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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本人依據《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法規標準法》第四條,公佈法律。 二、本人依據103-2會期第五次定期大會決議,將《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 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公布於學規字第 103022號公告。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 會長 王日暄 ============================================================================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雙重學籍會員條例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日學規字第103003號公告制定公布全文6條(編按:本條例於中華民 國103年11月18日經學生代表大會三讀通過,經學生會會長移請覆議後,於中華民國103年 12月3日經學生代表大會重新審議,不通過第7條)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學規字103022號公告增訂第5條之1條文。 第一條 一、為規範本校具雙重學籍之會員繳納會費、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等相關權利義務,特 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一、雙重學籍會員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 律之規定。 第三條 一、本條例所稱雙重學籍會員,係指具有本校兩個學籍以上之學生。下列情形,不屬本條 例所稱雙重學籍者: (1)同時具有一個本校學籍與他校學籍者。 (2)同時具有兩個以上本校學籍,但僅註冊其一者。 第四條 一、雙重學籍會員僅需擇一學籍繳納會費。 二、重複繳納者,得聲請退費,退費流程與相關規定由財務部另訂細則。 第五條 一、雙重學籍會員僅得擇一學籍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相關選舉細則由學生會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另訂細則。 三、前項細則至遲應隨第一份選舉公告發布時同時公告。 第五條之一 一、雙重學籍會員,於行使選舉權時應主動向學生會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申告。 二、若漏未申告而重複行使選舉權時,應依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第六十四條第 三項,送交獎懲委員會。 第六條 一、雙重學籍會員不得以不同學籍,同時擔任行政、立法、司法部門之職位。 二、雙重學籍會員擇一學籍擔任本會職位者,若原選定學籍未完成註冊,改以其他學籍註 冊者,仍可執行職務,但應公告周知。 三、行政部門秘書長、學生代表大會秘書長、學生法院書記長應共同調查前二項之規定, 必要時應向會長、學生代表大會、學生法院報告相關結果並公布調查結果。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5.9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SA/M.1431333859.A.032.html ※ 編輯: sodacandi (140.112.25.99), 05/11/2015 16:4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