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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pp.judicial.gov.tw/?newsType=2&SEQNO=510170 ============ ...... 1.公務員如與報章雜誌達成合意,長期固定持續以匿名方式投稿, 而刊登於該報章雜誌上,且與本職之性質或尊嚴有妨礙者,此種應 邀投稿刊登方式係屬新型態之兼任業務,應為公務員之借鏡。至於 公務員同屬受邀於報章雜誌投稿,只要非經常及持續性,而偶一為 之,其行為不合於所稱之業務,自不合本條規範目的。 ...... 2..... ,惟被付懲戒人卻以匿名方式於「壹週刊」刊登文章,部分內容除 批評國家已決定之政策外,並對所任職之行政院,亦加針砭,非但 與其本職之性質有妨礙,亦損及相關部會首長、中央銀行總裁及閣 揆之形象,違反行政倫理,有礙其職務之尊嚴 ...... 本件被付懲戒人於103 年1月15日起,擔任行政院政務委員並兼國發 會主任委員,為政務人員,卻經常、持續為「壹週刊」撰寫文章刊 登於該雜誌上,除與本職之性質有違,更有礙其職務尊嚴,足以使 民眾有公務員不專心自身政務,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已嚴重 損害政府之信譽,自有懲戒之必要,經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 定各款事項及本會向來對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之處分前例等一切 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 ============= 說明沒有看到(四) 不知道是不是不吉利所以跳過XDD 邀稿是屬於新型態兼職業務XDD 銓敘部聽到沒快去把你們涵釋改一改啊 以後公務員只能讚美政府不能批評政府 要不就是違反行政倫理有礙其職務之尊嚴 XDD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1.169.12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M.1567489863.A.0CF.html
Shower360: 笑死,硬是要安個罪名且只能記支申誡更是可笑 09/03 14:04
ray308: 幫管爺QQ 被查20年的報稅 被政治迫害成這樣 09/03 14:09
xiaoyiping: 重點在這幾行吧?管為政務人員,卻經常、持續為「壹 09/03 14:14
xiaoyiping: 週刊」撰寫文章刊登於該雜誌上,政務管是廣義公務員 09/03 14:14
一個不被定義為兼職的行為 就算持續、經常也不會變成兼職
xiaoyiping: ,本來就不能兼職,何況,管是馬政府時期的官,他批 09/03 14:14
銓敘部涵釋早就定義不是兼職
xiaoyiping: 的是馬政府時期行政院的政敵,捧的是他自己,先不論 09/03 14:14
xiaoyiping: 兼職問題,假設跟你同組分工的組員有意見都不講,匿 09/03 14:14
xiaoyiping: 名發文批你自捧自吹,你覺得,這樣對整個團隊都沒有 09/03 14:14
xiaoyiping: 困擾嗎? 09/03 14:14
so what? 那又跟"兼職"有什麼關係 難道吹捧政府就不是兼職 批評政府才算兼職? XDDDD 新型態的兼職定義XDD
Lostinthecho: 風水輪流轉 政治迫害也要輪流轉啊 09/03 14:40
mark0204: 09/03 15:48
※ 編輯: kaky (61.221.169.122 臺灣), 09/03/2019 17:10:17
ray308: 推拉 09/03 20:12
stewardship: 樓上空白噓? 09/03 20:12
tontontonni: 好文推 09/03 20:23
orthogonal: 所以到底是認定兼職而懲處還是所謂自捧自吹而懲處啊 09/03 22:46
公務員禁止兼職只要兼職就是違法 但是創了"邀稿"是新型態兼職以後可能怕範圍過大 因為銓敘部以前函釋就說了投稿報章雜誌收取稿費不算兼職 (根本沒分短、長期或偶一為之 只要不是擔任報章雜誌賦予的職務例如編輯 就都不是兼職所要規範的) 所以就畫蛇添足的說了 "長期" 外加這種批評政府什麼不務正業觀感不好.....
orthogonal: 搞得我好亂啊,啊公務員是有哪一條規定不能自捧自吹啊 09/03 22:47
orthogonal: 公務員有規定說對團隊造成困擾要記申誡之類的嗎... 09/03 22:51
stewardship: 聖上想記妳申誡就申誡,沒殺頭就很仁慈了 09/03 23:15
charlesleaf: 說你兼職就兼職,你敢嘴? 09/03 23:35
prmotolprlin: 沒有臺灣價值 QQ 09/04 00:14
chrisdy: 哪個函釋?一併貼上好嗎 09/04 00:50
http://weblaw.exam.gov.tw/SorderContent.aspx?SoID=89508 要  旨: 特邀專欄撰稿,倘不涉職務之事務,尚無禁止之規定 本  文: 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四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第十一號解釋,公務員 得兼任新聞紙類及雜誌之編輯人、發行人、社長、經理、記者及其他職 員。至於報社特邀專欄撰稿,倘不涉職務之事務,尚無禁止之規定。( 銓敘部75.9.5. (七五)臺銓華參字第四六二五二號函) 規範基礎 1. 公務員服務法 第十四條(兼職之限制) 75年銓敘部邀稿不算兼職 109年公懲會邀稿是新型態兼職 PS. 未免有些閱讀障礙中文不好的,這裡的不涉職務之事務 指的是不涉及到報章雜誌涉的職務 而不是有的天才解讀成投稿者的職務: 金融官員不可以投稿財經可以寫愛情小說XDDDD
abc801224: 蔡蝗連監察院都敢嘴,說你兼職根本客氣而已 09/04 15:03
※ 編輯: kaky (61.221.169.122 臺灣), 09/04/2019 23:51:34
songhan: 您好:請教一下,關於您PS中職務的解釋和監察院年初劾1號 09/05 02:49
銓敘部前段就說明了何為職務 監察院有先糾正銓敘部嗎? 若堅持監察院的解釋 不涉職務指的是不涉公務員職務 那麼上PTT 、投稿為政策辯護可是大喇喇地兼職行為....
songhan: 是有不同的,那到底應該選擇何種解釋呢?還是說法律終究只 09/05 02:51
songhan: 能意識型態的呈現,大家各有異同而已。 09/05 02:52
songhan: 執政黨是有處理不當,但個人認為學校內部難道沒有不妥處 09/05 04:07
songhan: ,像是某教授詐欺後回聘,為何這麼少人關注,大學自治這 09/05 04:09
songhan: 樣好嗎?另外為何不仿照國外設立董事會等聘任校長? 09/05 04:13
songhan: 我支持管校長就任,也認為執政黨有不妥處,但更重要的是 09/05 04:15
songhan: 未來學校如何建立更好制度聘任校長。這些政治風波與個人 09/05 04:17
太好笑了當年杜正勝時期因為教育部圈選非遴選首位導致修法 直接賦予遴選委員會選出大學校長不再由教育部圈選 然後過幾年選出不符當朝所欲人選又要來檢討制度 說教育部可以圈選才是好的XDDD
songhan: 價值觀勝負是不是也該告一段落,好好思考大學遴選制度究 09/05 04:19
songhan: 竟有什麼問題?為何自從陳校長以來都有爭議呢? 09/05 04:20
songhan: 以上是個人小小意見。 09/05 04:20
※ 編輯: kaky (61.221.169.122 臺灣), 09/05/2019 09:16:57
songhan: k大您好:感謝您回覆,第一部分其實我主要是想要表達法律 09/05 10:42
songhan: 某種程度上是太反映價值觀,很容易找到切入點佐證。 09/05 10:44
songhan: 例如有教授覺得主動公開重要,遴選會則覺得法無明文。 09/05 10:45
我是不知道你在說啥碗糕啦 為什麼教授覺得就可以改變法令規定? 教授在你眼裡是這麼偉大喔?
songhan: 每個人都有著重的點,和較不關注的點,例如獸醫系案例, 09/05 10:48
songhan: 所以與其在法律上討論,不如找到更好的國外制度。 09/05 10:50
有啊 今蠻多政策都參考左岸的 譬如說 如果不是黨的人選 就算法律有規定還是以黨的解釋為主 如果投出的結果不是黨要的 那就多投幾次總是會有黨要的.... 我是不知道民主法治國家不先從遵守現有法律做起 然後執法跳脫法律參考國外政策是? 而所謂的法不完備也早就被討論到爛掉了 要揭露要迴避要主動公開都沒問題 修法就是了 但是重點就是修完下屆適用.... 不是拿過來回朔適用在已經選出的 ※ 編輯: kaky (61.221.169.122 臺灣), 09/05/2019 10:59:06
songhan: 至於您第二部分的回覆,我只能說每個政黨,每個職業團體 09/05 10:54
songhan: 都有自身利益考量,也因此需要更完整的制度。 09/05 10:58
songhan: 您似乎誤會了,我並不覺得教授可以改變法律,只是大學自 09/05 11:06
songhan: 治並非漫無限制,大學法、教育人員條例和遴選規則都有找 09/05 11:09
songhan: 到解釋空間,而視為有重大影響。個人是贊同下次適用的。 09/05 11:11
songhan: 我只是想表達下次遴選時可以參考國外制度,如同交大張校 09/05 11:13
songhan: 長意見,這樣對大學自治才是好事。感謝您的回覆,謝謝。 09/05 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