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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法院 院務會議 一百零七年度 第二次 院務會議 會議紀錄 開會時間:民國 107年 9月 3 日 16 時 00 分 開會地點: 霖澤交誼廳 出席法官: 學生法官 高國祐 周函諒 高鈺婷 吳姿穎 何奕萱 楊劭楷 林易勳 紀  錄: 書記官 曾維翎 會議紀錄正文開始 第一案、討論案:學生法院法修正案 一、修正學生法院法第9條 內容:將「及」改成「或」。 贊成:六票 反對:零票 本案通過。 二、修正學生法院法第44條第2項 內容:法條誤植行政法,少一個「庭」字。 贊成:六票 反對:零票 本案通過。 三、討論案:修正學生法院法第13條、第30條、第39條 修正內容如下:(紅字為增字部分、刪除部分已刪除線表示) 第十三條 【書狀應記載之事項】 ○一行政訴訟案件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之姓名、性別、系所、電子郵件信箱,當事人為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處所。 二、有代表人及訴訟代理人、被告或相對人者,其姓名及、性別、系所。 三、請求之標的物或聲明。 四、事實與理由之陳述。 五、供證明之證據。 六、附屬文件及件數。 七、法庭。 八、年、月、日。 九、當事人之簽名或蓋章。 ○二仲裁案件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聲請人之名稱及所在處所,及其代表人之姓名、性別、系所、電子郵件信箱。 二、相對人之名稱及所在處所,及其代表人之姓名、性別、系所、電子郵件信箱。 三、聲請人與相對人合意仲裁之說明或文書。 四、請求之標的物或聲明。 五、事實與理由之陳述。 六、供證明之證據。 七、附屬文件及件數。 八、法庭。 九、年、月、日。 十、當事人之簽名或蓋章。 第三十條 【裁判書】 ○三裁判應做成判決書或裁定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之姓名、性別、系所、電子郵件信箱,當事人為團體者,其名稱及所在處所。 二、有代表人、及訴訟代理人、被告或相對人者,其姓名、性別、及系所。 三、裁判經言詞辯論者,其言詞辯論終結日期。 四、主文。 五、事實。 六、理由。 七、年、月、日。 八、法庭。 第三十九條 【判斷書】 ○二判斷書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之名稱及所在處所,及其代表人之姓名、性別、系所、電子郵件信箱。 二、有法定代理人、仲裁代理人者,其姓名。 三、主文。 四、事實。 五、理由。 六、年、月、日。 七、法庭。 贊成:六票 反對:零票 本案通過。 第二案、討論案:整理、分類歷年學生法院所有裁判 內容:整理過去學生法院所有裁判的電子檔,並在google drive以資料夾分類,以方便之後案件審理搜尋之用。細節事項由首席法官與書記處討論。 贊成:六票 反對:零票 本案通過。 第三案、討論案:107-1司法部門預算案 新增評議費、判決整理費。 贊成:六票 反對:零票 本案通過。 臨時動議 無 自由發言 無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日 (以下空白) ----- Sent from JPTT on my Samsung SM-A705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6.181.16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SJ/M.1606383280.A.2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