重啟遴選有怠忽執行職務的問題,是可以 05/22 12:13
kimkim: 函送監察院處理 05/22 12:13
YumingHuang: 所以教育部連台大校長的就任,搞了四個月都沒辦法搞 05/22 12:14
YumingHuang: 定,教育不是不是廢物? 05/22 12:14
YumingHuang: 所以你承認教育部是廢物了? 05/22 12:14
kimkim: 你這推論我實在是不知怎麼連結出來的,與法律問題也無關 05/22 12:15
kimkim: 恕我不回應 05/22 12:15
YumingHuang: 一直幫廢物護航,委屈你了 05/22 12:20
YumingHuang: 你沒發現,教育部根本沒有任何法條,可以支持他強制 05/22 12:26
YumingHuang: 台大重新遴選嗎?這背後代表的意義看不懂嗎? 05/22 12:26
YumingHuang: 同時,教育部除了耍賴不聘任以外,也沒有任何法條, 05/22 12:28
YumingHuang: 支持他不聘任耶! 05/22 12:28
kimkim: 你上面這番話讓我深深感到我在浪費我的時間跟你對話 05/22 13:36
kimkim: 你可以不贊同別人的看法,但不要無視別人的說法 05/22 13:37
kimkim: 你的一番話讓我這整篇寫這麼多都等於放水流 05/22 13:37
kimkim: 我想我們以後就互相無視好了,別浪費時間 05/22 13:39
Peter521: 所以,有人可以幫我簡單解釋一下kim到底想說啥嗎?然後 05/26 03:22
Peter521: 台大是犯了什麼法啊? 05/26 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