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委會發布第一份公告前辭職者。
六、曾於最近二學年內,因違反本法第六十條事由,被宣告取消資格確定者。
原條文
第十四條第五項
本校學生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任何選舉之候選人: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擔任選委,未於當學期選委會第一次會議召開前辭職者。
五、擔任監委或選務人員,未於登記參選前辭職者。
六、曾於最近二學年內,因違反本法第六十條事由,被宣告取消資格確定者。
說明
第五項的「登記參選前」改為「選委會發布第一份公告前」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 會長 林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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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依據《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法規標準法》第四條,公佈法律。
二、依據106-2會期第四次定期大會決議,將《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法》修正條文於
中華民國106年04月11日公布於學規字第106003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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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第十四條第五項
本校學生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任何選舉之候選人: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者。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擔任選委,未於當學期選委會第一次會議召開前辭職者。
五、擔任監委或選務人員,未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