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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法院一百零六年度裁字第四號裁定 原告:張哲豪 性別:未定 系所:醫學系七年級 電子郵件信箱:b99401019@ntu.edu.tw 被告: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 代表人:詹皓詠(主任委員) 所在處所:國立臺灣大學(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四段一號) 電子郵件信箱:ntuscvote@gmail.com 訴訟代理人:姜柏任 性別:男 系所:法律系四年級 上列當事人間有關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遠距投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指定中華民國106年4月30日上午10時3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茲變更為 同年4月30日下午4時。 理由 一、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法(下稱學生法院法)第14條第1項: 「本法未盡之處,於行政訴訟案件準用行政訴訟法;於仲裁案件準用仲裁法 ;於解釋案件準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故準用行政訴訟法第87條第 3項:「按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 二、 本件當事人間有關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遠距投票事件,前經本院指 定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30日上午10時3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茲因原告張哲豪 先生當日參加國家考試,爰變更言詞辯論期日為同年4月30日下午4時。 三、 依學生法院法第14條第1項準用行政訴訟法第87條第3項,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審判長法官 高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書記長 林宛潼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3.253.11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SJ/M.1493130281.A.DD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