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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依據《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法規標準法》第四條,公佈法律。 二、依據105-1會期第八次定期大會決議,將《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代表大會組織法 》於中華民國106年01月22日公布於學規字第105004號公告。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代表大會組織法 中華民國79年12月15日學生代表大會制定公布全文29條 中華民國80年12月20日公布全文29條,並自公布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81年05月04日學生代表大會修正公布第1-1、6條條文 中華民國89年10月27日學生代表大會修正公布第13條條文 中華民國89年12月22日學生代表大會修正公布第1-1、8-1條條文 中華民國90年06月08日學生代表大會修正公布第27-1條條文 中華民國92年03月31日學生代表大會增訂公布第16-1、16-2、16-3、18-1條條文 中華民國95年06月27日學生代表大會修正公布第27條第1、2項條文 中華民國96年05月11日學生代表大會修正公布第11、16-1條、第16-2條第1項條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03日學生代表大會增訂公布第7-1、7-2條條文 中華民國97年04月21日學生代表大會增訂公布第27-1、27-2、27-3條條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學規字第097001號公告修正公布第2條條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5日學規字第097003號公告增訂公布第1-1條條文(編按:中華民國97 年11月27日學生代表大會三讀通過) 中華民國99年09月15日學規字第099003號公告修正公布名稱、全文40條 中華民國100年08月02日學規字第100002號公告修正公布全文18條 中華民國101年09月06日學規字第100015號公告修正公布第9條第2項條文﹔增訂第9條第5 項條文 中華民國102年03月15日學規字第100018號公告修正公布第11條第1項條文 中華民國103年05月04日學規字第102008號公告增訂公布第9-1、10-1條條文 中華民國104年08月19日學規字第103023號公告修正公布第12、13條條文(編按:中華民 國104年03月03日學生代表大會三讀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08月19日學規字第103024號公告修正公布第9-1條條文﹔增訂第 9-2條條文 ﹔刪除第10-1條條文(編按:中華民國104年03月19日學生代表大會三讀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學規字第104004號公告修正公布第10條第1項第4款第5款第6款第7 款第8款、第10條第2項條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學規字第104005號公告修正公布第15條第2項第5款、第15條第3項 第3款、第15條第4項,增訂第15條第3項第4款條文、第15-1條 中華民國105年04月19日學規字第104008號公告修正公布第9-1、9-2條條文 中華民國105年05月29日學規字第104010號公告修正公布第11、12、14條條文 中華民國105年07月25日學規字第104013號公告修正公布第16條條文 中華民國105年07月25日學規字第104013號公告修正公布第16條條文 中華民國106年01月19日學規字第105004號公告修正公布第14條條文 第一條 【職權之行使】 學生代表大會行使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自治規程所賦予之職權。 前項職權之行使另以法律定之;大會議事規則另訂之。 第二條 【學生代表之資格】 學生代表以本校在學學生為限,凡申請休學核准、遭退學處分確定及畢業者,喪失學 生代表資格。 學生代表於畢業同年考取、直升本校研究所者或大學部轉系生,其資格不因此而喪失 。 學生代表於會期逾三分之二後畢業者,其任期至該會期結束止,不受本條第一項之限 制。 第三條 【學生代表之任期及會期】 學生代表之任期自八月一日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或自二月一日起自翌年一月三 十一日止。 每年八月一日至翌年一月三十一日為大會第一會期;每年二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大 會第二會期。 第四條 【議長及副議長之產生及職掌】 大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學生代表互選之。 議長綜理學生代表大會會務。 議長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議長代理其職務;議長或副議長出缺時,應立即辦理補選 。 第五條 【議長及副議長之任期、選舉及罷免】 議長、副議長於每會期預備會議中選出,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產生,其任期至下任 議長、副議長選出時為止。 議長、副議長之罷免案應經學生代表總額五分之一以上連署,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學 生代表大會提出,並將書面內容張貼於學生代表大會之電子布告欄。 罷免案應於提出二日後,由學生代表總額過半數出席,由出席學生代表以無記名投票 表決,經出席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罷免為通過,被罷免人立即解職。 罷免案如經否決,於三個月內,不得對同一人再為罷免案之提出。 第六條 【會議以議長為主席】 大會會議以議長為主席,議長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以副議長為主席。 議長、副議長均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出席學生代表互推一人為主席。 大會由主席維持議場秩序,如有違反議事規則或其他妨礙秩序之行為者,主席得警告 或制止,其情節重大者得交付紀律委員會審議後提至大會議決之。 第七條 【會議公開原則及例外】 大會會議應公開舉行,必要時得開秘密會議。 大會會議旁聽規則、採訪規則,由議長訂定並提報大會備查後,自議長公告日起施行 。 第八條 【特別大會之召集】 會長、議長或學生代表總額五分之一以上認為有必要時,由議長召集特別大會。 前項學生代表請求,若議長於七日內不予召集,由提案人召集,並以出席學生代表互 推一人為主席。 特別大會討論事項,以已載於開會通知上者為限,但討論下次開會時間者,不在此限 。 第九條 【秘書處之設置】 學生代表大會設秘書處,置秘書長、副秘書長各一人及議事員、秘書若干,承議長之 命,處理大會與議事事務。 秘書長由議長自學生會會員提名經大會同意後由議長任命之。 副秘書長、秘書由秘書長提請議長任免,襄贊秘書長處理大會事務。 議事員由秘書長提請議長任免,襄贊議長維持議事正常進行;議事員於議事進行中, 認為有違反本會相關法令之情事發生時,得建議議長宣告違反上述規定之程序無效,但議 長必須於宣告同時說明理由及違反之規範。 秘書長、副秘書長、秘書與議事員應給予其合理之待遇,相關施行辦法得另訂之。 第九條之一 【學生自治組織運作研究處之設置】 學生代表大會設學生自治組織運作研究處,置主席、顧問及研究員若干,進行學生自 治相關研究,或其他經學生代表大會議決應研究之項目。 研究處主席、顧問應依委員會之請求列席。 研究處主席、顧問之任期至當會期結束為止,並應於每會期最後一次常會前提交研究 報告,供學生代表大會參考之。 研究處研究員應協助主席、顧問進行研究資料之蒐集、整理,或於必要時籌辦公聽會 。 大會得編列預算資助研究計劃。 第九條之二 【學生自治組織運作研究處主席及顧問之產生及資格】 研究處主席應由議長提名,經大會同意後由議長任命之。 研究處主席應依研究計畫,提名研究處顧問,至少二名,至多十名,交由大會同意任 命之。 研究處研究員得由研究處主席任命之。 研究處主席、顧問應具臺大學生身分。 研究處處務準則,由研究處主席擬訂,經議長核定,報告大會後施行。 第十條 【秘書處之職掌】 秘書處之職掌如下: 一、學生代表大會預算編列、財務之收支及關防、財產之保管及使用。 二、管理立法資料、決議及有關文書檔案。 三、大會會議開會通知編擬、送達。 四、資訊系統與資訊基礎設施之建置、維護及管理。 五、大會場地設置與協助議事之進行。 六、議事逐字稿、大會公報編輯及發行。 七、每一會期修訂法規彙編,並張貼於大會電子布告欄或網站。 八、其他大會相關會務。 前項第五款到第八款所訂之事務,得優先委任本校學生辦理。 第十一條 【各委員會之設置】 學生代表大會設下列委員會: 一、財務委員會:關於本會預決算相關事宜,並監督校內單位經費運用之情形。 二、活動委員會:審查並監督活動部、學術部與文化部及其他辦理活動之行政部門 關於本會辦理會內、校內或跨校相關活動事務之資源分配與成效。 三、教務委員會:監督學術部與福利部關於校內教務處之相關業務,蒐集並建議本 會關於推動校內外相關改革事宜。 四、學務委員會:監督福利部關於校內學生事務處之相關業務,包括校內學生、住 宿生與社團權益,蒐集並建議本會關於推動校內外相關改革事宜。 五、總務委員會:監督福利部關於校內總務處之相關業務,包括環境衛生安全、營 繕採購、經營管理與校內空間使用規畫等,蒐集並建議本會關於推動校內外相關改革事宜 。 六、外務委員會:審查並監督新聞部與公關部關於本會辦理會內、校內或跨校相關 業務之資源分配與成效,並促成本會與其他校學生自治議會之交流。 七、法制委員會:審議關於本會規章之修正、廢止與草案之事項;另就本校校內各 級會議所審議,影響學生會眾權利之法規案,經大會交辦研究並提出報告者,得向大會提 出建議報告。 為處理特定事項,議長得召開全體委員會,以大會全體代表為成員,五分之一以上出 席始得開會,主席由議長擔任。 大會得決議增設臨時委員會,處理大會各項交辦事務,其存續期間由大會定之。 第十二條 【委員會之參加】 學生代表應參加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之委員會。但一人不得兼任其中超過三個委員會 之委員。 學生代表登記參加委員會,應至遲於每會期預備會議時為之。 每會期預備會議結束前,應確定該會期各委員會名單。 委員會名單確定後,學生代表須以書面型式經電子郵件方式送達秘書處,秘書處收受 後應即交由該委員會主席於大會報告後始得加入或退出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主席於大會報告,準用國立臺灣大學學生代表大會組織法第十四條第二項 。 第十三條 【委員會之人數】 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委員會人數,以十七人為限。但遇有必要時,大會得於預備會議 臨時動議,或於常會經二讀程序增減該會期委員會人數限制。 登記參加委員會之學生代表超過人數限制時,該委員會之委員由大會推選之。 第十四條 【委員會主席及副主席】 委員會由委員互推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其名額依委員會委員人數定之: 一、五人以下者置主席一人。 二、六人至十人者置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或二人。 三、十一人以上者置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 主席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主席代理其職務。主席、副主席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委員 互相推選一人代理其職務。 第十五條 【紀律委員會之設置】 大會設紀律委員會,置委員七人,於每會期預備會議中由大會推選六人與副議長組成 ,由副議長兼任主席。 紀律委員會職掌下列事項: 一、審議大會議決交付之懲戒案。 二、審議大會主席依法移付之懲戒案。 三、訂定請假準則並提大會備查。 四、審議學生代表請假案。 五、依個人無故缺席狀況,經決議後向大會提出懲戒案。 紀律委員會審議學生代表懲戒案,得按情節輕重為下列之處分: 一、口頭道歉。 二、書面道歉。 三、停止出席大會或委員會至多二次。 四、情節重大者,取消其懲戒案發生之委員會委員資格。 紀律委員會應檢附審查意見書,提請大會決定。前項第三款、第四款之處分,應經大 會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紀律委員會委員對關係其個人本身之懲戒案,應自行迴避。 第十五條之一 【懲戒案之申辯】 學生代表大會議決懲戒案件時,當事人得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辯。 第十六條 【校務委員會之設置】 大會設校務委員會,由大會各委員會主席與議長組成。校務委員會會議得由各委員會 主席指派代表出席。 校務委員會主席由議長兼任。 校務委員會職掌下列事項: 一、推選校級會議推派代表。 二、擬定並執行各級會議行動方針。 三、協調各委員會處理相關議題。 四、議決緊急事項。 前項第四款議決之緊急事項,應有校務委員會總額二分之一出席,並應於下次大會中 追認。若大會不同意,則原決議失效。 第十七條 【委員會組織之訂定】 依法設立於大會之下各委員會,其組織與職掌,依相關法令為之。 第十八條 【施行日期】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 會長 呂姿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83.70.22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SA/M.1485092130.A.016.html ※ 編輯: NTUSA29th (111.83.70.227), 01/22/2017 21:43:35
Jasy : 應為學生代表大會組織法? 36.230.253.47 01/23 15:57
RSChiang : 是組織法,不是標準法 140.112.77.19 01/24 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