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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法院一百零六年度裁字第五號裁定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法院一百零六年度裁字第五號裁定 原   告  吳欣陽 性   別  男 系   所  政治學系公共行政組三年級 電子郵件信箱 b03302322@ntu.edu.tw 訴訟代理人  張哲豪 性   別  宇宙大覺者 系   所  醫學系七年級 被   告  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 代 表 人  詹皓詠(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蔡維哲 電子郵件信箱 ntuscvote@gmail.com 上列當事人間罷免行政訴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 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欄關於「訴外人即系爭罷免案提議領銜人曾靖蓉」之記載,應更正 為「訴外人即系爭罷免案提議領銜人曾靖容」。 理 由 一、按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法第14條第1項凖用行政訴訟法第218條,再凖用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更正。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法院下級行政訴訟庭 審判長  學生法官 高國祐 受命法官 學生法官 許柏彥 陪席法官 學生法官 陳成曄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六 年 五 月 二 十 三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一 百 零 六 年 五 月 二 十 三 日 書記 林萱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5.10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SJ/M.1495510256.A.48C.html ※ 編輯: brotherho (140.112.25.105), 05/26/2017 17:1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