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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校長】管中閔兼獨董爭議 立院法制局建議修法 台大準校長管中閔兼任台哥大獨立董事,但在學校正式函文同意前就 當然就任,遭教育部認定為未落實利益迴避的遴選程序瑕疵,校長懸 缺近10多月,引來立委批評,照這樣的作法,未來上市上櫃公司再也 找不到獨董。立法院法制局近日針對獨董提名制度做出報告,建議應 修正《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增訂「獨董候選人」提名制度,除 明定提名人應檢附被提名人姓名、學歷、經歷、當選後願任獨董之承 諾書、無《公司法》第30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外 ,還要檢附被提名人現職及兼職資訊,如具公職身分者,亦應要求其 一併提出任職機關同意文件,避免類似爭議再次發生,造成公開發行 公司及獨董的困擾。 法制局「獨董選任程序中提名制度之研析」報告指出,獨董制度施行 迄今已逾10年,國內上市櫃公司2017年均已完成獨董設置 。有關獨 董的資格條件,規定在《證交法》第14條之2第4項;關於獨董的選任 ,《獨董設置辦法》第5條爰明定公開發行公司獨董應依《公司法》 第192條之1 規定採「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亦即股東及董事會提 供獨董推薦名單時,應檢附被提名人姓名、學歷、經歷、當選後願任 獨董之承諾書、無《公司法》第30條規定情事的聲明書及其他相關證 明文件。 法制局表示,觀察實務上獨董的身分背景,國內上市上櫃公司除選任 熟悉該領域、該產業專家,甚至社會賢達人士外,財務、會計、商務 管理或法律等相關科系大學教授,因為在專業上一定符合要求,與公 司也較無直接利害關係,易符合獨立性的要求,成為獨董的熱門人選 。 然而,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 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又《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 職處理原則》等有教育人員兼職應經學校核准的規定,此次台大準校 長管中閔案中,爭議點就在於管在獲得台大同意台哥大產學合作契約 的正式函文前,就當然就任台哥大獨董,即所謂「先上車後補票」, 引發教授兼任獨董相關程序合宜性的討論。 為避免類似爭議發生,法制局建議, 應修正《證券交易法》第14條 之2規定,增訂「獨董候選人」提名制度,並明定提名人除應檢附被 提名人姓名、學歷、經歷、當選後願任獨董之承諾書、無《公司法》 第30條規定情事之聲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文件外,並應檢附被提名人現 職及兼職資訊,如具公職身分者,也應要求其一併提出任職機關同意 文件。(余祥/台北報導)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80617/1374921/ -- ◆投票名稱: 八卦板板主選舉 - 2017/7/1~2018/2/28 ◆投票結果:(共有 1246 人投票,每人最多可投 2 票) 選 項 總票數 得票率 得票分布 olmtw 19 票 1.52% 0.87% 0.87%,是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6.229.8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M.1529236563.A.794.html
wujinxi26: 看來DPP為了台大校長之位是要拚盡選票和所有教授開戰了 06/18 12:29
cplalexandta: 法律應該保有一定彈性 不宜定死 06/18 14:30
kathpope: 我覺得只要查支持KMT的教授就好 06/18 16:35
deathboy: 吱持,可是只能查KMT的教授 06/18 17:55
PJEZ: 應立法有民進黨黨証除外 06/18 1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