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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ankLiao001 (阿剛本)》之銘言: : 大家好,今天選委會發出了一份處分書,是關於學生會長候選人有沒有在競選期間外從事競選。 : 它認定凃先生在選舉公告二發布前不算候選人,所以在那之前的所做所為當然不算競選啊。 : 可是在更早之前,選委會的沈先生在交流版上發了一篇文,善意提醒各候選人不要在公告二發布前從事競選活動,這是不是在誤導大家?因為有很多人都開始從事可能為競選的活動,而相信這篇的侯選人不是很不利嗎?選委會是不是應該澄清一下? : 而且在公告二發布前,有一部影片是抽候選人的號次,不是說那個時間他們還不是侯選人嗎?還是說在抽完號次後,他們有可能不能成為侯選人? : https://www.facebook.com/371569522876454/posts/2545229685510416/ : http://i.imgur.com/DYtbL3K.jpg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Asus ASUS_Z016D. 好奇地去查了一下 原來過去就這類疑似提前競選 一直都維持這類見解 如學生法院的一百零五年度訴字第三號判決所示 傳送門:https://reurl.cc/9Qe0n 第29屆會長補選候選人高章琛、呂姿燕、張子龍、吳昊四個人 曾以以違反本會選罷法第21條第4項之情事被訴 選委會當時就曾以這四個人「於行為時並非候選人」作為處分理由 換言之這件事早有往例 就此法仍存在的情況下 選公二發出之前的身分狀況為何確實值得討論 或者也有人認為根本無禁止提前競選之必要 因既不擾民、學生財力差距也不大 又或者在維持禁止的情況底下 對於常見的登記參選文是否該屬於「提前競選」 有待選委會或學生法院做出統一的解釋 但無論如何 在不知選委會早有此前例的情況下 認為這起處分書是「有關係就沒關係」的最佳示範 意圖誤導候選人與選委會有共犯結構 真的是為黑而黑耶 連PS speakout也有一篇在帶風向 無怪乎學生自治在大家眼裡就是個笑話 反正靠關係、拉黨結派、放風聲、發黑函這些抓馬 大家最愛看了 滿足選民的需求同時 順便助屬意的候選人上台 豈不樂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5.10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M.1558347735.A.7E7.html
tomchc: 既然選委會早已有此定見,選務委員又再當時"善意提醒"究 05/20 20:59
tomchc: 竟是善意的提醒還是無知的提醒呢? 05/20 21:00
現在的選委 未必會知道104-2的選舉 發生什麼事、有什麼處分書被作出 此尚屬合理 不過我也不會主張該委員是無知的提醒 當前要解決的應該是 究竟選公二出來前的身份究竟為何 參選文是否算提前競選 或是到底有沒有廢除這法條的必要 單以選委的提醒與後這處分書 就意有所指候選人與選委的關聯真的母湯 看沈委員文章底下 也有個Tim Hsiao表示接到提醒並刪文 怎麼不說其實是針對該人的文章作提醒呢? (而當事人也已刪文 不知道原本內文為何) 所以我看法還是一樣 法條爭議該解釋釐清 但為黑而黑真的是不用 不會幫自己的候選人多幾張票的 只是讓更多人賭爛學生自治不出來投而已 ※ 編輯: siongdei (140.112.150.233), 05/20/2019 21:25:40
NomeL: 有前例不代表就是正確的吧? 我是不知道上一次有沒有什麼關05/20 22:41
NomeL: 係啦 但還不算候選人所以可以競選個人覺得挺瞎的05/20 22:41
可能我的說法讓您誤會了 我沒有要主張有前例就代表正確 事實上我也有提到這法條目前的困境 我認為這有待釐清 或透過學代會修法使其完備 退一步來說 我們可以質疑選委會的見解詭異、荒唐 但終究不該單憑處分書內容 就推論其是護航特定候選人 我舉出前例的用意 就如樓下所補充 這件事情並非因人設事 刻意作出不當的連結 不僅模糊了事件焦點 讓該被修正的地方被略過 也只會使大家對學生自治更失望
unserLicht: 推,先不說其他的,有前例至少代表學生法院不是因人設05/20 22:45
unserLicht: 事05/20 22:45
unserLicht: 遵循前例→被嫌。不遵循前例→法官初一十五不一樣05/20 22:47
其實想表達的就是這次事件應該是不是因人設事 感謝你精闢的點評XD ※ 編輯: siongdei (140.112.73.14), 05/20/2019 23:08:05
u11n12: 學生時期就開始練習烏賊選戰 05/21 01:04
u11n12: 不知道哪時候可以看見不抹黑對手的選舉方式 05/21 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