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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法院一百零六年度裁字第三號裁定 原告:吳欣陽 性別:男 系所:政治系公共行政組三年級 電子郵件信箱:b03302322@ntu.edu.tw 訴訟代理人:張哲豪 性別:宇宙大覺者 系所:醫學系 被告: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 代表人:詹皓詠(主任委員) 所在處所:國立台灣大學(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一號) 電子郵件信箱:ntuscvote@gmail.com 訴訟代理人:蔡維哲 性別:男 系所:經濟學研究所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罷免行政訴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指定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28 日下午 7 時為言詞辯論期日,茲變更 為同 年 5 月 5 日下午 7 時。 理由 一、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法(下稱學生法院法)第 14 條第 1 項: 「本法未盡之處,於行政訴訟案件準用行政訴訟法;於仲裁案件準用仲裁法; 於解釋案件準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故準用行政訴訟法 第 87 條 第 3 項:「按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 之。」 二、 本件當事人間有關罷免行政訴訟事件,前經本院指定於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28 日下午 7 時為言詞辯論期日,茲因受命法官林若馨家中臨有重 大 變故,爰變更言詞辯論期日為同年 5 月 5 日下午 7 時。 三、 依學生法院法第 14 條第 1 項準用行政訴訟法第 87 條第 3 項,裁定 如主 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審判長法官 高國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記長 林宛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3.253.11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SJ/M.1493130149.A.1F1.html ※ 編輯: wantong0319 (1.163.253.113), 04/25/2017 22:2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