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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信人: fwd () 看板: campus 日期: Wed Jun 19 12:02:14 2002 標題: 第四號解釋附錄:聲請文 發信人: NTUSA@Palmarama (㊣台大學生會BBS代表), 信區: NTUSA 標 題: 第四號解釋附錄:聲請文 發信站: 台大計中椰林風情站 (Fri Jun 14 17:46:14 1996) 轉信站: Palmarama 附錄:聲請文 連署提案人(學代): 翁伯源、蘇慶良、周發宜、呂曜志、吳押霖、羅吉芳、翁逸君、李正強 、吳人傑、蔡士棹、江國榮、張雅屏、游國榮 請求之聲明: 連署提案人等請求學生法庭解釋下列事項: (一)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長選舉罷免法第29條與學生自治規程(學生憲章) 第26條抵觸而無效之疑義。 (二)或因該條立法不當,而窒礙難行,應不予沿用。 (三)並請貴庭解釋規程解釋文,應自何時發生效力。 說明:根據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法庭組織與程序綱要第28條申請。 事實與理由:   本屆學生會之選舉須重行第2次選舉,勢必面臨經費短缺與人員不足之問題 ,加上期末考試與畢業典禮,投票率可預期的將更低,屆時又必須舉行第3次選 舉,由學代來行使間接選舉,將導致學生會體制由總統制變為內閣制之危機。   懇請各位學生法官能儘速受理此案。 附件: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法規彙編(最新版) 日期:85年5月28日 -- 台大學生會活237室 電話3630231-2582 歡迎批評讚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176.52.22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SJ/M.1450200667.A.7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