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院解釋庭承審一百零四年度聲字第二號(謝宇修等十五位學代聲請國立臺灣大學學
生會自治規程解釋)一案,訂於104年12月14日(星期一)晚間8時30分行第一次言詞辯論
。
二、地點於新生大樓501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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