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板 Navigation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 引述《arou198912 (x7CE.9.C)》之銘言: : 各位好, : 本人為航運管理系三年級的學生, : 目前在研究小船為何不適用於海商法, : 查看法律沿革後發現原來是依船舶法所制定, : 研究船舶法的立法沿革後發現最ㄧ開始小船的定義為「不及20噸或200擔之船舶」, : 但立法理由中並無說明為何是定義為20噸, ^^^^^^ 正確的說法是總噸位未滿20噸之動力船舶 僅說20噸是沒有辦法正確表達 : 亦找不到小船設計原理的相關資訊, : 想請問有無版友知道原因, : 這是否與最初造船的設計與原理有關? : 當初立法時的小船(木船)在性能強度、航行距離與載貨能力等方面在設計原理與功能中 : , : 與現今所製造出的小船的差異為何? : 再麻煩各位指點迷津! 小船管理規則 本規則所稱小船,為總噸位未滿五十噸之非動力船舶,或總噸位未滿二十 噸之動力船舶。 若你要研究,建議可查一下該規則的沿革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History.aspx?pcode=K0070011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8.163.59.17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avigation/M.1591848996.A.CD1.html
arou198912: 很抱歉沒有表達清楚,當時教授要我們找的資訊是「為 06/11 13:52
arou198912: 何以噸位區分」,只打上20噸當作問題是本人的疏失,非 06/11 13:52
arou198912: 常不好意思,沿革及立法歷程都找過了,資料中只簡略 06/11 13:52
arou198912: 的描述是為了管理上的方便,之後查看交通運輸研究所發 06/11 13:52
arou198912: 表的論文後,因為立法理由已不可考,故推定是為了基 06/11 13:52
arou198912: 於船舶之安全性及便於管理所立法,也就沒有再修改條 06/11 13:52
arou198912: 文 06/11 13:52
其實小船,小不小,很主觀,所以從研究的方向而言, 建議你可以收集英國、澳洲、日本等,其對於小船的定義。 以SOLAS而言,沒有所謂的小船,舉例客船,只有載運超過12人以上就視為客船。 另外提供一個方向,日本的小型船舶範圍為総トン数20トン未満の以下の小型船舶, 但重點是: 日本的総トン数的計算方式,跟本國的丈量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70044) 得出來的數值是不一樣的喔! 即日本丈量噸不等於ROC的丈量噸 (日本的GT20,其容積大於本國的GT20,計算公式不一樣) ※ 編輯: kafka (118.163.59.175 臺灣), 06/11/2020 15:2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