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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fwd () 看板: campus 日期: Wed Jun 19 12:08:24 2002 標題: 台大學生會自治規程釋義--立法 Search Result 5 寄件者:檸檬貓 (echo.bbs@bbs.cis.nctu.edu.tw) 主旨:台大學生會自治規程釋義--立法 新聞群組:nctu.student-union.talk View: (This is the only article in this thread) | Original Format 日期:2001-05-26 01:57:24 PST 第三章 立法 第十三條 [學生代表大會] 本會設學生代表大會,為本會之立法機構。 第十四條 [學生代表任期] 學生代表大會置學生代表,任期一年,每次改選半數,連選 得連任。 第十五條 [報告義務及問政權] 會長及其領導之行政部門,應向學生代表大會提出施政方針 及施政報告。學生代表於開會時,得向行政部門質詢。 第十六條 [覆議] 會長對於學生代表大會之決議,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由 會長於決議後七日內移請下一次學生代表大會覆議。覆議時 ,如經參與表決學生代表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會長應即接 受該項決議或辭職。 第十七條 [議長及秘書處] 學生代表大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學生代表互選之。 學生代表大會設秘書處,處理學生代表大會會議事務。秘書 處置秘書長一人,由議長提名,經學生代表大會同意後由議 長任命之。 第十八條 [委員會] 學生代表大會得設委員會。委員會得邀請有關人員到會列席 備詢。 第十九條 [監察權] 學生代表大會對於本會其他部門之失職人員,有彈劾之權, 對於行政部門之事務,有糾正之權。 弟二十條 [議事規則] 學生代表大會之議事規則,應符合民主之原則及精神。 立法 陳鋕雄 學生會之成立目的,乃在團結學生實現自治。既名之「學生自 治」,則活動舉辦與否,以及會務之內容,皆須由學生共同決定 。在行政權方面,由於行政權的性質屬執行,貴乎一貫迅速,必 須委託少數人,故規程將行政權集中於由全體會員普選產生的會 長一人。然而選民支持會長,不見得支持他所有的政見政策;而 環境變動迅疾,今日獲支持的政見,也許明日即遭反對。因此行 政權之外,倘有立法權,針對行政部門的活動,以質詢、預算、 彈劾等方式,使活動之學行,獲得全體意志的再確定。故立法構 的性質屬討論,為博採眾議,必須委託多數人。在規程設計中, 立法權屬於由各選舉區依其學生人數比例分配名額,所選舉出學 生代表組成之學生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學代大會)行使之。 行政與立法間關係應是如何呢?典型的體制有內閣、總統制二 種。由於內閣制的成功係以政黨政冶為前提,力使政策選擇有所 依據,依大學追求真理之理念,是否宜放在制度上鼓勵成立學生 政黨,不無疑問。而學代大會倘若效率不彰,將阻礙會務進展。 然而,大學亦追求多元意見之表達,總統制下總統的權力似乎易 於專擅。因此,規程給予會長雙重的限制:首先向全校同學負責 ,其次受學代大會監督。一方面行政權集中會長一人,另一方面 給予學代大會種種制衡之權。規程第三章中,有關行政立法關係 之規定,有報告義務及問政權(第十五條)、覆議權(第十六條 )、監察權(第十九條),以下分別討論: 一、報告義務及問政權:在美國,政府官吏不能出席議會發言, 議員無質詢權,乃屬當然。然如此人民不知政府施政方向,政府 不聞反對聲音。故規程規定行政部門有報告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 之義務,學代有向行政部門質詢之權。施政方針著重未來的規劃 ,是會長的權責,而施政報告做現行方案的回顧檢討,是各行政 部門首長的構責。就質詢方面,為達多數決及保護少數權利之目 的,應依下述三原則決定: 1.保護少數,使得批評行政,不受多數壓制,故學代應得 單獨或少數人提出質詢。 2.保護多數,不致因少數質詢,妨害議事,故質詢限於口 頭或書面。 3.保護行政部門,不使其隨便作答。故質詢應准許行政部 門不作答或另期作答。 二、覆議權及準不信任投票:學代大會審查行政部門欲舉辦之活 動,僅發揮立法權之消極面,欲發揮積極面,尚須主動了解民意 所趨,作成決議,交行政部門執行,此乃立法權又稱「間接的權 力」之因。惟事情能不能執行,執行者最為清楚。若會長認為窒 礙難行,得請學代大會再行考慮。若學代大會以絕對多數維持原 決議(即準不信任投票通過),會長自只得接受或辭職;覆議之 內容,只限於學代大會通過之決議,不包括否決之決議,以免由 少數人決定多數人之限制(三二決又稱少數決)。若學代大會決 議牴觸規程,可逕交司法部門裁決。若發生「憲政危機」(規程 解釋起激烈爭執又無從循司法途徑解決),或欲推翻學代大會對 提案之否決時,可依「全民複決」(第三十五條)之程序,由全 體會員公斷。 三、監察權:監察權乃為防止各部門之專擅、失職。彈劾權對人 ,糾正權對事。司法權本係被動的權力(不告不理),又是「說 最後一句話的人」,故糾正權不及於司法部門。監察權之設立, 著眼於不在事前干涉,以求會務。有效運作,卻要求事後負責,以 體現「責任政治」之精神。 由上述規定以觀,立法部門實擁有很大的權力,足以制衡行政 部門。但若學代大會運作不佳,空放權力不用,或者為制衡而制 衡,皆足以損害會員之權益。又學生事務範圍極為廣闊,行政部 門無法面面俱到,學生代表來自各選舉區,實應積極主動了解會 員所需,以質詢或決議督促行政部門實行,方能稱負責盡職。關 於學代大會內部組織;第三章「立法」亦有規定。以下分別討論 1.學生代表任期:學代任期一年,長度適宜,既能使學代充分 所揮所長,又能使民意得定期重新表現。每年五月及十二月分別 改選半數,一方面顧及大一新生權益,免除以往長期「無代表」 之不公平現象,二來使大三同學上學期選舉後至畢業前此一年半 時間,仍有一次擔任學生代表之機會。同時,不一次全部改選, 可使議場上時常維持半數以上具有超過半年經驗之學生代表,對 議事效率及水準之提昇,必將有重大助益。 2.議長及祕書處:在從前代聯會時期,會議由代聯會主席主持 ,議會行政庶務由執行部門祕書處處理。在學生會,為維持立法 權獨立運作,須將此二角色由行政部門抽離出來。故設議長、副 議長及祕書長。議長之權責任主持會議及綜理學代大會庶務,副 議長則於議長無法視事時代理之。祕書處及祕書長,係代替議長 處理庶務,祕書處運作不佳,議長應負連帶責任。基於權責對等 原則,議長應有決定祕書長人選之權,而由學代大會行使同意權 。議長、副議長、祕書長如有失職,毋須彈劾,可由學代大會逕 為罷免。 議長、副議長及祕書長任期無規定。解釋上每次學生代表改選 後,由於其民意基礎發生變動,應重新改選之。 3.委員會:學代大會功能不彰,久為人詬病,筆者擔任學代一 年來的觀察,其原因在委員會制度未健全。蓋委員會乃集中對某 類事務較感興趣之學代,能對一事件,較大會用更多時間去研究 。資源充足,學代大會運作方能迅捷。衡諸各國國會,多規定議 員應加入一個或以上之委員會,且加入應係自願。學代大會以往 採選舉方式決定委員,常引起派系角力,實應避免。修正後的規 程,刪去草案中條列式的設計,而授權學代大會審度會務需要, 於次位階之規章中彈性規定。委員任期無規定,解釋上常設委員 會應於每次學代改選性改組,而特別委員會於任務終了後解散, 自不待言。 4.議事規則:目前學代大會無明確的議事規則,每引起議事爭 執,阻礙會議進行甚鉅,規程中乃予以原則性宣示。 學生代表的設立,擴大了同學的政治參與。議會中的質詢、辯 論、審查、決議等過程,培養我們民主實踐的能力;服從多數、 尊重少數的原則,陶冶我們寬容、忍讓的精神。期待學生代表的 努力及全體同學的監督,使今後學生代表大會的功能能作最大的 發揮。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176.52.22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SJ/M.1450200295.A.DA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