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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依據《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法規標準法》第四條,公佈法律。 二、依據106-2會期第四次定期大會決議,將《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修正條文於 中華民國106年04月11日公布於學規字第106003號公告。 -- 修正條文 第十四條第五項 本校學生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任何選舉之候選人: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擔任選委,未於當學期選委會第一次會議召開前辭職者。 五、擔任監委或選務人員,未於選委會發布第一份公告前辭職者。 六、曾於最近二學年內,因違反本法第六十條事由,被宣告取消資格確定者。 原條文 第十四條第五項 本校學生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任何選舉之候選人: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擔任選委,未於當學期選委會第一次會議召開前辭職者。 五、擔任監委或選務人員,未於登記參選前辭職者。 六、曾於最近二學年內,因違反本法第六十條事由,被宣告取消資格確定者。 說明 第五項的「登記參選前」改為「選委會發布第一份公告前」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 會長 林彥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25.13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SA/M.1523456514.A.40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