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NTUSA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說明: 一、依據《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法規標準法》第4條,大會秘書處代行公布法律。 二、依據103-2會期第7次定期大會決議,將《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多元性別平等促進法》 於中華民國104年08月19日公布於學規字第103026號公告。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代表大會秘書處 ============================================================================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多元性別平等促進法 中華民國104年08月19日學規字第103026號公告制定公布全文21條(編按:中華民國104年 06月08日學生代表大會三讀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宗旨】 ○一為提升本校女性學生地位,保障本校多元性別及多元性取向學生平等權益,揭示多元 性別平等之基本理念,積極參與消除社會上一切性別歧視之行動,及規範本會積極實現本 法理念之義務,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定義】 ○一本法之用語,定義如下: 一、多元性別:謂女性、男性、中性、跨性別及其他一切性身分認同。 二、多元性取向:謂同性戀、雙性戀、異性戀、無性戀、泛性戀及其他一切人的情感或情 慾傾向。 三、多元性別平等:謂不分性別、性取向或其他一切與性相關之差異,實質地位上一律平 等。 四、性別歧視:謂基於性別、性取向及其他一切與性相關之差異而所做排斥或限制,其影 響或目的均足以妨礙於平等之基礎上認識、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社會、文化、公民或任何 其他方面的人權和基本自由。 五、異性戀霸權:謂以異性戀為社會生活之典範,壓抑或排除其他多元性取向者之平等生 活權益之意識形態,及一切維持或強化此意識形態之言語或行為。 第三條 【多元性別平等之基本理念】 ○一本會應積極於校內推動以下各款所定之多元性別平等事項之實現: 一、提升女性地位,在一切計劃、討論、決策及實踐之中,將女性納入必要之考量。 二、破除男女二元之性別刻板印象及性別角色分擔,使任何人均能充分發揮其個性及能力 ,以自己的意思選擇多元的生活方式。 三、破除異性戀霸權,思考與實踐多元的生活可能性。 四、深化對生理期、懷孕、妊娠之理解,相互尊重,使女性不因生理期、懷孕、妊娠而受 到一切不利之待遇。 五、提升對多元性別及多元性傾向之相互理解及相互尊重,使任何人不因性別、性傾向或 其他一切與性相關之差異而受到一切不利之待遇。 六、除以上各款外,其他推動多元性別平等實現之有益事項。 ○二本會為消除社會上一切性別歧視,以實現校內多元性別平等,應積極參與臺灣社會促 進多元性別平等之活動。 第二章 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第四條 【課程多元性別平等權】 ○一會員有選課上不受性別歧視之平等權利。 ○二會員有課程中不受性別歧視之平等權利。 會員有取得學分上不受性別歧視之平等權利。 第五條 【學術多元性別平等權】 ○一會員有從事學術活動上不受性別歧視之權利。 第六條 【學生宿舍多元性別平等權】 ○一會員有於本校學生宿舍之住宿事務上不受性別歧視之平等權利。 ○二會員有於本校學生宿舍之住宿生活上不受性別歧視之平等權利。 第七條 【活動參與多元性別平等權】 ○一會員有參與校內活動上不受性別歧視之平等權利。 第八條 【校內資源多元性別平等權】 ○一會員有使用校內空間上不受性別歧視之平等權利。 ○二會員有使用校內資源上不受性別歧視之平等權利。 第九條 【參政多元性別平等權】 ○一會員有於學生自治組織之選舉、罷免、參政、複決權利行使上不受性別歧視之平等權 利。 第十條 【多元性別平等權概括條款】 ○一凡會員之其他多元性別平等權,均受本法之保障。 第十一條 【會員協力義務】 ○一會員有協同促進多元性別平等之義務。 第十二條 【多元性別人格尊嚴】 ○一會員有尊重多元性別、多元性取向之任何人人格尊嚴之義務。 ○二會員有不為性別歧視之義務。 第三章 多元性別平等權利之保護 第十三條 【行政部門侵害權利之救濟】 ○一對行政部門侵害本法第二章所規定之權利之行政措施,學生代表得以三人向大會提起 糾正案。 ○二對侵害本法第二章所規定之權利而成立之糾正案,大會得決議追加命行政部門製作檢 討報告之條款。 第十四條 【學生代表侵害權利之救濟】 ○一學生代表於大會或委員會上侵害本法第二章所規定之權利者,得付學生代表大會紀律 委員會懲戒之。經大會出席代表五分之一以上,或委員會出席代表三分之一以上提案,應 付學生代表大會紀律委員會懲戒之。 第十五條 【多元性別平等審查】 ○一對於大會或委員會審查之議案,經大會出席代表五分之一以上,或委員會出席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提案,具體指摘該議案有違反本法之虞付學生代表大會性別研究處審查者,應 擱置之。 ○二前項情形,大會得決議定性別研究處審查期限。但不得少於十四日。 ○三經性別研究處審查並提出審查報告後,原議案應以審查報告為準續行審查之。 第十六條 【訴願及行政訴訟之提起】 ○一第二章所規定之權利受到侵害時,權利受侵害之會員得向主管機關請求排除之。 ○二經前項請求權利侵害仍未排除時,權利受侵害之會員得依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 院法所定之行政訴訟程序訴請學生法院命學生會為之。 ○三會員得將訴訟實施權授予學生代表,代位提起前項所規定之訴訟。 第十七條 【公益訴訟程序】 ○一學生代表得為多數會員利益,依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法所定之行政訴訟程序 訴請學生法院命學生會為排除性別歧視之具體措施。 第十八條 【保密程序】 ○一依本法所提起訴訟之審理,當事人得聲請學生法院不公開之。 ○二為保護權利受侵害之人,學生法院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之聲請不於裁判書上公開其姓 名及其他可資辨認身分之資訊。 ○三對於依前二項所為之裁定,得為抗告。 第十九條 【意見書之製作】 ○一依本法所為之裁判,學生法官得撰寫補充意見書或不同意見書。 第二十條 【校級會議代表之權利保護提案義務】 ○一會員於第二章所規定之權利受侵害時,大會得決議令大會校級會議代表應於有關校級 會議上提案該權利侵害之回復。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施行日期】 ○一除第十五條自學生代表大會性別研究處成立之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代表大會 10617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1號第一學生活動中心244室 No. 1, Sec. 4, Roosevelt Rd., Taipei, 10617 Taiwan(R.O.C.)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2.201.7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SA/M.1439984712.A.B11.html ※ 編輯: NTUSC (114.42.201.71), 08/19/2015 20:3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