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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說本來有疑問的是『法條』, 之後延伸出『能不能做』的問題, 有學姊找到了我想要的答案,轉PO如下: (未免涉及隱私故未留下轉錄者臉書名稱,如有不適當則刪除) 依照衛生署民國81年8月11日衛署醫字第8156514號函釋所持之見解, 其謂:「按醫療行為,係指凡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 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的診察、診斷及治療; 或基於診察、診斷之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的處方、用藥、 施術或處置等行為的全部或一部的總稱。 依照衛生署民國65年6月14日衛署醫字第116053號函之解釋: 醫療工作之診斷、處方、手術、病歷記載、執行麻醉等醫療行為, 應由醫師親自執行,其餘醫療工作得在醫師親自指導下, 由輔助人員為之,但該行為所產生之責任,應由指導醫師負責。 依據衛生福利部102年10月3日衛部照字第1021580351號函說明: 第三點 依據醫師法第28條所稱之「醫療業務」..... 醫療業務之診斷、處方、手術及施行麻醉等醫療行為, 係屬醫療業務之核心,應由醫師親自為之。 依衛福部解釋函73年3月22日衛署醫字第718675號函說明: 量血壓係醫療行為,以由護產人員依醫囑行之為原則; 惟為預防保健需要在不涉及「診斷」、「治療」之情況下, 單純為民眾量血壓之醫療保建服務,得由護理師,護士,助產士獨立為之。 所以量血壓之數值若用於醫師「診斷」、「治療」之情況下, 則為醫療行為,但量血壓非「醫療業務之核心」可於醫師指示下, 由護理人員為之的醫療輔助行為。 依衛福部85年5月20日衛署醫字第85008542號函說明: 四、按單純之量血壓,如未涉及診斷,尚難認屬醫療業務, 一般民眾均可為之;惟如涉及疾病檢查、診斷與治療等醫療業務 之整體連貫作業,係屬醫療行為,應由醫師或由護產人員依醫囑行之。 結論: 1.量血壓若用於醫師「診斷」、「治療」之情況下,則為醫療行為。 2.但量血壓非「醫療業務之核心」可於醫師指示下,由護理人員為之的醫療輔助行為。 3.若因量血壓不準確造成醫療疏失其責任歸屬視個案而定, 基本上醫師所應負的責任會比較大。 4.護佐助理人員,在不涉及醫師「診斷」、「治療」之情況下可為任何人量血壓。 希望上述主管機關的法規解釋函能解決你的疑惑。 因上課沒有給予完整的法條, 導致誤解,延伸出我課堂上問老師的問題。 ### 另外,我目前聽到的『衛教師』, 並不是由護理師轉任而成(如:糖尿病衛教師), 而是隸屬於健康照護管理相關科系, 例如:心理、社工、復健、醫管等科系。 也就是不具護理背景皆可報考 → 就讀 → 未來考照 → 執業 ((這是我目前聽到的科系,如有錯誤請告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56.139.9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urse/M.1438841473.A.252.html
ya321: 推學習精神 08/06 18:48