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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法院解釋庭 不受理決議第3號】 決議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10日 學生法官:呂胤慶(首席)、周慶昌、周冠宇、 翁禎翊、曾維翎(主筆)、吳睿恩、李紹嘉、 童昱文 ▍聲請人: 黃瑋程、陳建穎、孫語謙、賴奕達、朱育賢、陳 彥之、邱馨儀、陳昕、劉亦晏、葉泓佑、林彥勳 、胡新廷、吳榮梅、楊軒、鄭丞硯、吳沛林、唐 明秀 ▍案由: 因行使職權時適用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自治規程 第20條發生疑義,以及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 代表大會職權行使法第4條有牴觸國立臺灣大學 學生會自治規程第20條之疑義等,聲請解釋。 ▍決議:   一、 按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法院法(下稱臺大 學生法院法)第44條第1項第3款:「學生代表現 有總額六分之一以上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 規程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規程之疑 義。」   二、本件聲請人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代 表黃瑋程、陳建穎、孫語謙、賴奕達、朱育賢、 陳彥之、邱馨儀、陳昕、劉亦晏、葉泓佑、林彥 勳、胡新廷、吳榮梅、楊軒、鄭丞硯、吳沛林、 唐明秀等17人,認因COVID-19疫情升溫而無從 進行實體集會,而現行法復未就學生代表大會以 非實體會議方式舉行(如即時或非即時網際網路 會議,或通訊會議等)有所規定,造成當前學生 代表大會職權行使窒礙難行之疑義,以黃瑋程為 代表人,於中華民國(下同)110年7月3日向本 院聲請解釋。   三、聲請意旨略謂:(一) 聲明一:現行學 生代表大會議事規則(下稱議事規則)不許非實 體會議之召集,於本校發生重大變故而實體會議 窒礙難行之際,導致學生代表大會因無法召集而 停擺,違反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自治規程(下稱 自治規程)第20條:「學生代表大會之議事規則 ,應符合民主之原則及精神。」請求法院進行規 程疑義解釋,宣告自治規程第20條所謂「民主之 原則及精神」,至少應包含在事實上不能為實體 會議之際,容許召開非實體會議之相關規定。 (二)聲明二: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學生代表大 會職權行使法(下稱職權行使法)第4條:「出 席會議,應由學生代表親自為之。」不許學生代 表大會以非實體集會方式召開,致學生代表大會 於本校發生重大變故、實體會議窒礙難行之際, 因無法召集而停擺,牴觸自治規程第20條之規定 ,請求宣告違憲。聲請人並於110年7月5日具狀 補充本件審查標的與聲請類型。   四、聲明一部分:所謂規程疑義解釋,係就 規程之內涵與意義進行闡明,並非將自治規程適 用於具體之個案,僅係對自治規程規定之闡述。 本件聲請人並未於聲請書中說明自治規程第20條 本身有何疑義,於補充狀中亦僅表明現行議事規 則不及應變當前本校遭遇之重大變故之事實,仍 未指出自治規程第20條條文疑義之處何在。   五、聲明二部分:按議事規範如何踐行,係 議會內部事項,除有明顯牴觸自治規程之重大瑕 疵者外,依議會自律原則,行政、司法或其他機 關,均應予以尊重(本院解釋第7號、我國大法 官釋字第342號解釋、109年度憲一字第5號不受 理決議參照)。議事規範的法律解釋方式,自亦 屬於議會內部事項,非本院解釋庭審查之對象。 查職權行使法與議事規則為不同規範,職權行使 法第4條條文所稱「親自」,並未受到議事規則 第13-1條第2項所侷限,具體而言應如何解釋、 議事方式究應以何種方式為之,係為議會自律之 範圍,又本件無明顯牴觸自治規程之重大瑕疵, 依議會自律原則,釋憲機關自應予以尊重。   六、綜上,本件聲請核與臺大學生法院法 第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 定,應不受理。 ========== 不受理決議:https://reurl.cc/2r7oZ9 解釋聲請書:https://reurl.cc/eEQmOm 補充理由書:https://reurl.cc/kZ9LE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9.24.8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SJ/M.1625908838.A.5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