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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依據《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法規標準法》第四條,公佈法律。 二、依據106-2會期第四次定期大會決議,將《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預算法》修正條文於中華民國106年04月11日公布於學規字第106002號公告。 -- 修正條文 第四十九條 一、總預算書經三讀通過後,會長應於十日內公布。 二、公布應以下列方式為之: 學生會預算法》第四十九條部分修正案,修正內容如下: (一)以書面張貼於學生代表大會辦公室門口。 (二)以書面張貼於行政部門辦公室門口。 (三)張貼於學生代表大會之電子佈告欄看板及其官方網站。 (四)張貼於行政部門之電子佈告欄看板及其社群網站官方帳號 原條文 第四十九條 一、總預算書經三讀通過後,會長應於十日內公布。 二、公布應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以書面張貼於學生代表大會辦公室門口。 (二)以書面張貼於行政部門辦公室門口。 (三)張貼於學生代表大會之電子佈告欄看板及其官方網站。 (四)張貼於行政部門之電子佈告欄看板及其官方網站。 說明 將「及其官方網站」改為「及其社群網站官方帳號」 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 會長 林彥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25.13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SA/M.1523455658.A.A12.html ※ 編輯: NTUSA30 (140.112.225.130), 04/11/2018 22:13:59 ※ 編輯: NTUSA30 (140.112.225.130), 04/11/2018 22:1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