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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依據《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法規標準法》第四條,公佈法律。 二、依據106-2會期第四次定期大會決議,將《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決算法》修正條文於中華民國106年04月11日公布於學規字第106001號公告。 -- 修正條文 第十九條 學生代表大會應於總決算書送達大會後十五日內完成其審議。如未完成,視同審議通過。 總決算書經大會議決後,並於議決後三日內由學生會會長公布之。公布方式應以書面張貼於學生會、學生代表大會辦公室門 口,併行張貼於國 立臺灣大學學生會暨學生代表大會之電子佈告欄看板、官方網站及其社群網站官方帳號上。 原條文 第十九條 學生代表大會應於總決算書送達大會後十五日內完成其審議。如未完成,視同審議通過。總決算書經大會議決後,並於議決後三日內由學生會會長公布之。公布方式應以書面張貼於學生會、學生代表大會辦公室門口,併行張貼於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暨學生代表大會之電子佈告欄看板,及其官方網站上。 說明 將電子佈告欄看板後之逗號改為頓號,並增加「及其社群網站官方帳號」。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生會 會長 林彥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25.13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SA/M.1523455045.A.60C.html ※ 編輯: NTUSA30 (140.112.225.130), 04/11/2018 22:1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