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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學生法院104年度仲字第1號仲裁庭準備程序不公開 一、查本會《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法》第34條規定仲裁程序應公開為 之;不公開時,應宣示其理由,有意排除我國《仲裁法》第23條規定之不 公開之原則。查其立法理由,本會仲裁程序為處理本校團體間涉及公共事 項之爭議,其性質具有重大公益性質,故原則採取公開為之。 二、然查我國《民事訴訟法》定有準備程序,其目的在於令當事人雙方進行爭 點整理、提示證據清單等準備工作,並賦予法官居中協調,尋求解決之道 的權限,故同法第270-1條規定準備程序得不公開。 三、本會學生法院法第14條第 1項:「本法未盡之處,於行政訴訟案件準用行 政訴訟法;於仲裁案件準用仲裁法;於解釋案件準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 件法。」,而《仲裁法》第19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遂依上開《民 事訴訟法》第270-1條規定,本庭裁示於104年度仲字第 1號仲裁庭準備程 序不公開仲裁程序。 學生法院仲裁庭 主任仲裁法官 陳成曄   仲裁法官 吳翰昇   仲裁法官 陳冠中 中華民國一〇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 郭復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6.222.8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SJ/M.1454221492.A.30B.html
tomchc: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準用仲裁法 01/31 21:51
tomchc: 第二十一條:「仲裁進行程序,...於六個月內作成判斷書; 01/31 21:51
tomchc: 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 01/31 2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