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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fwd () 看板: campus 日期: Wed Jun 19 12:04:22 2002 標題: 臺大學生法庭統一解釋庭八十五年裁字第一號 發信人: NTUSA@Palmarama (㊣台大學生會BBS代表), 信區: NTUSA 標 題: 學生法庭統一解釋庭八十五年裁字第一號 發信站: 台大計中椰林風情站 (Fri Jun 14 17:48:26 1996) 轉信站: Palmarama 學生法庭統一解釋庭裁定書         八十五年裁字第一號 聲請人:選舉執行委員會 住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活動中心237室 代表人 黃珮婷 女 會計二 住台北市延壽街三五六巷二弄一號四樓 主文:駁回。 事實及理由: 選舉執行委員會因與選舉監察委員張雅屏對於本會第九屆學生會會 長選舉結果所依據之法律內容在見解上存有歧見,由選舉執行委員會向 本庭提出解釋聲請,其請求內容為:「一、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長選舉 罷免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因85學年度學生會長選舉投票率之定義與 投票率逾百分之二十之定義及範圍有疑義,故向學生法庭申請釋憲。二 、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長選舉罷免辦法第二十九條重行選舉,若第一次 選舉結果無效時,第二次重新選舉之定義為何?」由於所請求之條文業 經學生法庭規程解釋庭第四號解釋宣告因抵觸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自治 規程而無效,聲請解釋之標的已不存在,故應依程序不合法之理由裁定 駁回。 學生法官:李崇僖 徐誌鴻 賴正庸 陳鋕雄 林建中 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十四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176.52.22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SJ/M.1450200552.A.F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