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其社群網站官方帳號
原條文
第四十九條
一、總預算書經三讀通過後,會長應於十日內公布。
二、公布應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以書面張貼於學生代表大會辦公室門口。
(二)以書面張貼於行政部門辦公室門口。
(三)張貼於學生代表大會之電子佈告欄看板及其官方網站。
(四)張貼於行政部門之電子佈告欄看板及其官方網站。
說明
將「及其官方網站」改為「及其社群網站官方帳號」
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 會長 林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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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NTUSA30 (140.112.225.130), 04/11/2018 22:17:40
一、本人依據《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法規標準法》第四條,公佈法律。
二、依據106-2會期第四次定期大會決議,將《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預算法》修正條文於中華民國106年04月11日公布於學規字第106002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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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第四十九條
一、總預算書經三讀通過後,會長應於十日內公布。
二、公布應以下列方式為之:
學生會預算法》第四十九條部分修正案,修正內容如下:
(一)以書面張貼於學生代表大會辦公室門口。
(二)以書面張貼於行政部門辦公室門口。
(三)張貼於學生代表大會之電子佈告欄看板及其官方網站。
(四)張貼於行政部門之電子佈告欄看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